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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書城自編碼: 398343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歷史普及讀物
作者: 秦涛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69029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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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卖点
一部极简版中华法系思想史,梁治平、邱澎生、尤陈俊、赵晶、张向荣一致推荐,继《洞穴奇案》《电车难题》后又一精彩的思想实验。以古代真实“食人案”为原型,原创性极强的法学虚构写作。本书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深谙中华法系的精髓,复活历史中国异彩纷呈的思想流派。本书以“朝堂辩论”的形式,萃取汇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相关重要思想和观念,展示“时人”围绕该案应当如何判决而发生的论战,讨论的范畴不仅涵盖罪与罚、对与错等问题,更包含了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严谨的法律推理,用14份辩词展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在“食人案”的审判中,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轮番上场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方案,各方观点正面交锋,法律推理层层展开,逐步演进,让“善”与“恶”的定义有了更为丰富的外延,且书中并没有提供唯一的“正确”答案,而是呈现了一
內容簡介: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關於作者:
秦涛,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教师,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专家。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史。已出版学术专著《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等三种、普及读物《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秦亡汉兴九十年》等七种。
目錄
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最终判决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书成自记
內容試閱
后记:一部极简版中华法系思想史


我读书一贯有恒。可是在迈向四十岁的门槛时,忽然张皇失措,许多书竟然读了一半就抛下了。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的事。
我盘点今年下半年未读完的书:束景南《阳明大传》读了上、中册,剩下册;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读了两种“乡土”,剩《生育制度》;G·哈特费尔德《笛卡尔的〈第一哲学的沉思〉》与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配合阅读,双双中殂;黄文捷译《神曲》读完了《地狱篇》《炼狱篇》,竟在《天堂篇》前反复徘徊,终究未能踏上通往天国之路。这是怎么回事?
但丁在《神曲》开篇,也表达过类似中年危机的感受:
我走过我们人生的一半旅程,
却又步入一片幽暗的森林,
这是因为我迷失了正确的路径。
按照孔孟的人生经验,此时需要“四十不惑”“四十不动心”。“惑”,从构字来看,是心存或然之想。“不惑”应该是指不再心存侥幸,踏踏实实走认准的正道,君子居易以俟命。
可是我还不甘心认命,我还心存侥幸。我看着四壁的新书,觉得自己还有胃口把它们读完。我不想太早地“八部书外皆狗屁”,只好狼吞虎咽地“杀书头”——可是望四之人,怎么可能还有那么好的胃口?胃小嘴巴大才是实情。
维吉尔在身后恭送,贝阿特丽切在天国门口招手,我却只想临阵脱逃。不知为什么,我忽然特别怀念地狱入口那个叫作“林勃”的地方。
林勃是地狱的第一环,这里有嫩绿的草地、静谧的氛围。荷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芝诺、欧几里得等伟大的灵魂都聚集于此。他们的罪过是出生在耶稣之前,所以一生的思索与探求都偏离了宗教规定的正确轨道。
今年忽然有很多人来催我评职称,也有很多人向我伸出种种橄榄枝。四十岁的门槛上,机会纷至沓来。那扇只待轻轻推开的窄门,难以掩住耀眼的天国光芒。我却想起我的“林勃”,那是未经学术训练、不知学术规范之前的野蛮思考。那些思考,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荒诞无稽,可是换一副心肠去看,却又有趣可爱。
我拾起其中一个想法,尝试写成这册小书。

“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会得到怎样的审判?”
这是我在本科提出的问题。读研以后,我意识到这是一个难以获得有效验证的奇思怪想,便像切割赘瘤一样,把它清除掉了。
可是创口还在,还会时不时发作。2018年9月14日,江帆教授主持的西政“草街读书会”邀请我做一次讲座。当时我那本研究“汉代集议制”的书刚出版,便以此为讲座内容。为了吸引眼球,我把讲座题目取为《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汉朝》,以“洞穴奇案”为引,讲述汉朝的集议程序。
在讲座评议阶段,朱林方做了谑而不虐的尖锐点评。
他指出我在讲述“洞穴奇案”案情时的许多疏失,并进而表达失望,“我第一次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以为是一个思想实验,所以才来的,但是我今天并没有看到一个思想实验”,“第二个方面是我没有看到汉代集议的法理,他只告诉了我们法理的形式,却没有告诉我们内容,这是我觉得在这个讲座中没有被满足的一个部分”。
朱林方的点评,对我触动很大。我既为读书不细而羞惭,又深感自己既往的研究手段过于单一。过去,我常用“考证”的历史研究方法,所以恪守方法的有效边界,不敢越雷池一步。讲座中,我用假设的方法,引入“洞穴奇案”作为素材,自己觉得已经非常大胆了。可是在法理学者眼中,却尽显拘泥保守。我当时暗下决心,既要认真重读《洞穴奇案》,捕捉更多案情细节,深入理解其内蕴;也要尝试直捣黄龙,对“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这一问题给出法理层面的直接回应。
2021年以来,我结识了法理学新进教师孙少石,旁听了他的《社科法学导读》课程。作为回报,他回听了我的《中华法系》课程。有了朱林方的前车之鉴,为了多少满足这位法理学者的期望,我在那年秋季《中华法系》课程中增设了“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专题,迄今不辍。
本书的初稿就是在那些课程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完善的。作为课程考核,我多次要求学生给该专题挑毛病。其中一些成果,已经吸收进本书。在此必须感谢所有听过课的同学!一学期的互相旁听,令我获益匪浅,也终于尝试从纯粹考证的故纸堆中走出,丰富自己的研究手段。到这个时候,我才发现:本科时的提问未必不符合学术规范,而只是我自己的眼界与方法过于局限。此外,孙少石还嫌弃法律史有太多“黏糊糊的经验材料”,令法理学者很不耐烦。他问我能否进一步做提纯工作。例如有一次课后,他惊问我:类似“神道设教”这样意涵丰富的词语,为何不将之概念化?我当时的回应,虽然以“黏糊糊”为傲,声称这才是法律史的意义所在,不过私心却滋生了“对话”的兴趣。这才进一步有了“华朝法律往事”的构思。

曾国藩云:“师友夹持,虽懦夫亦有立志。”除了上述学友,我在四十岁前成长的道路上还遇到三位可贵的人师,他们是恩师龙大轩教授、师爷俞荣根教授、私淑徐世虹教授。龙老师令我得识学问之趣,俞老师令我得窥学问之大,徐老师令我得见学问之纯。
我在博士毕业前后,自认为受俞老师、徐老师影响很深。可是豆瓣一则短评却说我的博士论文“研究风格非常像龙氏”。今夏赴华政参加一次学术会议,王捷师兄也点评我的论文最大特点是“有趣”。我回忆起读研时初见龙老师,老师询以所读何书。我吹了许多牛后,又懊丧地说:中小学时读了很多评书话本、章回小说,今天看来完全是浪费时间。龙老师意味深长地说:“自己的喜好不要放弃,自己的长处应当珍惜。”
现在我理解了。
历史学者陈侃理先生在一次访谈中说:“技术提供的便利主要在于资料搜集整理。一旦人人都能做到穷尽资料,真正有意义的工作就集中到了那些只有‘人’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只有‘你’才能完成的工作。”在掌握了最基本的学术规范之后,学术研究就应当是高度个性化的。人生在世,与其逐队随人、甘为牛后,何如从个人的兴趣出发,凭借这么多年积累于身的种种杂异资源,完成只有“我”才能完成的工作?
无论如何,“趣”才是学问之途永不匮竭的源动力。过去我的普及文章与学术论著,大多分而治之。这本小书,算是写有趣的学术论著的第一个尝试。

当年赐予我源动力的恩师,而今两鬓斑白,即将迎来六十大寿。我有心将此书献给恩师,作为寿诞献礼。可是龙老师早已在《儒日中天:汉武帝的辉煌》自序中预先拒绝:
文人雅士多爱在序言中申明,自己为啥要写此书,或曰要献给某某某某。动辄号称要献书的搞法,我觉得有点像“麻雀闹林——假假假”。书是自个儿写的,再怎么献,那也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赚钱、赔钱都是你自己的事,著作权是不会发生转移的,顶多不过签个名、送上一本,虚晃一枪罢了。
谨遵师训,这本书不便献给他老人家,顶多寿礼那天“签个名、送上一本”吧。既然献不出去,那就谨以此书献给我自己四十岁之前的人生。我已并不打算踏足别人为我指引的天国了。
有趣就是我的动力,林勃就是我的天国。

秦涛
2024年1月9日
键于渝园五斗斋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秦汉时代,不仅中央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这正是本书“朝堂辩论”的法理来源。
——编者按

“洞穴公案”解题

我把这个虚构的新案例,命名为“洞穴公案”。以下作三点解题。
第一,什么是“公案”?
“公案”是一个传统词语。本义是官府的办公桌,后来用于指代办公桌上堆积的案牍,尤其包括案件。再进一步,引申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为聚讼纷纭、难以裁断的案件。近人文章中常说的“一桩大公案”“文坛公案”之类,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宋元以来,
又有所谓“公案小说”,剧情以清官侦查破案为主,例如“包公案”“狄公案”“施公案”“于公案”“百家公案”……后人或比附为西方的侦探推理小说。此外,唐宋以来的禅宗也有“公案”的说法。所谓公案,通俗地说,“即是前世祖师教授弟子,令弟子开悟的经过,也就等于是‘教学记录’”,或者说是“公开的案例”,或者说是“由禅师提出要弟子回答的问题”。这层含义,已经近乎思想实验的意思了。综上所说,“公案”一词兼具法律、聚讼、案例、教学诸种含义,借来作为“奇案”的替换语,应该是合适的。
第二,以何种程序为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
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迥异于英美法系,似乎缺乏“法官陈词,各抒己见”这样的平台。不过,上古时代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即通过集体议事的方式,裁决疑难问题。《尚书·尧典》有尧主持的治水人选的会议,《商君书》第一篇是秦孝公主持的秦国是否变法的激烈争论。秦汉时代,不仅中央朝廷的群臣集议比比皆是,郡县听讼断狱也每有“吏议”。
唐宋以降,集议被进一步约束于法制的框架之中,而不再随意使用。但每逢大案,仍有高质量的法理研讨。例如北宋神宗时代的阿云案,王安石、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富弼等数十位名臣集体参与讨论,展现了高超的法律水准与精深的法理修养。以中央朝廷的集议制度为各派法理观点的展示平台,可以展现中华法系的程序特色。

第三,背景如何设置?是否引经据典?
如前所述,“洞穴奇案”的背景虽然近乎架空虚化,但仍在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富勒对法学经典的引用十分克制,他试图让读者直接领略法官陈词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对此,“洞穴公案”的写作只能借鉴一部分。首先,本案的背景也会尽量虚化,设置在一个架空的王朝。但这个王朝并不像纽卡斯国一样,处于当前历史的延长线上,而是处于中华法系解体之前的时间分叉线上。换言之,那是一个中华法系并未解体的平行时空。我会效仿富勒,为那个王朝设置独特的法律史,官制也出于七拼八凑。但精通历史的读者不难洞察这些设置的原型。其次,与“洞穴奇案”最大的不同是,本书将较多地引经据典。“洞穴公案”作为思想实验,目的并非(也无力)推进法理学的发展,而是展示曾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种种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已经十分陌生,以至于如果我不用“乡音”(原文)而用“客话”(西语逻辑的白话文)表出之,必将令人“笑问客从何处来”。但为了扫除阅读障碍,我将尽量克制原文的直接引用,而采用正文白话意译、注释标明出处的变通形式。这样,读者在欣赏正文顺畅的逻辑与文气之余,也可以通过注释一一按寻依据与出处了。此外,我还刻意模仿了《洞穴奇案》的西式文风。陌生化的处理方式,也许能令读者与中国古典保持适当的欣赏距离,生出别样的美感。
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期望与失望,必须澄清的是:“洞穴公案”并非足以与“洞穴奇案”相颉颃的思想实验,也并不是后者的山寨与舶来,只是另一种写法的《中国法思想史》而已。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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