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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婚姻自由的宪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393554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邓静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218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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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婚姻自由入宪的情况以及价值基础出发,回顾婚姻自由在中国社会的呈现和历史演进过程,围绕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婚姻自由规范,分析规范的基本内涵、体系化建构、限制以及限制的界限等基本问题,并对婚姻自由面临的当代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性研究。
關於作者:
邓静秋,1989年生,四川南充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凯斯西储大学法学硕士,纽约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人权法学,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宪法宣誓制度》。
目錄
第一章 婚姻自由入宪及其价值基础
  一、婚姻功能的演变
  二、婚姻自由与宪法的连接
   (一)婚姻自由在宪法文本中的呈现
   (二)通过宪法解释“发现”婚姻自由
   (三)国际人权文件对婚姻自由确立的影响
  三、婚姻自由入宪的价值基础
   (一)人类生存智慧的延续
   (二)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护
   (三)共同体价值观的整合
   (四)个人、家庭和国家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 婚姻自由的历史演进
  一、晚清民国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启蒙
   (一)婚姻自由观念的引入
   (二)清末时期对婚姻自由的讨论
    (三)新文化运动前后对婚姻自由的讨论
   (四)民国政府制宪过程中对婚姻自由的讨论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制宪实践
   (一)《宪法大纲》中的婚姻自由
   (二)《施政纲领》中“自愿的婚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自由
   (一)《共同纲领》中的婚姻自由
   (二)1950年《婚姻法》作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背景
   (三)1954年宪法中的“婚姻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章 婚姻自由规范的基本内涵
  一、宪法中婚姻自由规范的识别
  二、婚姻概念的宪法界定
   (一)婚姻的一般概念
   (二)我国宪法指导思想下的婚姻概念
   (三)宪法上婚姻概念的核心要素
  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宪法含义
   (一)“禁止破坏”的含义
   (二)婚姻自由的权利主体
   (三)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
  四、“婚姻受国家的保护”的宪法含义
   (一)“国家”的含义
   (二)“保护”的含义
   (三)制度性保障的引入
   (四)“国家保护”的其他实现方式
 第四章 体系视角中的婚姻自由
  一、宪法上的“家庭”
   (一)宪法上家庭的概念
   (二)宪法上家庭的规模——核心家庭抑或扩展家庭?
   (三)宪法上家庭的形式
   (四)婚姻作为现代家庭的形成途径之一
  二、宪法上婚姻自由与家庭的关系
   (一)宪法中的家庭关系——男女平等
   (二)宪法中的家庭关系——“父母之慈子女之孝”
   (三)《宪法》第49条第3款的规范地位和功能
   (四)一般宪法义务与婚姻自由的关系
  三、宪法上婚姻自由与保护特定家庭成员的关系
   (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宪法界定
   (二)“母亲”“妇女”“儿童”“老人”的宪法含义
   (三)“母亲”“妇女”“儿童”“老人”的国家保护义务
   (四)特定家庭成员保护与婚姻自由的关系
 第五章 婚姻自由的限制及其界限
  一、婚姻自由限制的概述
   (一)婚姻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
   (二)婚姻自由限制的宪法依据
  二、婚姻自由的内在限制
   (一)内在限制的一般含义
   (二)单偶制作为婚姻自由的内在限制
  三、婚姻自由的外在限制
   (一)基于特定主体身份的限制
   (二)基于生育功能的限制
   (三)基于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限制
   (四)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四、婚姻自由限制的界限
   (一)形式界限——法律保留原则
   (二)实质界限——比例原则的权衡
  五、“离婚冷静期”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及其合宪性论证
   (一)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
   (二)“离婚冷静期”对婚姻自由的保护性限制
   (三)“离婚冷静期”的合宪性论证
   (四)“离婚冷静期”适用的合宪性调控
 第六章 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一、家庭的代际传承功能重塑: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例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宪法基础
   (二)促进家庭教育的国家义务之展开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路径
  二、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特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保障:以母亲的权利为例
   (一)母亲面临的“家庭—工作”冲突
   (二)母亲权利的内容体系
   (三)母亲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
 结 语
  一、历史之鉴
  二、规范诠释
  三、未来展望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 言
  一、选题背景
  本书以中国现行《宪法》中第49条为研究对象,核心论题是宪法文本中婚姻自由的规范内涵。
  婚姻这一社会现象自古已有之,是多数人尊重并接受的生活方式,异性之间的结合是最常见的婚姻外在表现形式。婚姻是形成家庭最普遍的方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又是个体的私人生活空间,也与下一代的教育和发展有关。从个体角度来讲,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结合,是彼此相伴的一个生活共同体。只要两个人有意愿在彼此之间形成紧密责任关系,就可进入婚姻,进而在相互的情感交流中,使每个人的自我人格都得以发展和完善。从社会角度来讲,透过婚姻所呈现出来的社会生活,例如社交场合、婚丧喜庆等公共或私人的场合等,都有事实上的不同效应,因而婚姻又不只是纯粹的私人事项,它还代表着一种社会承认与社交关系。所以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有公示的制度,或者公开的仪式。
  婚姻是一种状态。一方面,它是双方主体的一项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婚姻关系也会产生义务和责任,公民不会因为单纯进入婚姻就获得幸福。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在宪法中规定了婚姻、家庭保障的条款,再由民法或者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作出具体的定义,明确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多以生育下一代和种族繁衍为目标。婚姻的此种意义,是基于人类社会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综合观点而形成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就不单纯是两个人之间事情,也并非单纯个体自由的实现,而是基于传统文化习俗建构的一项制度,关乎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未来命运。
  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婚姻的功能和形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婚姻曾具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社会功能,在家国同构背景下巩固统治的政治功能,以及稳定私有财产继承秩序和进行生产消费的经济功能。到现代社会中,婚姻承载的主要功能是基于两个人的情感相吸而自愿结合形成稳定家庭。同时,婚姻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比如,结合形式的变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尽管其与婚姻并行,并没有被称为婚姻或者被纳入婚姻制度之内,但是其结构、法律效力都与婚姻相同。
  在多元价值与科技演进的冲击下,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以及婚姻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内涵,难免受到影响甚至挑战。比如,婚姻虽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却不再是人们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非婚生活方式广泛存在;科技发展带来的生殖辅助技术为生育与婚姻分离提供了更多的客观可能;婚姻自由的保护范围也不再被限缩在既有道德评价体系或者公序良俗的单一价值观中。同时,我们也看到这样一种状况,在市场经济理性行为逻辑的冲击和现代性因素的全面渗透下,婚姻在经济领域中成为财富集中再分配的方式。婚姻被物化,重新陷入了不自由之中,婚姻自由的价值内涵发生了错位。在追求个人幸福生活和体验自主浪漫婚姻的过程中,没有物质作为支撑的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婚姻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取向间出现冲突。当代社会现实生活中,面对多样化的生活方式以及婚姻家庭的新形式,有必要对既有的婚姻家庭概念和内涵重新加以审视和思考,既要重视传统婚姻或者家庭保障的观念,也需要在多元价值与宽容理念并存的当代社会,去斟酌和调整既有的概念内涵和规范体系,接纳新形式和新现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还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但宪法文本没有明确界定“婚姻”的内容,有关婚姻自由、家庭关系规定的内涵也不甚明确。比如,如何理解宪法中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概念的核心要素包括哪些,婚姻自由的内涵为何,是否将婚姻与生育的功能自然联系在一起,婚姻与家庭之间是何种关系,宪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何种目的和效力,宪法中的理想家庭图景应该是何种状态,如何在当代多元价值体系下保持婚姻、家庭内涵的开放性和持续演进的空间……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还需要回到我国《宪法》第49条婚姻自由规范中,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和法律逻辑,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宪法应当具有回应社会变迁的能力,现代宪法的各项原则与权利保护,需要具体落实在下位法中。经过历史长河的涤荡,婚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各国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要准确把握婚姻、婚姻自由、婚姻权、家庭等相关概念的意涵,并认识围绕这些概念形成的规范性命题以及宪法学体系,就需要对婚姻的一般概念、本质及其历史变迁有所体察。宪法上对婚姻概念的界定,既要在内涵上反映该概念的本质属性,又要在外延上具有包容性。如果将对婚姻自由的保护限缩在传统的制度理解之下,则会受制于既有的伦理评价,而有桎梏或者僵化婚姻自由保障的嫌疑。因此,要梳理婚姻的一般概念及其变迁过程,以扬弃的视角总结各种学说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并将其置于宪法的规范框架中,明确宪法上婚姻概念的核心要素,使宪法中婚姻自由的规范内涵保持适度的开放性,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和回应当代社会中各种新的诉求和新的现象,使婚姻自由的内涵保持持续演进的空间,进而保持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协调,充分体现时代精神。
  二、选题意义
  本书将中国《宪法》第49条婚姻自由规范作为研究主题,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从公法视角观察婚姻、家庭,形成跨学科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婚姻、家庭等完全属于私法领域研究的内容,对于婚姻自由的关注也将其局限在婚姻家庭法的原则范围内。对此话题的研究具有比较明显的学科界限,将宪法与婚姻家庭法分离甚至对立起来,从公法视角的体系化的创新性成果比较少,综合性、跨学科研究不多。既已存在的研究又多囿于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集中在策略方面的应对措施,对于原理性问题的梳理和挖掘还不够。本书拟从宪法学角度,对我国宪法上婚姻自由规范进行研究,并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比如历史学、哲学、社会学,以及法学中的其他部门法学等多门学科,挖掘该命题的宪法原理与价值,拓展该研究领域。
  第二,明确宪法文本中婚姻自由的规范内涵,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提供宪法学原理的支撑。婚姻是家庭的形成途径之一,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承担着一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婚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障,也是国家对公民婚姻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以及解除,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意志,有着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意在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家庭伦理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确保婚姻这一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探索和挖掘宪法上婚姻自由规范的内涵,并充分地吸收其他研究视角和方法,以期对该规范的解释能体现我国社会婚姻家庭的现状,符合当下中国国情和时代精神,客观地探究现行婚姻制度,强化婚姻制度的宪法基础。
  第三,明确宪法上婚姻自由规范的核心价值,为社会现实提供价值指引。婚姻关系着公民个体的幸福,因为它涉及婚姻双方和子女的利益。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文明也离不开婚姻的稳定,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又是形成家庭的主要途径。因此,婚姻所承载的重要功能是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但是现实中,婚姻观念和形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很多政策和婚姻挂钩,并涉及财产利益。以婚姻为单位的政策制定,需要考虑婚姻与其他制度以及各项行政手段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其他公共政策的不当设置,会造成宪法上的婚姻自由在现实中的价值错位,以及立法原意的虚置。如果以财富的力量支撑婚姻的质量,婚姻都是可以用来交易的,结果只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发许多矛盾,带来诸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婚姻制度都面临着一些过去未曾出现过或者被忽视的挑战和问题,这就需要在完善婚姻制度时,回归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探寻婚姻自由的宪法价值和意义,以回应现实中的诸多价值问题,使婚姻在利益充斥的社会中得到良性发展。
  三、研究思路
  本书从婚姻自由入宪的情况以及价值基础出发,回顾婚姻自由在中国社会的呈现和历史演进过程,围绕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婚姻自由规范,分析规范的基本内涵、体系化建构、限制以及限制的界限等基本问题,并对婚姻自由面临的当代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性研究。首先,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有关婚姻内容的规定进行比较,形成对宪法上婚姻自由的形式理解,并分析婚姻自由入宪的价值基础。其次,阐述婚姻自由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过程,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历史演进过程,以期为我国现行宪法上婚姻自由规范的客观解读和体系化建构,提供有益的历史基础。再次,立足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分析婚姻自由规范的基本内涵,并将婚姻自由置于《宪法》第49条整体框架之中,从整个婚姻和家庭的规范体系中来深化对婚姻自由内涵的理解。同时,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分析需要兼顾其限制以及限制的合宪性,明确其限制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为现实问题的解释提供相应的分析框架。最后,结合当下社会问题,运用前述理论研究结论回应婚姻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应对策略。面向未来,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宪法对人的尊严的价值追求,并重视当代社会对婚姻家庭价值的维护,使对婚姻自由规范的解释保持适度的开放性,尊重并满足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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