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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根据2023年9月1日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编写,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体例,根据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章节排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履职、行政侵权、行政给付、行政登记、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同时加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裁判规则等常见的程序内容。
精选典型案例 选取典型、新颖、可读、实用的实务案例
提供救济策略 有针对性地提出救济途径和具体处理方案
提炼争议问题 简明梳理案件情况,突出案件主要争点
专业法律评析 着重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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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体例,根据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章节排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履职、行政侵权、行政给付、行政登记、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同时加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裁判规则等常见的程序内容。本书根据典型性、新颖性、可读性、实用性的标准,选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回应新问题和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突出主要争点进行评析。每篇案例的框架结构均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济策略,包括案件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和具体处理方案,对读者处理类似纠纷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二是行政救济情况及处理结果,简明介绍案件情况,突出主要问题;三是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针对主要争点,着重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精准运用法律;四是参考法条和相关资料,有利于读者开阔视野,进一步检索、汲取相关判例和专家的权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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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加宁,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分所创始合伙人,一级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担任兼职教授和硕士生导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担任特邀研究员,在全国性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出版过《刑事被害人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办案的思维和方法》《律师实务技能十大要诀》等书籍。曾获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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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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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诉讼主体 | 001
1.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向批准机关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 001
2.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008
3.行政许可诉讼案可以将署名机关和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015
第二章?受案范围 | 023
4.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时不能以诉的利益取代受案条件 | 023
5.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属于滥用诉权,法院可不予受理 | 030
6.公务员招录纠纷属于外部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039
第三章?行政处罚 | 047
7.行政处罚不得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 047
8.行政机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 056
9.行政处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065
第四章?行政强制 | 073
10.无证建筑未经合法程序认定不能视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 | 073
11.行政机关故意长期不处理扣留财物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 082
12.行政强制决定正当不等于强制行为必然合法 | 091
第五章?行政许可 | 099
13.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条件不同于重新申请条件 | 099
14.环保行政许可审查应保障公众参与权 | 108
第六章?行政确认 | 117
15.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或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 117
16.撤销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125
17.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 134
第七章?行政征收 | 143
18.行政征收批复等内部行为外化后具有可诉性 | 143
第八章?行政履职 | 151
19.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以转化为政府法定职责 | 151
20.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 160
21.行政执法不能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设定附加条件 | 167
第九章?行政侵权 | 175
22.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应受比例原则的约束 | 175
第十章?行政给付 | 185
23.对行政惯例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 | 185
24.行政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及诉讼规则 | 194
第十一章?行政登记 | 203
25.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工商登记可直接判决撤销 | 203
26.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对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可依法主张权利 | 210
第十二章?行政协议 | 217
27.政府不适当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 217
第十三章?裁判规则 | 225
28.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 225
29.行政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236
30.实施行政行为无法定程序可遵循时应适用程序正当原则 | 244
第十四章?信息公开 | 255
31.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流程不能作为信息公开延期的理由 | 255
32.高等院校招生过程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262
第十五章?行政赔偿 | 271
33.对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救济 | 271
34.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原则及赔偿标准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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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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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编写律师操典丛书的工作安排,由本人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的编写工作。
目前图书市场上各类法律案例书籍繁多,行政法和行政救济方面的案例书籍也为数不少。如何编写一本体例新颖,对于从事行政法业务的律师、法科学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实务操作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书,我和同事作了一些调研和思考,最后确定了本书的体例编排、案例选用、框架结构和编写方法。
关于本书的体例编排,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体例,根据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章节排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履职、行政侵权、行政给付、行政登记、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同时加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裁判规则等常见的程序内容。
关于案例的选用,根据典型性、新颖性、可读性、实用性的标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各省评选的典型案例以及作者办理的一些案例中,选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有较大争议、最终又有权威结论和指导意义的案例,抽取归纳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不影响原案例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案件情况进行适当删节和改写,以突出主要争点进行评析。
关于每篇案例的框架结构,均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济策略,二是行政救济情况及处理结果,三是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四是参考法条和相关资料。其中行政救济策略部分,包括案件的选择救济途径和具体处理方案,对读者处理类似纠纷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法律评析部分针对主要争点展开,着重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有助于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精准运用法律,在办理案件和撰写代理词时参考;文中所附的相关法条、司法判例和参考资料,有利于读者开阔视野,进一步检索、汲取相关判例和专家的权威意见。
关于写作方法,本书中案例基本情况的叙述,采用案例故事的写作方法,有的案例隐去当事人和法院的真实名称,有的案例删去了与案情无关的日期,以避免枯燥乏味和不必要的对号入座;从真实案例中节选其中的主要问题,省略次要问题,以避免内容过于冗长和重复;在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方面,力求突出针对性、实操性和指导性。
本书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刘瑞起院长,杨洪浦、薛强老师的精心指导,并得到了同事卢北益、徐鹏、陶潺、张浩哲、吴育琼、王舒娴、卢艺文等人的大力帮助,这些同事都分别在工作之余参与了本书案例的编写工作,为本书的及时完稿付出了辛勤劳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历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蔡咖娣和韩春雨也参加了本书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在校学生张劼、朱杭城也参加了本书的资料收集和文字校对工作。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参考并吸收了一些法官、学者的工作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在此,谨向他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还望读者多多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
朱加宁
2020年10月25日
再版说明
本书自2020年11月出版以来,我国行政法领域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了修改。其中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处罚法》作了较大修改,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2年3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本书有必要随之进行修改。
对于本书案例与评析的修改方法,考虑到原案例的处理依据大都是修改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此本书未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而是在“法律评析”一栏中新增了“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节,用新修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原案例进行了评析,并根据新法律的新制度新程序规定,对今后行政相对人和代理律师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出了新的指引。
本书的修改,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领导以及秦智贤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刘瑞起院长、薛强等老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人的同事卢北益、张律伦、徐鹏、陶潺、吴育琼、张劼等人为本书修改付出了辛勤劳动。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期待读者阅后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探索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的新问题和新经验,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朱加宁
2024年1月25日
1.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向批准机关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毛某等人诉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济策略】
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1144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某市政府不予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市政府应予受理该复议申请。故裁定驳回市政府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该案始于2016年2月,某区国土局向区政府报送了《第66批城镇建设用地等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区政府收到该请示后,于同年3月7日作出了《关于第66批建设用地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该补偿方案。为此,区国土局对涉案地块实施了该补偿安置方案。行政相对人毛某等人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要求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毛某等人经多次要求无果,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代理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本案是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国土局出面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常规救济途径,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是将对外作出或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国土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市国土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选择行政诉讼,则是以对外实施机关区国土局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但这两条救济路径均不理想,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就是区政府批准的,向其申请复议,其结果不言而喻;如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请求其解决补偿不公问题,可能也难以奏效;如向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由区法院审理名义被告是区国土局而实际被告是区政府的案件,其处理难度可想而知。要取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应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救济途径和争取由高一级的部门处理。因此,建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将作出批复的区政府列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机关市政府申请复议,如复议结果不利,再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救济情况及处理结果】
毛某等人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市政府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9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以该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未对毛某等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认定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毛某等人以市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市中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系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程序性环节,不对外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正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毛某等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行政上诉状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向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区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关于复议申请事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明显不当,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更是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责令市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府应当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以该批复属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为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毛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市政府的再审申请。
【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的处理机制不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法律途径,具有相同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适用相同的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采用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同样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不同的功能、处理范围和处理方式。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针对其合法性,还涉及合理性;在处理方式上比行政诉讼更为灵活和便捷。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督范围相对较窄,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只针对合法性,除“明显不当”外,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以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上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处理方式相对规范但时间较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救济途径,除法定“复议前置”外,均可以“选择救济”,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如选择行政复议,还可依照法律规定再作选择。因此,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点,对于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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