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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为研究内容,引入体系化理论,从内在体系、外在体系和体系融贯的角度分别论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进行建构或完善的理论基础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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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为研究内容,主要讲述了如何通过对“严格型”责任规范类型的填补实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目的、缓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张力、调动相对人的守法履责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环境行政秩序的实现。通过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比较法上环境法法典化经验、司法实践和行政理论发展情况,本书在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化研究方面作了以下创新:引用了法理上的体系概念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提出了建构意见;以完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为目的,提出建立“三层金字塔”规范结构;强调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融贯的重要性;提出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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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梁晓敏,女,河南登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浙江省委党校平安浙江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习时报》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任《环境公益诉讼实案释法》《环境法案例研习之绿色原则规范解释》副主编;参与编写、修订环境法教材多部;参与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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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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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 001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001
二、研究现状 / 007
三、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 021
四、研究方法 / 025
第一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概述 / 027
第一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基本范畴 / 029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界定 / 029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内涵 / 034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问题 / 045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立法不足 / 045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实践困境 / 048
第三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理念 / 059
一、适度功能主义理念 / 059
二、责任过程理念 / 061
第四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意义 / 065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实践意义 / 066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学理意义 / 069
第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建构 / 077
第一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建构基础 / 080
一、内在体系的法内影响因素 / 080
二、内在体系的法外影响因素 / 086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建构要求 / 089
一、环境理念、价值等对环境法的影响 / 089
二、政策对环境法的塑造 / 091
第三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核心 / 094
一、环境责任原则的表达修正 / 094
二、环境责任原则的价值明晰 / 100
三、环境责任原则的功能拓展 / 102
第四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体系结构 / 105
一、责任过程理念下环境责任原则“二元”结构 / 106
二、功能主义理念下其他基本原则的辅助作用 / 108
第三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完善 / 115
第一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要素与效益 / 117
一、外在体系的要素 / 117
二、外在体系的效益 / 121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完善要求 / 124
一、融合行政法律责任理论和环境法要求 / 124
二、化解法律政策对外在体系的消解 / 129
第三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结构 / 132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实然结构 / 132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外在体系应然结构 / 137
第四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融贯 / 145
第一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融贯的内涵和方式 / 147
一、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内涵和方式 / 147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融贯的方式 / 153
第二节??我国促进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融贯的实践 / 159
一、技术改造的界定 / 159
二、技术改造适用的无序情况及原因 / 163
三、技术改造作为功能性一般条款的规范性构建 / 167
第三节??域外促进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融贯的经验 / 174
一、环境行政罚款替代性履行方式的规范性分析 / 175
二、环境行政罚款替代性履行方式的政策性分析 / 181
三、环境行政罚款替代性履行方式的技术性分析 / 185
第五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实现 / 195
第一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立法实现 / 198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条款类型 / 198
二、比较法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结构 / 202
三、其他部门法上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结构 / 208
四、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总—分”结构 / 209
第二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适用 / 212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适用规则 / 212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的适用保障 / 216
结论 / 223
一、本书的基本观点 / 223
二、本书的创新点 / 226
三、本书的局限和不足 / 228
附录 / 230
附录1 环境保护类法律中的技术改造条款情况 / 230
附录2 环境诉讼中技术改造案例要点情况 / 232
参考文献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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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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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概述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化的基本范畴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界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是指因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就类型而言,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而必须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前者如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等;后者即为民事法律责任。依据责任主体和责任原因的范围界定不同,行政法律责任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不适当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这个概念涵摄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而狭义的行政法律责任仅指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念范围界定方式,但由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在法律文本意义上,行政法律责任是在广义上进行界定的,即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且责任原因涵盖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不适当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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