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秋菊打官司》所展开的讨论往往被纳入“法律与文学”的学术范式中。本书的编者之一陈颀就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上述讨论,从而展示“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传统与中国现代法治建构过程的复杂关联。法律与文学乃是一个古老话题。文学教化与政法秩序互为表里,共同塑造一个国家或文明的政教体系。其中,文学对于社会风尚的引导和人心向善的塑造远远高于法律,法律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用现代理论家的话说,古典法律秩序乃是以宗教法或道德法进行统治,文学乃是宗教和道德教化的重要载体,而理性化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然而,现代社会既意味着理性的兴起,也意味着法律的兴起,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走向分离甚至颠倒,法律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获得了绝对的权威地位,而文学逐渐从公共政治领域中隐退进入私人生活,成为审美艺术的一部分。
在这种现代处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一种以努斯鲍姆的主张为代表,她希望恢复文学的公共政治功能,从而通过文学的力量来矫正理性化的“铁牢笼”带来的人的“物化”或“异化”的弊端,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法律理性化所推动的“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要借助文学的力量来探求一种更符合人的情感想象的“诗性正义”。另一种以波斯纳的主张为代表,他用更为超然和理性化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他认为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中,存在四个不同的问题域:“法律中的(in)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在这四个不同的问题域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也各不相同。波斯纳对这四个问题域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努斯鲍姆提出的重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实际上涉及第二个问题域和第三个问题域。“作为(as)文学的法律”尤其体现在司法判决书的书写中,即如何将文学修辞带入司法判决,让判决书直接打动人心,增强公共说服力和认可度。而“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则是对法律人进行文学教育,让法律人拥有丰富的情感以平衡法律冰冷的理性化力量,增加情感和诗性的成分。然而,波斯纳对文学的这种功能表示怀疑,毕竟文学在告诉你善的同时也在教育你恶,文学带来的心理学效果不能混同为道德效果。
如果我们以波斯纳提供的上述四种法律与文学的问题域来看,那么苏力通过《秋菊打官司》所开辟的“法律与文学”毫无疑问属于“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用波斯纳的话说,就是“作为文学文本的法律文本”,其中文学不过是作为一个文本承载着法律故事。可以说,陈颀所说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本上是在这个问题领域中展开的。从这个角度看,文学文本的“文学性”并不重要,它和历史档案、司法案卷、人类学或社会学田野调查中记录的故事并没有本质区别。苏力在解读《秋菊打官司》中使用的理论分析工具同样可以分析他在乡村司法调查中遇到的案件。在法学家看来,文学体裁、档案记载和田野调查中讲述的法律故事不过是一堆有待于法律理论来照亮的材料,重要的是法律,甚至是法律理论,而载体本身的特性并不重要。这或许可以解释陈颀所遇到的困惑,“文学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什么优势?”或者,“法律人在做‘法律与文学’,如何能让我们研究文学的人也有所收获?”从法学理论的要求看,文学故事是虚构的,但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时更“真实”。这里所说的真实就是更符合法律理论逻辑正确性的那种真实!研究文学的人如果想从法律人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中获得启发,必须认识到他们最大的误解莫过于认为“法律”与“文学”是平等的,而忽略其真实含义是“文学中的法律”,文学不过是需要法律人用法律理论的解剖刀进行解剖的对象。因此,中国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围绕《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展开的法学讨论,表面上看是“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是法律社会学理论借助这个电影文本进行分析、讨论和对话而不断发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