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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397752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李蕊、王园鑫、张彩彩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224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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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指引适用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
专家编写 逐条解读 以案释法
作者资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李蕊主持编写,参与10余部涉农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
逐条释义:在逐条深入解读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同时,阐释法律适用与实践工作要点,帮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內容簡介:
本书以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条文主旨]简要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条文释义]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系统解析规范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
[适用指南]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新规定的适用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关联规范]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本书为从事相关工作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關於作者:
李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受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法学专家。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教*部、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12项。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发表中英文论文70余篇,论文《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法治进路》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出版“民之天: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等著作11部。
参与粮食安全保障法等10余部涉农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粮食安全工作的原则及其目标】
第三条【粮食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粮食宏观调控和国际粮食安全合作】
第五条【粮食安全保障相关规划】
第六条【粮食安全保障投入】
第七条【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粮食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国家奖励】

第二章 耕 地 保 护
第十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
案例评析
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第十一条【占用耕地补偿】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十三条【耕地种植用途及管控】
第十四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五条【提升耕地质量】
案例评析
某村委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十六条【撂荒地治理】
第十七条【盐碱地综合利用】

第三章 粮 食 生 产
第十八条【加强种业的发展和保护】
案例评析
为粮食安全筑牢种业基石
第十九条【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第二十条【农田投入品的供应】
案例评析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管理】
案例评析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二十二条【推进农业机械发展】
第二十三条【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加强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扶持和培育粮食生产者】
第二十八条【提升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粮食生产积极性】

第四章 粮 食 储 备
第二十九条【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的建立和政府粮食储备总体
要求】
第三十条【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及政府粮食储备信息管理机制】
案例评析
上海市某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政策性粮食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案
第三十一条【政府粮食储备内部管理机制及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
案例评析
中储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稻谷轮换以陈顶新,套取粮食价差案
第三十二条【社会粮食储备】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储备基础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政府粮食储备列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五章 粮 食 流 通
第三十五条【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调控】
案例评析
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粮食经营台账建立及数据报送】
第三十八条【政策性收储】
第三十九条【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四十条【调控粮食市场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粮 食 加 工
第四十二条【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粮食加工结构优化】
第四十四条【粮食加工布局优化】
第四十五条【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第四十六条【粮食加工支持体系建设】

第七章 粮 食 应 急
第四十七条【粮食应急管理体制与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四十九条【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应急终止】

第八章 粮 食 节 约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粮食节约职责】
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环节的节粮减损】
第五十四条【粮食经营环节的节粮减损】
第五十五条【粮食加工环节的节粮减损】
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粮减损义务】
案例评析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第五十七条【有关单位和组织的节粮减损责任】

第九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与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建立国家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禁止编造、散布虚假粮食安全信息】
第六十条【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检查】
第六十三条【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的安全审查】
第六十四条【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监督】

第十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负有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破坏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不服从应急任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第七十条【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案例评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部分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龙游县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案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用语含义以及参照适用】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內容試閱
第三十五条【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调控】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调控的原则性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家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与调控的相关内容,属于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授权。通常而言,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干预,可以分为消极干预和积极干预两大类。一方面,消极干预对应政府的监管行为,研究政府如何通过对粮食市场的监督和约束,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扫除障碍;另一方面,积极干预对应政府的调控行为,研究政府如何以有力的调控手段维持粮食市场稳定。
总体而言,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着眼于政府的监管职能,规定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二款着眼于政府的调控职能,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款中:(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属于原则性规定,在本款中起统领作用;(2)“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是国家管理粮食市场时不可突破的界限,换言之,“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不能影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3)“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是本款的具体要求,属于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管理的着眼点。
(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意味着国家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政指令等方式,对粮食市场的主体、行为、价格、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充分发挥粮食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粮食市场作用意味着国家应当尊重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允许粮食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和自身利益,自主决定粮食的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促进粮食市场的有效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健全粮食市场规则
健全粮食市场规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粮食市场规则包括粮食流通管理规则、粮食质量安全规则、粮食价格监管规则、粮食市场主体监管规则等。国家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发展变化,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粮食市场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市场的公平、有序、健康运行。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条件,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为此,国家应当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打击和惩处粮食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哄抬粮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劣粮食、扰乱粮食收购、垄断粮食流通等,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五)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发挥市场作用,需要明确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机制,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此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重要原则。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六)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粮食经营者是粮食流通的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也是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重要服务者。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可以激发粮食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粮食流通的规范化、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粮食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满足消费者需求,形成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通常而言,粮食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财政税收、储备粮吞吐、保护性收购、政策性销售、粮食进出口等;法律手段是指运用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生产和流通行为;行政手段是指在粮食市场变动异常时,政府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干预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粮食调控应以财税、金融、保险、补贴等经济手段为主体,法律手段为辅助,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补充,(程国强、朱满德:《中国粮食宏观调控的现实状态与政策框架》,载《改革》2013年第1期)。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和措施,共同发挥调控作用。
2004年以来,我国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了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总体稳定。(刘冬竹:《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回顾与展望》,载《粮食与油脂》2021年第5期。)目前,我国在粮食流通方面采取的调控政策主要包括政策性收储、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储备粮吞吐、粮食进出口调控机制等。

(二)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
本规定属于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是指国家通过调控粮食总产量、总库存、总进口、总消费等,使粮食的供给和需求能够基本匹配,避免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情况,同时通过调节粮食的区域分布、品种结构、质量标准等,使粮食的供需关系能够适应市场的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需求,避免出现粮食价格的过度波动或异常变化,维护粮食市场的秩序和信心。具体而言:(1)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包括对供应量的调控和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规制。宏观调控的着眼点不仅是具体的粮食交易,而是整个粮食交易市场的总体平衡和安全。一方面,粮食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与粮食消费的全年性特点相矛盾,这要求国家应从宏观层面保障粮食的供应量和需求量的动态平衡,实现粮食供求总量的总体平衡。另一方面,粮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从保障粮食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在流通过程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尤为重要,为此,国家应从宏观层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的保障。(2)供求决定商品的价格,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对于粮食价格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都相对集中,粮食流通作为沟通和连接粮食生产和粮食消费的环节,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粮食生产可以解决粮食供应的问题,但是粮食的流通可以在粮食生产和粮食消费之间搭建桥梁,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的实现。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的基本平衡。只有粮食供求的基本平衡才可以保障粮食价格的总体稳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执行者和监督者,应当根据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粮食管理规划、措施和制度,协调和推动各级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配合,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地见效,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地方保障。

【适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国家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的原则和目标,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1)粮食市场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粮食经营者的主要活动场所,国家应当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保障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主体,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关联规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陈某某等多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2414.67万元。2022年8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此案例涉及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购买粮食的款项。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对于粮食购销双方的交易行为有明确规定,包括及时支付售粮款以保障售粮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受到了行政处罚。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对售粮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粮食市场信用体系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对此进行处罚能够有效地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当然,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除了处罚外,还应加强对涉案企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帮助其建立合规的交易和支付机制。
总而言之,本案体现了政府对粮食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和保护,强调了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交易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以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对于粮食加工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信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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