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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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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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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8条)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本法任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6条【诉讼原则】
第7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8条【检察监督】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3条【陪审制】
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19~28条)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9~32条)
第29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49条)
第33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4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5条【指定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责任】
第38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0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1条【辩护人权利】
第42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3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
第47条【诉讼代理人】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50~65条)
第50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3条【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54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5条【证明标准】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8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9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1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
第64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条【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100条)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保证金的确定】
第73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8条【监视居住的方法】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4条【扭送】
第85条【拘留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9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主体】
第90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91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5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6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8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99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104条)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保全措施】
第103条【调解】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107条)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条)
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条)
第109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110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112条【立案程序】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5~168条)
第115条【侦查】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申诉或者控告】
第118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9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20条【讯问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
第123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25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129条【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131条【尸体解剖】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134条【复检、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的主体】
第137条【协助义务】
第138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搜查程序】
第140条【搜查笔录】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146条【鉴定的启动】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51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2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3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4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5条【通缉】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163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4条【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166条【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168条【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182条)
第169条【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174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7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185条)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185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6~226条)
第186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7条【开庭前准备】
第188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9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190条【开庭】
第191条【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第192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93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4条【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第195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196条【休庭与庭外调查】
第197条【调取新证据】
第198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200条【评议、判决】
第201条【认罪认罚案件】
第202条【宣告判决】
第203条【判决书】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9条【审判监督】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12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13条【反诉】
第214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15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6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7条【征求和确认被告人的意见】
第218条【法庭辩论】
第219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20条【审理期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223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条【程序简化】
第225条【审限】
第226条【速裁程序适用不当的处理】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27~245条)
第227条【上诉的主体】
第228条【抗诉的主体】
第229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31条【上诉的程序】
第232条【抗诉的程序】
第233条【全面审查】
第234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35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36条【二审后处理】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8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第239条【重审】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期限】
第242条【二审的法律适用】
第243条【二审期限】
第244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245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46~251条)
第24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
第250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51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52~258条)
第252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54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55条【再审法院】
第256条【再审的审理】
第257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58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59~276条)
第259条【执行根据】
第260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
第262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63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64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66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7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9条【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271条【罚金的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273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274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275条【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276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77~307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87条)
第277条【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
第278条【指定辩护】
第279条【社会调查】
第280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81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8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84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85条【不公开审理】
第286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287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8~290条)
第288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89条【和解协议制作】
第290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291~297条)
第291条【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292条【送达】
第293条【辩护】
第294条【上诉、抗诉】
第295条【重新审理】
第296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第297条【被告人死亡的审理与判决】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98~301条)
第298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99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300条【涉案财产的处理】
第301条【终止审理】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302~307条)
第302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304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305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第306条【强制医疗必要性的审查和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的监督】
附则(第308条)
第308条【军保部门、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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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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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解析精准应对法考试题
——法考的命题特点、趋势及本书的思路和特色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透露出来的命题特点和趋势
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这五年的法考轮廓进一步清晰。虽然真题不再公布,但从诸多考生的吐槽和点滴回忆中还是能勾勒出法考的大致面貌。总结起来,法考的命题特点及考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考命题的整体要求高度契合
《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已调整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看,《意见》的这一要求得到了较好贯彻。
(二)试题的实践性、综合性加强,以检验考生的法治实践水平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很多试题都是直接以生活中真实发生的热点案件为素材加工而成,如“昆山反杀案”、陨石所有权案等。有考生吐槽:“命题人追热点追得比新媒体小编都快,反杀案这么新的案件都安排上了。”当然,以前的司法考试也有试题直接来源于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但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的法考会将更多的热门案件、真实案件融进试题中。这表明法律是一门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科学,考生必须关注社会热点,注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来分析真实案件。
同时,试题的综合性强也是显著特点之一。有考生吐槽:“感觉出题老师就是来炫技的,各部门法来回穿插,有好多题不确定是在考哪个法,部门法边界不明显。”多部门法综合考查在主观题部分体现得更为突出。这一命题特点也符合司法实践,因为真实发生的案件往往不会只局限于某一部法律,而是会涉及多部法律,刑民交叉、民商法相互交织、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是常态,具体法律的划分只是方便研究和学习之用,绝不是真实案件中复杂法律关系的真实体现。
(三)坚持了法考是职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一定位
法考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这必然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测试标准要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少数。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法考的试题来看,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的,当然也会涉及在重要法律知识点上的观点之争,但这毕竟是少数。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四位一体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汇总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部分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同时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部分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法考虽然在主观题部分可以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备考时可以降低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因为客观题仍然是不能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主观题部分虽然能查看,但大概率是没有时间翻看。另外,法考与司法考试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司法考试中每个部门法的试题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试题虽然可能不会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在实行机考的法考时代,部门法的试题顺序不再规律地出现,有考生无奈地感叹:“今年试题打乱,感觉不多看几眼都不知道考哪科。”这就要求平时对法条的掌握要深刻。
另外,无论是司考还是法考,都要求对知识点掌握得很精准,不能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有些考生所说的“单选看着像多选,多选看着像单选”。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对真题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本书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地、有针对性地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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