犹太民族是一个伟大而智慧的民族,她为人类贡献了《圣经》,创立了一神教,先后衍生出两大世界性宗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可谓大矣!近代以降,西方文化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殖民主义和科学技术的隆盛而成为举世公认的强势文化,犹太宗教作为与希腊哲学并驾齐驱的两大源头之一,在西方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产生过的巨大的影响,也是世所公认的。
然而,谈到哲学,包括犹太人在内的许多人往往会问:什么是犹太哲学?其特点又是什么?
一、犹太哲学的定义
要弄清什么是犹太哲学,还需从什么是哲学谈起。
众所周知,哲学肇始于古代的希腊。在早期的希腊哲人那里,哲学被规定为“对智慧的爱”。爱就是追求或探索,智慧就是关于宇宙和人生的真理,用以爱智的工具就是人的理性思维。因此,所谓哲学,乃是人类理性对于宇宙和人生之根本问题的反思和求索。理性反思的对象可以有许多,而哲学反思的乃是其中最普遍、最根本性的,例如,宇宙的本原,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认识的基础,上帝的存在,人与神的关系,诸如此类。然而,哲学之成为哲学的关键不在于问题本身,甚至也不在于问题的答案,而在于人这个主体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对待这些问题。如果用的是信仰和想象,那么产生的结果就是宗教。如果用的是情感和想象,产生的可能就是艺术作品。只有运用人的理性思维,哲学的产生才是可能的。理性思维的主要形式是分析、综合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推理和论证。理性的推理和论证是极其复杂的思维过程,它至少有三个特点:一是必须运用概念或范畴,二是必须符合逻辑规则,三是系统有序。因此说,哲学就是人运用自己的理性对于一些根本问题的逻辑的、系统的思考。
综观西方哲学的历史,我们也可以得出和上述哲学观一致的结论。西方哲学凡2 500年,历经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当代几个大的阶段,地跨欧洲和北美,论及的问题有宇宙论的、本体论的、认识论的、逻辑的、伦理的、语言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科学的,等等,可谓千头万绪、包罗万象;大的流派和分支有世界观上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人生哲学上的享乐主义和禁欲主义、功利主义和唯动机论,等等;还有语言分析哲学、逻辑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科学哲学、宗教哲学,诸如此类。这些大的流派和分支内部又包含众多的学派和子分支,如柏拉图主义、亚里士多德主义、新柏拉图主义、托马斯主义、笛卡儿主义、斯宾诺莎主义、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唯意志主义、存在主义,以及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物理哲学、数学哲学,等等,真称得上是复杂多样、异彩纷呈。然而,透过这些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产生的错综复杂的流派和分支,我们即可发现,虽然西方哲学家们探讨的问题不尽相同,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差别甚大,但他们在研究和阐述各自的哲学时,采取的都是理性的、逻辑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他们是用人的理性能力来思维,用哲学的概念和范畴按照逻辑规则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柏拉图的理念论、康德的批判哲学、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无不是理性思维和逻辑推论的结果。人们公认的其他西方哲学体系也大都是这样形成的。
或许有人会说,叔本华、尼采、柏格森、弗洛伊德等哲学家是非理性主义者,他们的思维方式不是理性主义的,而是非理性主义的。其实不然,非理性主义哲学家也和理性主义哲学家一样是用理性进行思维的。所谓非理性主义哲学是就其内容而言的,无非是说它在观点上突出和强调了人的非理性因素,如意志、情感、无意识之类,而不是说这类哲学家的思维方式是非理性的。他们的思维方式也是理性主义的。他们在构造自己的体系时所运用的也是哲学史上已有的概念和范畴,也是遵循逻辑规则的。有谁能说叔本华的《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和弗洛伊德的《梦的解析》是非理性思维的产物呢?因此,非理性主义哲学并没有否认哲学是理性的思维和探求这一根本特征。
用这样的观点看问题,早期的犹太经典中是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哲学的。犹太人的古代文化是犹太教,其基本的文献是《圣经》以及后来形成的犹太教法典《塔木德》以及《密德拉什》等宗教经典。犹太教的《圣经》是广为人知的《新旧约全书》中的《旧约》,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著》三部分组成。它是古犹太先知、国王、祭司和文人学士在不同历史时期记述的犹太信仰、法律条文、道德训诫、历史传说和文学故事的集萃。《圣经》的作者们,尤其是其中起作用最大的先知们,主要是用发达的想象力或形象思维来阐述信仰、描述事物、叙述事实和预见未来的。例如,《创世记》中对上帝创造世界的描写,《出埃及记》中关于摩西在西奈山接受神启的记述,《先知书》中对于以赛亚和以西结所见之“异象”的叙述,等等,都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典型的想象力的产物。至于《列王纪》中的历史记述、《诗篇》中的道德格言,以及爱情诗《雅歌》之类,就更与理性思维相去甚远了。
《塔木德》和《密德拉什》是圣经时代以后犹太教拉比们的作品。“拉比”是老师的意思,指的是接受过正规的犹太传统教育,熟悉犹太教的经典并能够对犹太教做出解释的犹太知识分子。他们也主持犹太教的各种宗教仪式,其功能类似于基督教的牧师,在历史上长期占据犹太人精神领袖的地位。《塔木德》是继《圣经》以后最重要的犹太教经典,包括《密西纳》和《革玛拉》两部分。前者是公元200年前后以犹大纳西(Judah HaNasi)为首的早期拉比从民间搜集起来的宗教律法条文,相对于成文的律法书《圣经》而言,是为“口传律法”。后者是对《密西纳》律法的评注和解释。拉比们主要是以《圣经》为根据来论证口传法的权威性,用丰富的想象力来发挥和解释经书中的律法内容。在《塔木德》中,形象的比喻和动听的故事屡见不鲜。作为说教作品,《密德拉什》对《圣经》各篇做了详细的阐述和诠释,更凸显了拉比们的丰富想象力和文学才能。这并不是说《塔木德》和《密德拉什》中没有理性思维和逻辑推论,而是说信仰和想象型思维占主导地位,其中的一些理性思考和推论是零散的、不系统的。
总之,古代犹太教的经典主要是信仰和想象力的产物,而不是理性的产物,因而是宗教作品,而不是哲学作品。换句话说,古代犹太文化的主流不是哲学性的,而是宗教性的。虽然其中不乏个别的哲学观点,但没有系统的哲学。这一结论当是大致不谬的。
公元前331年亚历山大大帝对巴勒斯坦的入侵和占领与犹太哲学的产生有直接的关系。这次入侵和占领是有史料记载的第一次犹太人和希腊人以及希伯来文明和希腊文明的冲突和融合。两个世纪过后,第一位犹太哲学家诞生了,他就是亚历山大里亚的斐洛(Philo of Alexandria,约公元前30—公元45)。斐洛借用了古希腊哲学,尤其是柏拉图主义和斯多亚派的观点,理性地解释《圣经》及其学说,认为世界是上帝以“理念”为工具规范早已存在的质料的结果。理念是上帝创世前就有的思想。“逻各斯”是最高的理念,是“理念中的理念”。它既是上帝创造世界的工具,又是上帝和人之间的中介。它内在于世界,即为万物的规律,内在于人,构成人的心灵,内在于犹太教的《托拉》,成为神为人确立的律法。参见Robert MSeltzer,Jewish People,Jewish Thought:The Jewish Experience in History,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Inc, London and New York,1980,p210。作为第一个犹太哲学家,斐洛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思想的深度也是空前的。遗憾的是,他的著作是被基督教会保存下来的,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犹太人对他一无所知,因而没有对犹太哲学产生实际影响。
然而,犹太人毕竟从斐洛开始踏上了漫长的哲学探索之路。在中世纪,经历了伊斯兰教哲学(也是希腊哲学的衍生物)熏陶的犹太人造就了萨阿底、加比罗尔、哈列维、达吾德、迈蒙尼德、本格森、克莱斯卡等著名哲学家。其中,迈蒙尼德著述最丰富,玄思最深奥,影响最广远,堪称旷古大哲。总的来说,这些哲学家都是用理性思维的方式借助古希腊哲学的概念对本民族原有的宗教传统进行阐释和论证。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上帝的存在及其属性、上帝创世论、神与人的关系、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人生的最大幸福,等等。从他们和希腊哲学的联系看,有些倾向于柏拉图主义,有些则更靠近亚里士多德哲学。然而,无论如何,犹太哲学是用希腊哲学的概念和范畴以及方法反观犹太教传统,并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犹太哲学史家古德曼才说:“犹太哲学可以描述为用一般哲学的概念和规范对犹太信仰和习俗所做的描述。” Julius Guttmann,Philosophies of Judaism:The History of Jewish Philosophy from Biblical Times to Franz Rosenzweig(以下简称Guttmann),New York,Schocken Books,1964,p4
著名犹太学者阿瑟?海曼(Arthur Hyman)认为,人们公认的犹太哲学家大都具备如下两个最起码的条件。第一,犹太哲学家必须对犹太教有所论述,不管其论述是宗教性的抑或是世俗的;而且他必须对自己所论述的内容在生存态度上抱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和信奉。第二,犹太哲学家在论述犹太教时必须运用哲学的概念和论证,而不是运用“阿嘎达”式(故事性叙述)的、神秘的、文学的或其他表述形式。根据第一个条件,那些虽然是犹太人,对犹太教也有所论述但缺乏对它的认同和信奉的哲学家,如斯宾诺莎、马克思、弗洛伊德等,就不能算作犹太哲学家,而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家。参见Arthur Hyman,“What is Jewish Philosophy? Teaching Implications”,in Jewish Studies:Forum of the World Union of Jewish Studies,No34,World Union of Jewish Studies, Jerusalem,1994,p.10。把海曼在这里说的犹太哲学家的两个基本条件和古德曼的犹太哲学定义稍加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实质上是异曲同工,强调的都是用理性思维的方式对犹太教内容的探索和阐述。
毫无疑问,古德曼和海曼对犹太哲学的界定或描述抓住了犹太哲学的本质,因而是可取的。他们的观点在犹太哲学界有很大的权威性,根源也正在于此。
然而,这里尚有可疑之处。如果一个犹太哲学家除了对犹太教的信仰和习俗进行理性的探讨外,还对一般性的哲学问题做了研究和阐述,这些问题是非犹太教的,而且探讨的方式是理性的,那么这部分内容是否应该属于犹太哲学呢?如果严格按照古德曼和海曼的定义,回答就应是否定性的,因为它不是直接关于犹太教的信仰和习俗的。但是,显而易见,过分地拘泥于这样的定义就可能排除犹太哲学家的一般性哲学思考的权利,使犹太哲学仅仅局限于犹太教的范围内,因而无法上升到哲学的最高普遍性。
我们认为,犹太哲学固然应该运用理性思维研究和探索犹太教的问题,但是,犹太哲学家对于那些虽然不属于犹太教,但又不违反犹太教的一般哲学问题的探讨,也应该属于犹太哲学的范围。例如,中世纪犹太哲学家迈蒙尼德在《迷途指津》中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宇宙永恒论的阐述和评论,现代犹太哲学家马丁?布伯对于我—你关系的分析和论证,虽然和犹太教没有直接的或必然的联系,但由于他们是在肯定犹太教的前提下讨论这些哲学问题的,因而和犹太教的基本信仰有着间接的联系和一致性,所以也应该属于犹太哲学的范围。否则,一个犹太哲学家那里的哲学就不够完整,没有达到应有的普遍性。事实上,多数犹太哲学家除了探索犹太教的信仰和习俗以外,也阐述了当时流行的一般哲学问题。这两部分内容常常糅合在一起,很难把它们分割开来。
总之,在我们看来,犹太哲学首先是那些对犹太教抱有同情心和认同态度的犹太人创造的,非犹太教徒或无神论者的学说与犹太哲学无缘。其次,犹太哲学是利用一般哲学的概念或范畴对犹太教的信仰和习俗所做的理性考察和探究,单纯的犹太教信仰或纯粹的理性论证都不足以构成犹太哲学。最后,犹太哲学家在考察犹太教的信仰和习俗的同时对一般哲学问题所做的探索和论述,只要是在理论 上和犹太教不矛盾,也可以视为犹太哲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