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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问题是民法典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本书从司法实践出发,以作为实体与程序连接桥梁的“诉的制度”为中心,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的视域下审视规范与实践,提供了一线司法者的研习心得。
本书分为三编,第一编为“诉的主体与《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衔接”。诉的主体与民事主体相关联,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主体制度如何与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能力等合理衔接,需要在程序与实体交织的视角下予以审视,本书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论证与回应。第二编为“诉的合并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衔接”。本编内容涉及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大方面。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重点,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也较为混乱,与实体法原理多有抵触,尤其是在多数人之债领域尤为突出。诉的主观合并方面系统地对各类多数人之债的实体规则和诉讼构造进行整体性梳理和反思,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审理思路和解决方案。诉的客观合并方面着眼于诉的客体,对诉的客观单纯合并、诉的客观预备合并、诉的竞合合并及反诉问题。第三编为“实体与程序的综合运用”。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民法典》等民事实体法中重要实体制度,如合同解除纠纷、合伙合同纠纷、居住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离婚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在实体和程序交织视野下展开实践问题分析,以期对在实体程序融贯下统一法律适用、更好贯彻施行《民法典》、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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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马强,男,汉族,1966年12月生,吉林双辽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北京市政协委员,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和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4项,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4项,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近200万字,参编教材20余部,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主持的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获评优秀,本书即在该课题调研成果的基础上转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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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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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诉的主体与《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衔接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衔接
一、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二、司法实践中衔接不畅的表现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统一适配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三章 非法人组织主体
一、《民法典》“组织”概念再辨析
二、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立法考察
三、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同异辨析
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具有同质性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主体
一、立法规范沿革
二、权利来源与内容
三、组织性质与法律地位
四、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疑难问题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五章 遗产管理人法定诉讼担当资格
一、《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诉讼现状检视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实体法应然考量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程序法破局初探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二编 诉的合并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衔接
第一章 概述
一、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辨析
二、诉的主观合并与诉的客观合并
第二章 诉的主观合并(一):按份之债
一、司法实践问题分析
二、按份之债的实体法分析
三、按份之债的程序法分析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三章 诉的主观合并(二):连带之债
一、司法实践问题分析
二、连带之债的实体法分析
三、连带之债的程序法分析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四章 诉的主观合并(三):不真正连带之债
一、不真正连带的司法现状分析
二、不真正连带特征及分类
三、不真正连带的价值定位
四、不真正连带的分类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实体以及程序衔接
六、本章观点集成
第五章 诉的主观合并(四):补充之债
一、补充责任的基本规范内涵阐释及立法演进
二、《民法典》中对补充责任的规定
三、补充责任程序与实体衔接的争议及其表现
四、实体与程序衔接视角下的补充责任解决路径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六章 诉的主观合并(五):共同之债
一、《民法典》中共同之债的存在性
二、理论基础:共同之债的含义、类型与规范体系协调
三、诉讼实施视角下共同之债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四、共同之债的实体法基础与诉讼法展开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七章 诉的客观合并(一):单纯合并
一、客观单纯合并的司法现状分析
二、基于实践样态的原因分析
三、客观单纯合并下的权益配置考量
四、二元化路径的立法论和解释论阐释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八章 诉的客观合并(二):预备合并
一、司法现状分析
二、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价值
三、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的比较法观察
四、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程序构造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九章 诉的客观合并(三):竞合合并
一、请求权竞合的实体法视角观察
二、请求权竞合的诉讼法视角观察
三、《民法典》与诉讼法的衔接适用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十章 诉的客观合并(四):反诉
一、司法现状分析
二、理论基础及域外法研究
三、关于反诉的完善路径分析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三编 实体与程序的综合运用
第一章 合同解除
一、法定解除权及其诉讼性质辨析
二、请求司法解除权及其诉讼程序
三、情势变更制度的诉讼程序设计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二章 合伙合同中的程序与实体法
一、合伙合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并行连带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与合伙合同债务清偿
三、如何确定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偿还顺序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三章 不当得利
一、合同纠纷中涉不当得利问题的类型化
二、案例反映问题之评述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关系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竞合时请求权的行使
五、合同效力变化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六、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七、关于合同超额履行的请求权基础
八、本章观点集成
第四章 居住权
一、司法实践案例列举
二、居住权实体问题与居住权案件管辖问题的衔接
三、居住权主体与居住权案件当事人的衔接
四、居住权客体与诉的制度的衔接
五、居住权消灭与居住权案件中止、终结的衔接
六、本章观点集成
第五章 债权人代位析产
一、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
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诉讼实施视角下的实践难点及对策
四、本章观点集成
第六章 离婚诉讼与先行判决
一、离婚诉讼适用先行判决的现实考量
二、离婚诉讼适用先行判决的实践图式
三、离婚诉讼适用先行判决的矛盾成因
四、离婚诉讼先行判决与剩余判决协调路径规划
五、本章观点集成
第七章 公司决议
一、新旧实体法项下概念明晰
二、新旧司法审查路径解读
三、程序法项下问题研究
四、本章观点集成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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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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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要义则在于书面权利的畅通“变现”。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方法和路径,就是在具体的争议事件的诉讼中得以适用,使《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概念与具体案件情形连接,让抽象的法律规定得以阐释和展开。然而,一方面,《民法典》面临着许多新增制度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处于持续探索研究过程之中,当然,探讨的领域也不乏许多具有体系贯通性的老问题,说明实体规范本身的研究还需要长足进展。另一方面,“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认为《民事诉讼法》只是关于诉讼方式、步骤的程序性规定,是实体法的“附庸”。此种趋向导致部分领域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使得程序与实体未能形成良性互动,甚至产生冲突和矛盾。鉴于此,正确统一实施《民法典》需要从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在解释论框架下持续开展实体法规范研究,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规范,对新增制度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对旧有尚未解决的问题继续研究,使实体法规范通过解释不断丰富。二是在对称性要求下持续进行诉讼程序研究。通过公正高效的诉讼程序设置将实体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实体规范的价值。诚如学者所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由此,《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实体法协调和对接问题便成为民法典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欲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便成为基础和前提问题。学界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认识和研究,经历了一个较为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早在20世纪90年代,江伟教授就明确指出,要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列作市场经济下民事诉讼法学的三大新课题之一。崔建远教授亦指出,“民法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尤其是把诉讼程序统统交由民事诉讼法去规定。由于未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设计民法制度,结果有的民法制度不合理,有的过于复杂,有的增加了设计难度,有的适用时疑问迭生。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民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所起的巨大作用”。我国第一篇系统论述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博士论文,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视为民事法律调整系统。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依托于民事实体法,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实现民事实体法;另一方面,民事实体法又依赖民事诉讼法,由于民事诉讼法实现诉讼程序自身价值的考虑而受到民事诉讼法的制约,并同时依赖民事实体法得以补充。此外,在二者的结合部分上,民事实体法又向民事诉讼法靠近与渗透。
跨入21世纪,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有了长足发展。学者们试图突破过去简单解读、阐释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文本的语义学束缚,更深层地挖掘民事诉讼法的应有机理、结构和运行方式。但由于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实体法知识,不能持续关注实体法及其理论的发展,程序法与实体法渐行渐远,致使研究重点基本局限于程序维度,缺乏对实体法的关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共同诉讼、财产保全、证明责任、执行救济等方面都有体现,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割裂曾被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在一些具体诉讼制度的研究上,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开始逐步考量实体法因素,但“仍旧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状态,缺乏系统的、宏观的、整体的观察和思考”。在《民法典》的酝酿与制定阶段,民事诉讼法学者开始在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关照实体问题,民法学者也开始在民法研究中关注民事程序问题,逐步形成了民法学者与程序法学者之间的互动,对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审视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时至今日,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已正式颁行,其并不仅仅是过去若干民事法律规范的整合和司法解释规范的提升,亦有新的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使我国的实体规范更加统一、细化和体系化,也为推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协调对接提供了最佳的历史契机。我国进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不仅有许多相同的法律理念,还有不少相同的法律原则,《民法典》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为《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绿色化以及适用性提供规范指引,并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更迭和发展。有论者指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和对接的基本思路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二是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三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而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应当从实体(包含民事实体权利、民事纠纷的性质、民事纠纷的形态、民事纠纷的关系和民事纠纷的环境等具体面向)与程序(包含诉讼价值、诉讼制度体系、诉讼资源等具体面向)两个维度予以考量。基于实体和程序之间的立场差异,两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然而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由于缺失对实体法的关照,不能适应与对接实体法的发展,无法与“实”俱进,甚至出现了与实体法相抵触的个别情形,因此,在建构诉讼制度之时,必须注意妥当处置这些紧张关系,以实现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并在实现其独立价值的过程中寻求其衡平,从而让程序法追上民法发展的步伐。
围绕这一课题,学者们在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审视方面催生了很多极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但通览现有研究可知,现阶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实体法协调和对接问题的研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其一,研究的基本立场上,随着《民法典》正式颁行,民事实体规范已处于既定状态,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的主题就自然转换为,在《民法典》的既定状态下,单向地考虑《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问题。但此种转化是否成为应然和必然,尚有待商榷。《民法典》的颁布的确实现了法律文本的既定,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大的不确定空间,需要正确地加以解释和论证,而程序维度的考量亦应涵括其中。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对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现阶段法治发展规律的“特有问题”,需要更多考虑本土因素,域外经验的参考资料与借鉴意义有限,如何深入发掘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需要进一步思考。其三,从整体上看,宏观性、体系性、方法性的研究不多,大多数学者仍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深入挖掘,似乎重点很多、四处发力,但研究成果仍显碎片化,对程序领域的传统问题与《民法典》颁行后出现新问题的结合上,还有进一步做实做细的空间。其四,民事诉讼法学界已主动向实体法靠拢,不仅有部分宏观性、理念性的思考,更有大量从具体实体制度出发,思考其诉讼主体、审理程序、证据、执行等程序适用的成果,然而民事实体法学者的程序研究相对较少,对贯彻落实《民法典》可能遇到的程序问题,往往仅局限于证明责任等少数方面。其五,作为走在《民法典》司法适用最前沿的人民法院,发声较少,导致现有研究中,“预判”的问题多、“实然”的问题少,理论解构多、实证分析少,《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与对接研究亟需司法者的视角。
不过,正如有论者指出的,《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和对接是一项宏大复杂的工程,这一问题几乎涉及《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方面。就本项研究而言,全然兼顾囊括所有问题必然力有不逮,聚焦一域集中发力,纵向深入、横向贯穿,或许是现阶段更好的研究思路,也可构建更为精细明确的解决方案。鉴于此,本节从司法实践出发,以“诉的制度”为中心,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的视域下审视规范与实践。之所以聚焦“诉的制度”,盖因其一方面作为连结实体与程序的桥梁,既具有实体权利的内容,又具有程序的性质,是观察程序法与实体法协调对接的重要研究视角;另一方面,诉的制度所涉及的诉的主体(当事人)与诉的客体(诉讼标的)的确定,不仅构成诉讼程序的开端,使“诉”得以成立并特定化,更延伸至整个审理过程乃至执行过程中,从而成为理论和实践必须加以重视的基础问题。虽然理论上对“诉”的构成要素存在二元论、三元论、四元论等学说论争,但立足我国传统和实践,我们认为,诉的要素应当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当事人作为诉的主观要素,可使当事人范围以及当事人资格得到确定,是诉成立的先决条件;诉讼标的作为诉的客观要素,使本诉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其他诉区别开来,是诉的核心要素。基于此,本书以诉的主体与诉的客体为二元界分,并进一步分为诉的主体、诉的主观合并、诉的客体、诉的客观合并四部分,分别考察其与《民法典》等实体法的协调对接问题,并结合《民法典》新增及新修制度,对如何融贯实体和程序实现衔接运用予以具体分析。
具言之,本书分为三编,第一编为“诉的主体与《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衔接”。诉的主体与民事主体相关联,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主体制度如何与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能力等合理衔接,需要在程序与实体交织的视角下予以审视,本书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论证与回应。第二编为“诉的合并与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衔接”。本编内容涉及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大方面。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重点,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也较为混乱,与实体法原理多有抵触,尤其是在多数人之债领域尤为突出。诉的主观合并方面系统地对各类多数人之债的实体规则和诉讼构造进行整体性梳理和反思,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审理思路和解决方案。诉的客观合并方面着眼于诉的客体,对诉的客观单纯合并、诉的客观预备合并、诉的竞合合并及反诉问题。第三编为“实体与程序的综合运用”。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民法典》等民事实体法中重要实体制度,如合同解除纠纷、合伙合同纠纷、居住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离婚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在实体和程序交织视野下展开实践问题分析,以期对在实体程序融贯下统一法律适用、更好贯彻施行《民法典》、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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