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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应用(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

書城自編碼: 391318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张润,陈媛,张帆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419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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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內容簡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应用》为其中一个分册。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适用范围】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民事责任】
第九条【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妨害火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八十九条【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第九十条【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九十二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第九十四条【陈述与申辩权】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宣告、送达、抄送】
第九十八条【听证】
第九十九条【期限】
第一百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零五条【罚款交纳期限】
第一百零六条【罚款收据】
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禁止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 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 录)
(2020年5月28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8年8月23日)
[实用附录]
询问查证(传唤)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听证的举行
行政拘留
当场收缴罚款
重点法律术语速查表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 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02. 对同一违法案件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如何处理?
03.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对哪些案件行使管辖权?
04. 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5. 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06. 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哪些不可以进行调解?
07. 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时间?
08. 对外国人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09. 公安机关对于被收缴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10. 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11. 如何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
12.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理?
13.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有何区别?
14. 如何判断是否给予精神病人治安管理处罚?
15.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16. 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哪些?
17.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分别处罚时,如何具体操作?
18. 如何认定主动投案?
19. 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的,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
20.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如传染性疾病),是否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21. 哪些情形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2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2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是否意味着将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24. 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区分?
25.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如何区分?
26.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选举罪如何区分?
27. 如何理解责令12个月内禁止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
28.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如何区分?
29. 结伙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如何区分?
30. 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31. 如何区分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3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哪些区别?
3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哪些区别?
34. 如何区分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
35. 如何区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6.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界碑、界桩罪有哪些区别?
37.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区别?
38.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机车设备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有哪些区别?
39. 如何具体认定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
40. 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如何与犯罪行为相区分?
41. 如何认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42. 如何具体认定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行为?
43. 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有哪些安全规定?
44.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
4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区别有哪些?
46.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有哪些?
47. 怎样处置流浪乞讨人员?
48. 如何区分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侮辱罪?
49. 诽谤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区别?
50. 打击报复证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有哪些区别?
51. 诬告陷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诬告陷害罪有哪些区别?
52.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故意或过失伤害罪?
53. 违反治安管理的虐待行为与虐待罪有哪些区别?
54. 遗弃被抚养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遗弃罪有哪些区别?
55. 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
5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有哪些区别?
57.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有哪些区别?
58.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有哪些区别?
59. 盗窃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盗窃罪有哪些区别?
60. 诈骗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61. 敲诈勒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
62. 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有哪些区别?
63. 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招摇撞骗罪有哪些区别?
64. 哪些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非法的?
65. 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哪些区别?
66.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哪些区别?
67. 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偷越国(边)境罪有哪些区别?
68.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盗窃机动车有哪些区别?
69. 如何认定情节 较轻的卖淫、嫖娼行为?
70. 如何区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1. 如何区分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2. 如何区分组织传播淫秽音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3. 如何区分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组织淫秽表演罪?
74. 如何区分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淫乱罪?
75. 如何区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76.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哪些区别?
77.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何?
78.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贩卖毒品罪有哪些区别?
79.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区别?
80.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哪些区别?
81. 受案机关如何登记?
82.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83. 对于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该如何处理?
84. 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泄露因查验、扣押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的,是否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85. 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被申请回避的,如何处理?
86. 人民警察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87.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是否可以适用继续盘问?
88. 强制传唤时是否可以使用警械?
89. 是否可以连续传唤违法嫌疑人?
90. 如何计算询问查证时间?
91.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如何处理?
92. 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93. 检查时应遵循哪些程序及要求?
94.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物品进行扣押的程序是什么?
95. 对于被扣押的物品有哪些处理方式?
96. 扣押是否有时间限制?
97.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鉴定意见,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98. 公安派出所可否单就本法规定的“拘留并处罚款”以及“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中的罚款部分作出处罚决定?
99. 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依法被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的时间?
100. 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依法被决定的行政拘留时间,如何处理?
101. 因同一行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否能折抵被行政拘留的时间?
102. 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103.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时,如何制作决定书?
104.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中的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都要求听证的,是否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105. 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如何计算?
106. 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07. 对当场处罚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8.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09.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停止或者暂缓执行?
110. 对人大代表予以治安拘留应履行何种手续?
111. 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2. 被处罚人是否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113. 哪些情形不适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14.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被并处罚款,且已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罚款决定可否一并暂缓执行?
115. 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是否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116. 担保人中途是否可以退出担保?
117.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没收保证金、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逃避行政拘留执行行为既遂为前提?
118.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为依据?
……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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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专业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解读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3.实务应用精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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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条文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
本条是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所谓责任年龄,就是相对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要求。责任年龄的设定应当考虑法律对责任分担的公平与慎重,需要考虑特殊人群的责任承担能力问题。责任年龄从立法价值上看,体现了法律本身的理性与宽容;从立法技术上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利于分清责任大小,形成一个责任承担的完整体系。
对于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因其是完全负治安法律责任能力者,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因其已基本具备与成年人相当的理解和判断力,故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其仍然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各方面还不是很成熟,控制自己的行为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还比较差,有时候又容易冲动,因而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挽救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保障其健康成长。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法规定对其不予治安处罚,同时规定加强其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实务应用]
11. 如何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按照以下几个要点掌握“年龄”的计算方法。一是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二是1周岁应当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的为满1周岁;三是满12个月的为满1周岁的计算应当以日来计算,即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是满几周岁;四是如果行为人的年龄是以农历计算的,应当换算成农历。在实践中,核实行为人的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的依据,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认真核实,不能仅凭借自报的资料认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有关的机关进行法医鉴定。此外,认定年龄时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时间为准。
12.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理?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按照本法第8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本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收缴和追缴不是治安管理处罚,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13.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有何区别?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处以比依其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本应受处罚较轻的处罚,如法律规定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某公安机关对某违法行为人依其违法性质和情节决定予以12日拘留,但同时考虑有法律规定之“从轻”情节,遂予以11日拘留。对于“减轻处罚”则按下列规定适用:第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以下减轻处罚;第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第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第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案例指引]
04.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
2018年9月26日下午,黄某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黄某某未满16周岁)协商抢夺手机变卖换钱用,随后三人以买手机为名查看手机实施抢夺,其中一人被现场抓获,黄某某逃离后由其家长送至S市 A区公安分局甲派出所。当日,甲派出所民警对黄某某等人分别进行询问。对黄某某进行询问时,其父亲暨法定代理人在场,但现场询问的民警仅有一人。民警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时告知了黄某某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黄某某在笔录上签名。同日,A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某行政拘留3日(不执行)。2018年10月31日,黄某某向S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S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A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A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二、确认S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2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处罚。第84条第3款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以上均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黄某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一是行政拘留期限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即减轻了处罚,二是明确了不执行行政拘留,三是在进行询问时通知其父亲到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公安机关保障了黄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也较好地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案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仅对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予以认可,还对执法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指出了其在询问时仅有一名民警的程序瑕疵,并据此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本案对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关联参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3—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第157条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条文解读]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完全性的精神病人因为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实施对社会有危害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的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基于精神病人的这一特点,本条对其处罚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实务应用]
14. 如何判断是否给予精神病人治安管理处罚?
判断对违反行政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关键看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处于病态。所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由于病症的驱使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违法。这是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病态行为。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基于病理的原因,是在其失去了正确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不由自主地实施的,在主观上其不存在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因此其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发病原因很复杂,丧失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轻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对于精神病人不予治安处罚是以精神病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治安责任能力时,需要全面了解行为人及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时的情况,并应当经法医或者其他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同时向有关知情人了解调查,才可能准确把握,避免主观判断。
15.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本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见,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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