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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追寻中国环境司法成长足迹
推进中国环境司法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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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历经十余年“从下到上、由点及面”的不懈探索,我国已形成独具特色的环境司法制度。专门化环境审判机构分布于四级法院,培养了一批环境法官,在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之外,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等新型诉讼;从环境案件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积累了一定经验;环境法律援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司法ADR等辅助制度也崭露头角,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新任务,人民法院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弘扬绿色法治理念,明确环境司法制度定分止争的首要价值,重视发挥环境司法制度延伸性功能;坚持宪法法律确定的司法权力运行基本结构和秩序,通过“改变传统司法体制,探寻跨行政区划环境司法管辖,提高环境司法能力和建立环境预防诉讼机制”来构建公正的环境司法制度;并从“规范环境司法程序、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完善环境司法辅助制度”等维度实现规范的环境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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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学敏,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文学学士(2001),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2004)、博士(20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2018年3月出站)。曾在武汉中基层法院工作近十载,现为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和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多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兼任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本理论、环境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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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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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环境司法制度的考察
第一节 现代环境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演变与发展
二、环境司法制度的内涵
第二节 现代环境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现代国际环境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现代环境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现代环境司法制度的构成
一、环境司法体制
二、环境法官制度
三、环境司法程序
四、环境司法辅助制度
小 结
第二章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第一节 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
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基本概况
二、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评析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评析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运行概况及其评析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评析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运行概况及其评析
小 结
第三章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及其反思
一、我国环境司法现状
二、对我国环境司法现状的反思
三、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对环境纠纷解决路径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传统司法体制难以回应环境案件的特殊性
二、环境法官专业性需进一步强化
三、环境司法程序不健全
第三节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再思考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司法制度的影响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司法制度的影响
三、环境司法制度功能对环境司法制度的影响
四、环境司法辅助制度对环境司法制度的影响
小 结
第四章 国外环境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概况
二、国外环境司法专门化对我国的启示
第二节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况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 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见表29)
二、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见表30)
小 结
第五章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改革路径
第一节 形成科学的环境司法理念
一、转变司法理念
二、明确环境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
三、重视发挥环境司法制度的延伸性功能
第二节 构建公正的环境司法制度
一、建立适应环境案件特殊性的司法体制
二、促进环境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建立环境预防诉讼机制
第三节 实行规范的环境司法运作
一、规范环境司法程序
二、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三、改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完善环境司法辅助制度
小 结
结 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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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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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GDP不断创新高的同时,由于非可持续性的发展模式,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形式体现的环境问题,及其引发的环境纠纷日渐凸显和频繁。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达40多万起,至今仍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一方面环境纠纷逐年递增,另一方面环境诉讼却并未相应的有所增长。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环境污染案件为4453件,2005年为1543件,2006年为2146件。环境纠纷与环境诉讼之间出现的反差,是否意味着这些未进入诉讼领域的环境纠纷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了呢?“这些纠纷,有的是通过行政机关协调处理了,然而很大一部分在行政机关没有得到解决,污染受害者也没有到法院起诉。”这样造成的后果除了受害者不愿、不能、不敢到法院起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对我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公有地悲剧不断上演。
在此过程中,我国对保护环境重大意义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具体表现如下: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建设“美丽中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20年10月26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所面临的来自生态环境方面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并梳理了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而要抓好的重点工作。
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坚持将国家环境政策贯彻于环境审判活动中,始终在保护生态环境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司法制度几经修正完善,也已经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设置符合实践需要的司法制度已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环境司法制度作为其中的一环,因为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从中国的司法体制来看,中国司法机关由单一的部门设置,没有欧洲大陆的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等的差别,在受案范围上,各种性质的案件均可在一套司法系统内解决。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环境案件均在普通司法系统内部得以解决,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在当时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环境问题还不是很突出的背景下,司法资源尚能满足解决环境冲突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工业化对生态环境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源短缺的情况日益严峻;另一方面,高消耗、高污染的非绿色发展模式加剧了环境质量的恶化。而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基本温饱问题之后,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由此造成现实中各种环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当然,和谐并不意味着社会中没有矛盾和冲突,没有利益纷争,而是指具有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完善机制。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满足我国环境纠纷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在环境司法制度中出现了一股新的趋势——环境司法专门化。据统计,从2007年清镇环保法庭设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2426个。自此,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模式上,我国并存着两种现象:在尚未设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地方,环境纠纷仍然由普通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而在已经设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的地方,在其受理范围以内的环境案件就由这些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进行处理,超出其受理范围的,则仍然由普通审判组织审理。这种“花开两朵”的现象俨然是全球范围内解决环境纠纷的趋势。经过十余年“从上到下、由点及面”的探索,我国的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已经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 2”诉讼模式。在环境刑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工作也取得新进展。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前提下,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合力,我国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环境司法之路。其以服务和保障于生态文明建设为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丰富着环境资源类案件与普通案件审理中的“绿色”元素,成为国家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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