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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

書城自編碼: 394346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左卫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55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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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围绕中国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的核心议题,从司法数字化的探索与变革、司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研究、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这三个深度勾连的具体面向展开系统性检视和前瞻性思考,集中呈现了作者在技术赋能司法与法律保障权利之间进行动态、有机平衡的价值关怀。面对科技与司法不断碰撞、深度融合的现状与趋势,作者的观点始终如一,秉持着现实主义的思考路径,致力于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以及通过司法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做出理论贡献。
關於作者: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杰出教授,教育 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组部、人社部“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实证法学与智慧法治四川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法律顾问等职。
目錄
上篇司法数字化的探索与变革
第一章司法数字化的时代发展:庭审直播
第一节现状:庭审直播真的已经普遍化了吗
一、庭审直播不是一种普遍的域外图景
二、庭审直播并非普遍的中国特色
第二节未来:庭审直播难以普遍化
第三节反思:司法公开的价值界限、本质意涵与实现方式
第二章司法数字化的重大创举:在线诉讼
第一节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
一、中国在线诉讼的初步探索
二、在线诉讼试点实践:以成都法院为例
三、线上诉讼的时代会到来吗
第二节后疫情时代的在线诉讼
一、后疫情时代的在线诉讼:如何展开
二、权宜之计抑或未来主流:在线诉讼的独立性论证
三、我国需要怎样的在线法院
四、中国在线诉讼的前景
第三章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
第一节正在到来的数字社会
第二节正在形塑中的“数字诉讼法”
一、互联网法院(法庭)诞生
二、诉讼程序在线运行
三、带有数字因素的证据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四、数字化的司法能力发挥明显
第三节道阻且长:“数字诉讼法”面临诸多挑战
一、“数字诉讼法”与传统诉讼法一般原则与机理的可能“悖离”
二、“数字诉讼法”的实现受制于有限的数字技术水平
三、数字诉讼领域的技术实际应用有限
四、诉讼领域数字技术的受众认可度有限
第四节方兴未艾:“数字诉讼法”的发展之道
一、深入探索在原则、机理等方面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
二、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有限性
三、合理研发数字诉讼的技术产品
中篇司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研究
第四章迈向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基本框架
第一节大数据法律研究时代的来临
第二节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基本问题的澄清
一、法律大数据究竟有多大
二、法律大数据的“官方性”如何影响其丰富性
三、过度开展简单、描述式的大数据的法律研究
四、关于大数据法律研究前瞻性缺乏的思考
第三节迈向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
一、致力于获取全面、多样的法律数据
二、探索并深入展开大数据法律研究的科学方式
第五章迈向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计算法学
第一节计算法学:概念为何
第二节计算方法:如何计算法律
一、计算法律的方法
二、可供计算的法律数据特征
第三节前路漫漫:计算法学的春天会到来吗
一、机器学习下法律计算的局限性
二、计算法学突破发展的路径
三、不可忽视的描述性统计方法
第六章探索大数据时代的自科法学
第一节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
第二节旧问重提:法律实证研究与社科法学的关系
一、从“empirical”一词谈起
二、“实”而不“证”还是“实”“证”并举
第三节方法论视阈下的法律大数据研究
一、数据量“大”还是“全”
二、相关分析还是因果分析
第四节昙花一现还是未来主流:“自科法学”的发展前瞻
一、“自科法学”的界定
二、在技术与思想之间:自科法学的未来
下篇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
第七章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考察与理论反思
第一节对中国司法人工智能探索的初步思考
一、方兴未艾的人工智能应用
二、司法人工智能的现实困境
三、中国应该如何运用司法人工智能
第二节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冷热”悖论
一、热与冷:司法人工智能界的悖论现象
二、冷与热:原因何在
第八章司法人工智能的未来展望
第一节司法人工智能技术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
一、个别开花: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现状
二、何以如此:通用化的成熟与专门化的缺失
三、未来展望: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
第二节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
一、类案类判制度的实际考察
二、类案类判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类案类判背后的司法逻辑之争
四、类案类判将向何处发展
第三节AI法官的时代会到来吗
一、AI法官:现状如何
二、AI法官:障碍为何
三、AI法官:路在何方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序言
  当今世界正处于一个全面数字化的时代,在数字竞争的国际格局中,中国在诸多方面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建设,我国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这势必会进一步推动中国加快全面数字化建设的步伐。
  司法数字化及数字化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也是国家数字化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科学技术部专门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专题研究任务(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司法专题任务”),截至2021年已发布5批次招标项目,投入了大量资金专门开展司法数字化相关技术与装备的研究,特别是在线诉讼、法院管理、诉讼服务、裁判预测、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技术和装备, “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应当看到,近年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大量资金的投入以及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通力合作,中国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了诸多成果,许多成就领先世界。一是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变革方面的全面推进,例如,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庭审直播在政策和话语层面似乎一开始就呈现出普遍适用的特殊现象,国家的支持、技术的发展、实践的推动使中国的司法公开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弯道超车”。又如,中国的在线诉讼发展也已从“跟跑”走向“领跑”,2017年8月18日,全球第一家专业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在线诉讼时代;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在线诉讼快速推广,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下,2020年春节后,中国法院普遍积极推行了在线诉讼活动。我国在线诉讼在推进方式以及适用模式上选择了一条较为温和、渐进的路径,一定程度上确保我国在线诉讼在适用广度、落地深度以及适用效果方面都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二是以审判管理信息化、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在线诉讼等为重点内容的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变革,带动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各类司法大数据特别是裁判文书大数据的挖掘与法律研究,这为中国司法从数字化向智能化进一步升级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在司法大数据挖掘技术驱动以及法律研究不断迈向计算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蓬勃发展,一批智能产品出现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北京法院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法院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整体而言,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科技体系作为法院工作的支撑系统,在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发展历程呈现的一条主线是:以审判管理信息化、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在线诉讼等为重点内容的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变革,在国家和地方大量投入的研发经费的支持下,带动了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通力合作,对各类司法大数据特别是裁判文书大数据展开挖掘与法律研究,进而驱动了司法人工智能的勃兴。
  随着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中国针对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的法律规范、伦理规范等制度体系也在不断构建与完善。例如针对在线诉讼,2018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2021年8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施行,202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施行,2022年3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施行,三大在线诉讼规则是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的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迎来划时代变革。在司法人工智能领域,发展优位似乎是中国特殊的规制模式,虽然尚未有专门针对司法甚至法律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伦理规范出台,但2021年9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及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的科技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司法人工智能活动提供一定的规范指引,对其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需要指出,虽然中国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建设在技术与装备上取得了一定发展与突破,在法律规则体系上也有创新与发展,但已有的技术与装备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未来想要取得进一步发展也面临不少难题与障碍,包括技术难题、保障机制不足、法理与伦理障碍以及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等。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变革方面的问题。例如,针对庭审直播,不少学者寄予厚望,认为庭审直播既是司法公开的最新形式,也是保障和监督司法公正的有力方式,还有律师和学者认为庭审直播可以改变以往审判公开的有限性和形式化。但从法理层面上来看,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的根本宗旨是否存在冲突,庭审直播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公开的适当路径仍然值得追问。又如,针对在线诉讼,不少人仅将其视为一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权宜之计;同时,对于如何看待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也未直接作出回答,未来在线诉讼能否成为一种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诉讼方式,值得思考。此外,在线诉讼的审判机理、规范体系、技术等问题也需要我们深入讨论。
  二是司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问题。司法数字化建设产生了裁判文书、审判管理信息、庭审直播录音录像等各种结构化、非结构化的司法大数据,使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司法实践与相关新型实证研究成为可能,并可能带来法律研究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但综观当下的司法大数研究与挖掘实践,依然存在技术方面的难题。当前大数据研究的技术手段仍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例如,现有的研究仍未完成对裁判文书充分的文本识别与信息挖掘,当下常见的大数据研究在裁判文书中所收集和挖掘的多是一些浅层数据、显性数据,在难度更大的深层数据、隐性数据(如原被告的主张及相应证据、法院的说理和判决结果等)信息的获取方面尚无充分有效的技术手段,也尚无研究者实现对此类信息的大数据分析。此外,研究者对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也趋于单调,法律实证研究在整体上仍以基础的平均数、频数、方差等描述性统计方法为首要工具,这与当前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技术水平相去甚远。描述性研究在对经验现象的特征勾勒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面对构建事物间的相关性甚至是因果性这类深入研究时显得捉襟见肘。包括大数据法律研究在内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应当仅是描述现象的工具,更需承担起揭示法律运作过程的规律、深度阐释事实背后的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的任务。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以及相关的法律研究与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能够取得何种成效紧密相关。如果不能对司法大数据特别是深层数据、隐形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不能准确揭示法律运作过程规律、深度阐释事实背后的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就无法设计产出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与装备,或者说产出的司法智能产品很大程度上会出现“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的不公正结果,将有损司法人工智能化的目的。未来该如何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在“技术”与“思想”之间求得一种平衡,最大限度地为司法人工智能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供丰富且有效的“养料”,也是颇为值得讨论的问题。
  三是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以及未来发展前景问题。当前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界存在着一种话语与实践的冷热差异。一方面,中国在顶层设计、政策制定、学术界研究方面对司法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超过不少国家;另一方面,已有的一些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却遇冷。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人工智能系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真正需求有关,也与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存在诸多法理障碍以及伦理风险有关。例如,由于法律数据不充分、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瓶颈,相应产出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如裁判预测、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得出的结果出现问题,难以为法官裁判提供有效的辅助,甚至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排斥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存在“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技术风险和问题以及人们对审判的历史传统存在固有认识,司法人工智能也缺乏社会认同的基础,在中短期甚至长期以来,社会对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许多问题可能难以达成共识。因此,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如何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司法人工智能到底该走向何方,如何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应当看到,作为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热门话题以及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司法数字化、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问题的研究产生不少高质量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的建设进程。但整体观之,相关研究成果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研究的系统性、体系化程度不足;第二,对作为推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的核心手段的法律大数据研究方法的提炼不够;第三,针对一些具体现象的分析与把握存在误区,一些具体观点也值得商榷。本书即尝试围绕中国司法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化这一主题展开体系化研究,基于中国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这一逻辑主线,从“司法数字化的探索与变革”“司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研究”“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三大方面进行系统性检视与前瞻性思考,致力于全面揭示中国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存在的一些核心问题,如大数据挖掘与研究的基本问题、司法人工智能的热与冷悖论等,也希望能纠正一些误区,如庭审直播远非普遍乃至得到充分认可的司法现象;在线诉讼不应仅被视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权宜之计,其在后疫情时期具有继续使用的独特价值与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中国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的未来发展趋势,本书更致力于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的理论创见与对策建议,例如:未来可以探索一种全新的自科法学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法律研究;司法人工智能应当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AI法官的运用前景如何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技术发展与法理、伦理等诸多因素的调适;等等。
  总之,本书力求深度融合科技与法律两大学科知识,在技术赋能司法与法律保障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有机的价值平衡,为实现数字化时代“技治”与“法治”的合力共为提供助力,推动中国司法的现代化和智慧化走深走实,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领域的科技日新月异,相关的应用产品层出不穷,理论研究也如火如荼,但其基本趋势清楚可辨,因而本书所呈现的基本观点也一以贯之,希望读者给予指正,是为序。
  左卫民
  2023年9月28日于川大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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