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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大字实用版)【双色】

書城自編碼: 390328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58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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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哪些一审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哪些案件事实应该运用证据证明?
  ◆第二审人民法院何时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羁押的必要性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人身检查与人身搜查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对哪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法院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何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
   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 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批准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据转化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二条 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第二百零二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
   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 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  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六十九条 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条 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二百九十三条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三百零一条 终止审理情形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
附  则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附录 相关法规索引
 一、综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2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7.20修正)
 二、总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4.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6.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6.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6.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8.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9.5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8.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2.4)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1.22)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12.2)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8.7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4.2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4.6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5.16)
 四、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3.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3.6)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9.22)
 五、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4.25)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4.23)
 六、特别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4.24)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12.27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1.1.29)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2016.6.2)
內容試閱
编辑出版说明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法治社会,人们与其生活的社会发生的所有关系,莫不以法律为纽带和桥梁。人与人之间即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为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我们组织专业力量精心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出版机构专业: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有专业的法律编辑队伍和标准的法律文本资源。内容专业:书中的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理据权威、精准专业;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地方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2.全面。全书以主体法为编写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该条的标准理论阐释和疑难实务问题,帮助读者全面构建该条的立体化知识体系。
  3.实用。实用问答模块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读者可按图索骥获取解决实务问题的答案;典型案例模块精选与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裁判要旨,读者可按需扫描案例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
  4.易读。采用大字排版、双色印刷,易读不累,清晰疏朗,提升了阅读体验感;波浪线标注条文重点,帮助读者精准捕捉条文要义。
  书中可能尚存讹误,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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