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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

書城自編碼: 400079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王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505950
出版社: 时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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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球治理是人类应对全球性挑战、发展与转型的重要政治选择。本书出发点是探讨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的良性互动关系,结合国际组织全球治理的实践,选择若干重点领域,系统梳理和考察不同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角色以及面临的挑战。本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重点考察全球性组织、区域组织、具有影响力的非正式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不同类型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角色和影响。第二部分选择全球治理中的若干问题领域,探讨不同国际组织在各类全球性问题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關於作者:
王辉,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副主任,国际关系专业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安全与战略、中美关系。长期从事《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安全概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目錄
导论(1)
第一章联合国与全球治理(10)
第一节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10)
第二节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17)
第三节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面临的挑战(23)
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全球贸易治理(28)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28)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作用与成就(38)
第三节全球贸易治理面临的困境与挑战(41)
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48)
第三章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51)
第一节区域组织参与全球治理(51)
第二节欧盟的治理模式与实践(59)
第三节东盟的区域治理(63)
第四节非盟的区域治理(71)
第四章全球治理中的非正式机构(78)
第一节七国集团与全球治理(78)
第二节二十国集团与全球经济治理(84)
第三节金砖国家与全球治理(90)第五章非政府组织与全球治理(100)
第一节非政府组织概述(100)
第二节非政府组织全球治理的领域(105)
第三节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局限性(112)
第六章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116)
第一节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117)
第二节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123)
第三节全球气候治理的前景(129)
第七章网络安全问题的全球治理(133)
第一节网络安全问题概述(133)
第二节网络空间安全的全球治理(139)
第三节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困境(144)
第四节全球网络空间安全的治理前景(146)
第八章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149)
第一节国际恐怖主义概述(149)
第二节国际恐怖主义的治理(157)
第三节国际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163)
第九章全球发展问题的治理(167)
第一节全球发展问题概述(167)
第二节全球发展问题的治理机制与实践(173)
第三节全球发展问题治理面临的挑战(181)
第十章全球公共卫生治理(185)
第一节全球公共卫生问题概述(185)
第二节世卫组织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190)
第三节全球公共卫生的治理困境(195)
內容試閱
……全球性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达成全球合作应对危机的共识。行为体的多元化是全球治理的根本特征,多元行为体的多层治理互动构成了一种相互联结的、整体性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其他次国家行为体都参与到了具有全球性联结的各种议题治理中。在推动全球各种不同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方面,联合国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联合国的普遍性联合国组织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最广泛的代表性、普遍性和全球性特征。这些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成员国覆盖面广、涉及全球,不分大小、不分地域、不分种族和宗教,而且,几乎所有全球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和跨国企业等,都与联合国建立起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并参与联合国的活动;二是联合国组织职能无所不包,联合国主要机构、附属机构和相关机构几乎覆盖全球各类问题的治理。联合国的这些属性与特征使得联合国明显不同于其他国际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这一规定表明,联合国会员国不受种族、民族、宗教、文化以及其他政治与意识形态条件的限制。这种广泛性与包容性的会员国资格使联合国与欧盟、非盟、东盟等地区组织,或阿拉伯国家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具有一定宗教和种族身份差异的组织明显不同。在职能方面,联合国各主要机构的“问题领域”覆盖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文化、人权、环境等各个方面。联合国的创立者在这一点上是明确的,就是要将联合国设计为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的组织。联合国是当今世界与其他行为体联系最广泛、最全面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国家行为体。虽然联合国仍然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为体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由于全球性问题与挑战的日益增多,使得全球治理议题与治理空间急剧扩展,导致国家治理的自主性降低。从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发展趋势看,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其他政府间组织以及非主权国家行为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个由主权国家和其他行为体组成的联合国伙伴关系已经形成,其中包括区域组织、次区域组织、国际专门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这些非国家行为体获得了新的治理空间,并日益扮演重要角色。(一)联合国与各类国际组织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各类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之所以称之为“专门机构”,是因为这些组织是一些在经济、安全、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某一具体领域具有专门特长的机构。这些机构在国际上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专门机关。这类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粮农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下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银行等。此外,联合国系统中还包括各方案和基金、一些与大会或经社理事会建立起联系的相关机构、研究及训练机构及其他一些实体。这些专门机构、方案和基金、相关组织及实体与联合国主要机构一起,共同构成联合国系统,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重要的合作伙伴。一些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建立了正式联系,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或相关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等。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以联合国观察员的身份参与联合国活动,包括区域组织、次区域组织、跨区域组织及全球性组织等。很多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具有联合国观察员身份,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长期受邀作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大会和相关工作,而且在联合国总部设立了常驻办事处,如欧盟、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移民组织等。另一些组织虽然没有在联合国总部设立常驻办事处,但也长期受邀作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会议和工作,如东非共同体、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及上海合作组织等。(二)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全球治理倡导一种共同参与的理念,强调不同的行为体共建有效的国际机制,参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联合国重视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早在联合国创始阶段,非政府组织就与联合国建立了联系。《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即“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的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被认为是有关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规定,是最具权威的法律依据。1946年6月21日,根据经社理事会3号决议,联合国成立了负责非政府组织事务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作为经社理事会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以审查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有关咨询地位的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确立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制度框架。1968年,联合国通过1296号决议,规定了不同类别的组织参与联合国会议的权利和义务。此后,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活动的次数稳步增加,联合国越来越重视非政府组织所展现的影响全球发展议程的能力。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快速发展,参与联合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大量增加。1996年5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996/31号决议,重新审议了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安排,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的规定。决议规定,对于那些几乎与所有经社理事会任务相关的大型国际非政府组织,给予“全面咨商地位”;对那些仅在若干领域与经社理事会任务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给予“专门咨商地位”;对那些经社理事会认为有时可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给予“名册地位”。非政府组织由此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与联合国建立伙伴关系:一是获得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咨询地位;二是与联合国新闻部下属的非政府组织科建立联系;三是与联合国非政府组织联络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21世纪以来,在经社理事会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明显增多,并越来越多地参与联合国的活动。非政府组织从最初主要参与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援和环保方面的活动,到大量参与联合国在环保、扶贫、军控、教育、卫生保健和人道主义救助等方面的事务,承担了联合国大量的治理工作。非政府组织从此逐渐成为联合国的重要合作伙伴。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社会生活,有效地弥补了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不足,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以及改革国际制度。然而,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其中最典型的是合法性和责任性问题。因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多是依据注册地国家的法律进行注册的,在特定的主权国家内部的活动获得了合法性。但作为跨国行为体,它们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某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特定政府的某些政治势力服务的,并做出一些迎合其资助者意愿的行为。(三)联合国与跨国公司的关系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理念是各国政府并不能够完全垄断一切合法权力,而是由多样性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结合在一起构成的协调形式。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跨国公司已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行为体和权威来源机构。它在协调跨国性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活动,推动各种经济规制的制定,拓展全球治理的渠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联合国重视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经社理事会于1974年设立了政府间的跨国公司委员会,后来又设立了跨国公司中心。20世纪80年代初,跨国公司委员会政府间工作小组提出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其内容包括尊重所在国的主权和法律,促进所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等。2000年7月,联合国出台“全球契约”。联合国推动签订“全球契约”,号召企业界对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承担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施行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等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以建立一个更为广泛平等的世界市场。规定联合国各组织在选择伙伴时要参考企业是否遵守了“全球契约”中的各项原则和责任,如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约、条约中体现的联合国事业和核心价值,不违反人权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引导企业与联合国建立伙伴关系,鼓励企业成为联合国的直接捐助伙伴,或者通过技术援助项目、其他合作项目与联合国建立伙伴关系。由企业伙伴、联合国和政府签订三方协定,为受援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由联合国和企业伙伴共同开发符合并促进联合国目标、政策和活动的产品或服务。为推进全球治理,联合国努力促使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联合国向商业部门提供了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和行为道德准则。通过“道德投资”和“环境投资”引导企业注重改善劳工状况和保护环境。联合国、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为跨国公司的行为制定规则。规定商业部门要遵守《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遵守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商业部门也享受了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带来的便利、秩序和安全保证。二、联合国的权威性与合法性联合国是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成立是二战胜利的成果和体现。《联合国宪章》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法,确立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联合国大会实行的一国一票制,使所有会员国享有平等的代表权,这在联合国其他机构中是没有的。尤其是广大中小国家,在联合国这一全球舞台上,享有了代表权、发言权。联合国的权威性与国际合法性正是来源于其广泛的代表性,因为它得到了会员国的同意。就全球性国际组织而言,联合国所享有的合法性是最高的。从国际法角度看,《联合国宪章》被视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调节国家间关系的基础。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公约、条约等,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是可以授权实施国际制裁及合法使用武力的机构,这是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具有的属性。尤其在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后,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合法使用武力的讨论。多数会员国认为,在国际上,得到联合国授权后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在面临对国际和平的重大威胁时,如果调解、斡旋等和平手段失效,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对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性手段,包括军事制裁和军事行动,以达到维持和平的目的。这种机制表明《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具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在联合国从事的维持和平、建设和平行动中,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联合国也扮演过重要角色,如组织和监督国家选举,协助国家安全、司法、人权、发展等方面的建设。在无政府的状态下,主权国家维护相互交往的秩序,需要一个具有国际合法性的机构来确定国际行为的合法性。尽管由于东西方冷战和美苏争霸,联合国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但联合国通过维持和平行动、非殖民化、发展十年战略等行动,仍然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权等做出了巨大贡献。冷战结束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通过不断改革,成为各种行为体开展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联合国的权威性、合法性使其成为国际体系的核心。联合国倡导的和平、公正、人权、平等、发展等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规范、价值,使其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贫困、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三、联合国的适应性联合国功能广泛,近乎包罗万象。在《联合国宪章》主要内容不变,其主要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联合国能够从战后保持到现在,这与其多样化、适应性、灵活性的组织属性密切相关。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挑战方面,联合国根据时代和形势变化不断调整,展现了综合性国际组织的良好适应能力和灵活性。联合国成立后,会员国希望建立一个和平、团结和联合的世界,但现实是东西方对抗、美苏争霸、南北不平等和差距越来越大。冷战严重制约了联合国发挥作用的空间。即便如此,联合国在实践中创新性地通过维持和平行动来处理国际冲突。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发挥作用的环境和空间大为改善。随着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协商机制的建立,联合国安理会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更多地参与应对国家内部的冲突。联合国设立建设和平架构,实施“千年发展目标”,倡导“保护的责任”规范,为全球安全、发展和人权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径。在联合国的推动下,防扩散和军控领域取得新的进展,《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得以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得以签署。“9·11”事件后,联合国建立了国际反恐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联合国建立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金融改革的专门委员会。在非传统安全领域,联合国在打击海盗、处理难民移民等全球性问题上开展了大量工作。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成为全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United Nations,“Transforming Our World: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5/291/89/PDF/N1529189pdf? Open Element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近200个缔约方达成《巴黎协定》。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成为联合国引领全球发展治理的两大关键议程。从维和行动、预防冲突和可持续和平到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体现了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方面的继承性和延续性,这标志着联合国在推进全球治理过程中治理理念、目标、手段的不断超越和转型。第二节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联合国是全球治理的公共政策论坛,是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全球化进程中,许多地方性和区域性的问题,诸如贫困与贫富差距、一些国家的内乱与区域性国际冲突、疾病、生态环境的破坏、自然灾害、恐怖主义等,逐步具有了全球性质。随着当代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与日俱增,联合国作为制定和执行全球战略最权威的全球性机构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在过去数十年里,联合国在跨越国界和跨越各类专业机构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议程与战略、确定优先事项和目标、制订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案等方式,在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权与法治等领域达成共识与采取行动方面,发挥了独特的重大作用。联合国主导的维和行动和可持续发展议程具有全球治理的意义。在全球安全和发展治理过程中,联合国培育了一整套全球治理的理念、机制和能力。一、提出全球问题的治理议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除了生态安全、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极地、深海、太空、网络等全球公域问题的治理也被纳入全球问题的名单。应对这样的问题,需要各种不同的行为体在多个层面进行广泛的合作,这就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平台和协调机构,以利于各行为体采取集体行动。联合国的体系特点和组织属性,使它能够在应对各类全球危机和挑战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通过各类会议和文件,包括联合国大会和首脑峰会,将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提上联合国议程,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关注的全球议程。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秘书长、大会主席,乃至非政府机构或个人,都可以通过联合国途径,将重要的全球问题通过联合国提上全球治理议程。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目标,要求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各团体、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起责任,呼吁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广泛合作,也呼吁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实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提上全球议程,要求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承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实现朝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转变,同时也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公正的方式利用大气层和公海等全球公有财产。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将消除贫穷与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两性平等、降低儿童死亡率、产妇保健、抗击艾滋病、提高保护环境能力和全球合作8项目标的实现提上全球议程,动员全球力量为这8项目标的实现共同努力。在安全领域,妇女安全、冲突中的儿童安全、国际反恐怖主义等也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议题。随着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联合国根据2005年11月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决定,于2006年11月设立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相关问题展开谈论。2012年第七届互联网治理论坛的主题是“互联网治理,促进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自世界128个国家的1600名互联网治理专家、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政府官员,以及国际发展方、学术界和私营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就互联网安全和网上儿童保护、社会网络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人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联合国大会曾于2010年通过决议,强调建立一个包容、透明和有效的多边制度对于应对全球性挑战的重要性。2013年5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非正式会议,就联合国与全球治理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作为“有真正普遍性和包容性的多边论坛,联合国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呼吁国际社会为2015年后的发展制定一个可行的议程,建立一个更为有效、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治理体系。2014年,在抗击西非埃博拉病毒的行动中,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发挥了重要协调作用,调动了广泛的国际力量和资源,包括调动驻疫情国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队,以及派遣联合国“埃博拉应急特派团”。只有联合国具有这种条件和机制,将国际社会不同行为体和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应对问题。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妇女儿童保护、防灾减灾、艾滋病预防,以及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水资源、反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等全球问题领域,联合国都提出了积极的全球行动议程。联合国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重要文献起到动员全球行为体、增强全球共识、提升全球意识等作用,推动联合国会员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其他行为体为全球问题的解决进行广泛的协商与合作。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建立作为国际体系协调中心,联合国致力于同各种行为体建立广泛的伙伴关系。联合国不仅协调大国之间的合作,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合作,也在更大范围地容纳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行为体和私人部门。无论在发展领域还是在安全领域,或在其他全球问题领域,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日益巩固。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强调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这一点也得到广大会员国的支持。2013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就“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合作”这一主题举行了公开辩论。联合国呼吁区域组织以及次区域组织和联合国发挥各自优势,“构建更加富有创新性和灵活性的合作伙伴关系”。《潘基文呼吁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结成更加创新和灵活的合作伙伴关系》,中国经济网,2013年8月6日,http://wwwunorg/chinese/News。在维持和平行动方面,联合国已经与非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欧盟、加勒比共同体、南美洲国家联盟等区域组织开展了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增加很快。联合国与私营部门、企业部门的伙伴关系也不断发展。联合国秘书长1999年发起的“全球契约”也为联合国与企业界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鼓励企业参加联合国机构或民间社会开展的发展伙伴合作项目。2004年,秘书长安南任命的“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还就如何促进联合国与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一整套建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建设和平委员会建立的决议中,“确认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对建设和平努力的重要贡献”。 《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60/180号决议,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1998年联合国设立了一个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办公室,作为联合国系统合作伙伴的枢纽,为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而推动新的合作和联盟,并为秘书长的新举措提供支持。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办公室为各类实体提供伙伴关系咨询和外联服务。所设立的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其任务是促进同民间社会捐助者的新伙伴关系和联盟,推进联合国的事业。联合国国际伙伴关系基金与联合国实体合作,支持儿童健康、妇女与人口、环境,以及和平、安全与人权涉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领域的合作项目。可以说,联合国试图建立起最广泛的全球治理伙伴关系,也具有动员、协调及整合不同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的机制。三、促进治理规范和治理机制的建设无论是国际主义的全球治理观还是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观,都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提出,“全球治理的实质是国际社会有能力保证社会准则得到遵守”。该报告围绕如何“加强国际法”“促进国际法”“实施国际法”提出一系列建议。相关建议与倡议包括加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加强强制性国际管辖、强化联合国人道主义干预能力等。在世界主义的全球治理中,更是强调对“世界主义的民主法律”的服从。在促进国际法治建设方面,联合国的作用显然是最突出的。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宣言、决议,虽然不属于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同样能够对主权国家的行为产生影响。联合国体系中具有制度建设功能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的机构,如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国际法院等。这些机构通过的决议,包括《联合国宪章》、各种公约以及各主要机构如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各种议案等,具有国际法属性,起着制约主权国家行为、调节国际关系的作用。另一类是根据条约建立的机构,被简称为“条约机构”。例如,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决议、公约和条约等文件,构成联合国人权规范的体制。联合国的条约机制,包括相关的正式制度与执行机构,由于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较为完善的执行机制得到广泛的接受,从而影响参与互动的联合国成员的行为,包括把这些国际规范内化为国内法律。联合国大会于2012年9月在其法治问题高级别会议上通过了一项被称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宣言——《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各国首脑及代表在该宣言中重申将“致力于法治”,强调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在推进国际法、国际规范建设方面,联合国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四、全球治理价值理念全球治理不仅是实践探索,也是价值理念塑造。在全球治理理论中,价值原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提出,全球价值是全球治理的基石,公认的价值和行为准则对确立有效合法的全球治理方式不可或缺。[瑞典]英瓦尔·卡尔松、[圭]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赵仲强、李正凌译:《天涯若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44—45页。在没有单一的权威治理主体条件下,全球治理更需要价值理念的引导和支撑。全球治理的价值,既可以指全球治理达成所依靠的一般性理念共识,也可以指全球治理具体领域所遵循的价值原则或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无论是一般性价值,还是特定理念,都是全球治理达成所必需的条件。没有价值追求的全球治理是不可想象的。全球治理所追求和遵循的价值有着多种来源。虽然理论上每个参与者都能在这些价值的形成和普及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联合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这是因为联合国往往被视为全球治理实践的首要主体,具有价值理念的倡导责任。同时,面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治理问题,联合国能够超越民族国家的局限性,更加自觉地关注全球治理价值的建构及其对实践的引导规范。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例,联合国在促进这一理念的发展和普及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价值,也是从全球角度来思考问题的方法。在现代化条件下,人类的生存不仅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解决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唯有实现发展的可持续,人类才能作为整体存续下来。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布了《增长的极限》报告后,全球问题引发广泛关注。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生存和地球生存息息相关,生态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枯竭、粮食问题、人口增长等是人类生存面临的迫切问题,应该将保护环境与争取和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1983年,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联合国在20世纪90年代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试图主导国际发展议程。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通过了《联合国千年宣言》,为发展和减贫建立了新目标。该宣言承诺在2015年之前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将全球贫困人口比例减半、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降低母婴死亡率、抗击艾滋病和疟疾、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推动全球发展伙伴关系8项目标。“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均围绕这一议程开展援助及发展活动。到2014年,全球极度贫困人口和缺乏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较1990年降低了一半以上,2亿多贫民窟居民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初等教育方面的男童、女童入学比例已基本实现平等,联合国千年发展部分具体目标已经实现。 United Nations,“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14, United Nations, 2014,”http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org/content/documents/6176MDG report pdf.2015年9月,联合国在纽约召开可持续发展峰会,发布《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该文件指出,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同时考虑减贫和可持续发展,把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纳入统一的发展议程,把减贫拓展到冲突与和平、不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不仅要消除贫困,而且要共享繁荣;不仅是简单的国际合作,而且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手段。尤其是增加了可持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生产和消费等发展性领域和指标,直接指向人的发展的驱动力和环境可持续的压力;它不仅关注发展中国家,也关注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实践。 United Nations,“Transforming Our World: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15/291/89/PDF/N1529189 pdf? Open Element.全球治理之所以可行,除了现实问题的推动外,也得益于以全球共同体为基础的共同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分享。从环境观念到可持续发展观念,再到新安全观,这些关系到人类整体存在的价值理念的发展,既展示了人类对自身生存问题认识的深入,也说明了威胁到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性问题在不断增多和日益紧迫。联合国及会员国签署的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件,在引导每个国家中心主义的思维范式,构建全球治理价值理念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节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面临的挑战在当今时代,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无论在议题领域还是在职能领域上都在向纵深扩展。但与此同时,联合国自身和外部环境也面临各种压力和挑战,制约了全球治理的成效。联合国改革长期停滞不前,加上其他国际机制发展与活跃,使联合国在当今和未来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面临更多挑战。一、联合国的局限性长期以来,联合国以其权威性、合法性和稳定性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进全球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深刻重塑和全球性问题的不断加剧,全球治理规则滞后于全球治理议题的不断扩张,联合国在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一)协调国家集体行动的困境联合国之所以具有广泛和合法的全球治理能力,是因为《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某种超国家的权力、赋予其管理全球性事务的责任,但同时它仍是一个建立在主权国家之上、受主权国家制约的国际组织。这就使联合国的权限与主权国家的权限之间形成难以克服的矛盾——主权国家和有效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正如摩根索所言,国际组织如果有效,就必然损害它的成员的行动自由;成员国如果强调它们的行动自由,就必然损害国际组织的有效性。[美]汉斯·J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91页。联合国会员国来自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背景,存在各种意识形态、价值和文化认同方面的差异,处于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力量对比相差悬殊,这使得联合国会员国在任何问题上都很难有相同的看法,更多是各种利益力量和观念价值在联合国的较量。会员国往往将维护自身利益作为优先选项,拒绝联合国公益性的制度安排,甚至以退出某种国际机制等不合作行为作为博弈筹码,各国在其中达成共识和有效方案的难度很大,使得多边机制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时存在严重的有效性危机,被称为“全球治理的能力赤字”陈东晓:《试论全球政治的新发展和中国多边外交的再思考》,《国际展望》2009年第2期,第2页。在联合国内形成的不同集团反映了会员国之间的合作和竞争。联合国内部缺乏一致性,在政治认同、利益认同和价值认同上都处于矛盾和分裂状态。联合国曾经被东西方冷战的意识形态阵营所分裂,如今仍然存在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之间的政治文化差异,被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影响下的政治文化和全球及地区范围的权力斗争和利益冲突所分裂。(二)联合国面临单边主义的挑战联合国是大国政治的产物,其现行的权力分配和组织管理结构主要反映大国的观念和利益。冷战时期,联合国成为大国争夺霸权的工具。冷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对世界政治,包括联合国事务的影响力巨大,动辄抛开联合国采取单边行动,无视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一意孤行地推行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进入21世纪,美国外交的单边主义色彩愈加浓厚。2003年,布什政府绕过联合国安理会悍然发动伊拉克战争;美国长期拖欠联合国会费和维和费用,是造成联合国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先后退出10多个国际机构、国际机制和国际条约,涉及国际安全、经贸、人权、文教、卫生、气候变化等领域。美国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为加重了国际社会的治理赤字,增加了国际合作的难度,使联合国权威面临严峻挑战。如何避免霸权国家对多边国际规则的破坏,同时保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三)联合国改革面临的挑战作为一个庞杂的全球性机构,联合国存在机构重复、议题过多、财政困难、效率低下等问题。尽管联合国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提高效率、压缩经费、加强协调、精简机构等,但迄今为止,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手段,其组织缺陷和局限制约了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传统地缘政治和大国竞争的重新加剧、全球性问题和威胁的层出不穷、国际力量对比的巨大变化,需要联合国不断通过改革,维护和加强其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权威和效力。否则,联合国将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中被边缘化。如何加强联合国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如何实现联合国内部的透明和高效,如何更好地发挥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是联合国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新挑战。二、联合国与其他治理机构的协调全球治理从本质上应该是一个由多元行为体提供不同方案的竞争性平台。治理竞争是指在某一议题领域,多个治理者提出多个治理方案,这些方案之间在理念和方法上存在差异。由于各种治理方案所覆盖的议题领域和服务对象存在重叠,被治理者可以在方案间进行取舍,从而使各种方案间产生替代效应。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活跃在当今世界舞台上的各类组织和集团日益增多,一些区域组织、次区域组织、专门组织,尤其是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非正式组织和集团兴起。随着这类组织和集团的发展与完善,它们在治理能力和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提升。这一趋势使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能力、效力及合法性均受到挑战,表明了全球各类组织和集团之间在全球治理上的竞争态势。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安全、推动全球发展、促进世界人权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联合国机构来实现的。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通过遍布世界各地的工作人员,在国际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难民移民等领域开展工作。联合国虽然具有更广泛的代表与合法性,但由于会员国众多、效率低下,其在某些议题的治理方案面临其他国际机构的竞争。以二十国集团为例,由于联合国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缺乏有效方案,因而二十国集团才被寄予厚望。二十国集团成员的治理能力以及在处理经济、金融等问题上的效率,比联合国更精悍、灵活、高效,其在全球经济协调与发展方面的解决方案显现出更大的优越性。2010年9月,在联合国一般性辩论开幕式上,瑞士前联邦主席、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主席戴斯提醒人们关注联合国面临的边缘化挑战,称该组织的影响力有可能随着其他国际集团的发展而被掩盖。他呼吁会员国与联合国携手共建真正的“全球伙伴关系”。《第65届联大主席戴斯呼吁警惕联合国被边缘化》,联合国新闻中心,2010年9月23日,http://wwwunmultimediaorg/radio/chinese。戴斯的言论代表了人们对联合国可能被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弱化和边缘化的担忧。因此,如何确保二十国集团的行动和决策能够加强联合国而不是损害联合国,以及如何建立一个能够协调联合国和二十国集团关系的框架尤为重要。在促进全球治理方面,联合国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围绕可持续发展,联合国还需要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跨地区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利用各自优势,共享发展议程、共建发展秩序,形成合作共治的关系,以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其实,国际组织间合作广泛存在。例如,联合国多个机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合作,联合国、欧盟、非盟等国际组织在和平行动中的合作,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在难民保护和难民政策中的合作。张贵洪:《联合国与联合国学》,《国际政治研究》(双月刊)2020年第4期,第9页。国际组织间合作又是国际合作的一个新范式。由于和平、发展和人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显得更加必要。探索联合国系统内部及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间合作,是联合国面临的新挑战。全球治理本质上是全球治理主体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系列国际规则、规范、制度的指导下解决全球问题的国际互动、国际合作过程。因此,国际规则是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深层次、关键性要素,是确保全球治理有效运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架构。尽管存在着种种缺陷和问题,但只有联合国能够在不同行为体之间搭建起合作的桥梁,具备动员、协调、整合全球不同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的条件。联合国的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国际体系的核心、国际秩序的基石和国际法治的象征。在通过发起倡议、推动议程和塑造规范以应对全球性问题和挑战方面,联合国仍扮演着不可或缺的推动者和组织者角色。联合国仍然是当今世界开展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联合国的使命要求其成为更具代表性、更有效、更开放、更透明、更负责任以及更有创造性的组织。为此,联合国必须进行重大改革,不仅要改革联合国的基本体制和主要机构,而且要改进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与各类行为体形成崭新的伙伴关系。这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社会所确立的各项重大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全球贸易治理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全球贸易治理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二战后国际社会创立的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作为一种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主要平台,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了全球贸易快速发展,为世界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国际贸易出现新变化。世界贸易组织面临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冲击,其贸易谈判、贸易监督及争端解决三大职能陷入困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立场的分歧不断扩大,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效率与公平问题被不断诟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构建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博弈日趋激烈,现有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难以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新变化,无法充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的实际发展需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遭遇严重挑战。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发展,推动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适应全球经济格局新变化,应当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改革。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框架是基于二战结束后为促进世界和平,以及全球经济复苏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承担了贸易谈判、贸易监督以及争端解决三大职能,通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八轮关税减让谈判维护了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对全球贸易增长和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自近代以来,欧洲列强的贸易政策主要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以及限制竞争的垄断贸易。列强的普遍做法是纷纷建立自己的殖民体系以及势力范围。在殖民体系内部,禁止殖民地发展制造业以及和其他国家发展贸易活动。与其他被殖民国家达成诸如设立通商口岸、租界等不平等的贸易条约。这种以各自的势力范围为界限的帝国竞争体制,导致重复瓜分殖民地的战争不断。尤其在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时期,主要国家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致使各国间的贸易战、关税战和汇率战不断发生。1929年,美国颁布《斯姆特-霍利关税法》,使美国的平均关税率从38%提高到52%,促使美国的贸易伙伴国采用了相应的报复性高关税,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46页。使得世界主要国家的关税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陡增。关税战和汇率战成为二战爆发的重要经济原因。二战结束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决心建立新的国际合作机制,避免大国之间的冲突,其中维持一个稳定的世界经济是这种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的世界经济能够让主要国家在非歧视性基础上进入市场、获得资源供应以及投资的机会。在此背景下,1947年在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上,参加国际贸易谈判的23国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从1948年起,《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法律上非正式但实际存在的国际贸易机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促进贸易自由化,以期达到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生产与贸易的目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前几十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促成各国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解决贸易争端上的工作卓有成效,其无歧视性、透明性、公正性原则被众多国家所接受。但这一系列原则主要适合于处理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面对国际经贸领域不断涌现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新的贸易形式,不能通过削减关税和解除非关税壁垒的自由化贸易措施来加以协调。因此,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决定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更为正式的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治理的继续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不仅管理范围扩大,内容涵盖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投资措施协议等,还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全球贸易治理机制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进化阶段。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第47—48页。第一,国际贸易治理致力于削减货物贸易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第二,国际贸易治理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纳入贸易规则中。在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问题被作为新议题引入谈判,该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全球贸易治理将更多涉及国内政策的议题引入区域贸易规则谈判中。第四,西方发达经济体推动建立面向21世纪的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的推动下,近年涉及国内政策的、要求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规范性标准的贸易规则开始在区域贸易治理层面酝酿。(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基于规则和秩序的现代国际贸易制度和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全球性多边贸易机制基本形成,它全面继承、捍卫了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所有成果,并对已有规则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一是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满足有效需求。生产力的发展进步是流通扩大的前提基础,而流通扩大也会反过来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可以提高就业率,实现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稳定增长,并达到提高生活水平的目的。二是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服务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当前世界经济格局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贸易体制趋于完善,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发展目标。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持续扩大货物生产与货物贸易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全球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在国际贸易中,世界贸易组织将发展问题、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待。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其承认各成员方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国的环保政策。但是,不得将环保政策措施异化为非关税壁垒,阻碍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四是保障发展中成员国家贸易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坚持“非歧视”性发展,并将其普遍适用化,从而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的平等地位不受侵犯。世界贸易组织明确提出要营造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发展外部环境,以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获得一定的且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福利份额。五是构建更加开放的、有活力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组织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协调、管理和监督等职能,以确保国际经贸秩序的稳定有序。世界贸易组织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原有的架构基础上,为协调和处理成员方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提供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框架机制和制度遵循。(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及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多边委员会及其他附属机构等。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具有准司法权、豁免成员方特定义务权等权力。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方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部长或者全权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总理事会负责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总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召开会议,自行拟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总理事会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纠纷和审议监督成员国贸易政策等职责。总理事会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等。秘书处是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机构提供秘书性工作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有:组织召开部长级会议;向各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支持;向涉及国际贸易争端纠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有效的技术援助;监测、分析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向希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提供无偿的咨询服务等。总干事并非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负责人,只是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负责人,没有特殊的法律权利。总干事是国际组织职员,履行自身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机构的指示。总干事履职期为四年,可以连任。总干事的职责主要有: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方施加压力,督促其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条款;制定有助于推动国际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的方针指南;帮助解决成员方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纠纷;负责落实秘书处的工作,管理资金预算,处理好与成员方相关的行政类事务;协调成员国开展正式和非正式谈判等。另外,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下还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机构)。在总理事会的牵头下,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诸如贸易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及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并对贸易协定的执行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机制支持。二是为各成员方提供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平台场所,并为执行谈判结果提供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框架。三是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纠纷。当开展国际贸易的成员方之间发生争端纠纷且不能磋商解决时,应统一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和上诉机构。四是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审议各方的贸易政策。其目的是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贸易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促使成员方更好地遵守规则与承诺。五是与相关机构展开交流合作。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展开合作,以便促进全球经济政策的协调性。六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以提高发展中国家成员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深度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来。二、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度性安排多边国际贸易是实现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多边贸易规则是各成员方基于共同利益进行谈判、协商和合作的结果。多边贸易规则并不是一个超国家的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只是为各成员方提供一个进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多边贸易谈判受到规范的制度安排约束。(一)世界贸易组织遵循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一系列被各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互惠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涵盖的多边贸易协定中,是成员方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遵循的基本准则。另外,整个规则体系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之上,并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来保证“承诺”的执行。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即边境外(国际市场)的非歧视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另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如优惠、豁免和特权等),应不得低于现在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成员方在签订的多边贸易协定中加入“最惠国待遇条款”,以确定优惠待遇的具体款项等。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增加成员方之间的经贸交流合作。《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则将其延伸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确保成员方在国际贸易的不同领域享有同等的优惠待遇,从而维护各类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发展权益,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和均衡发展。各成员方在作出关税减让、市场开放等优惠待遇时,必须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整体利益出发,而非仅考虑满足某些成员方的个别需求,否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例外。据统计,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约有25%的国际贸易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约束。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情况主要有:为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或生命所必需的措施,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等等。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指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提供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服务供给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等提供的待遇权利,不得低于本国所享受的待遇权利标准,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营造稳定贸易环境,提高全球的福利水平。国民待遇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在经济贸易领域的权利和待遇,不涉及政治领域的权利和待遇;国民待遇强调“不低于”。如果提供更优惠的待遇,亦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世界贸易组织负责针对国民待遇执行情况的审查,督促成员方更加严格遵守其国民待遇原则。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应必要、及时地公布能够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政策和贸易政策措施等(未实施的措施可不予公布)。各成员方要将公布及修订情况及时告知世界贸易组织,并承担起应其他成员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内容的义务。此外,各成员方签署的能够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要及时告知世界贸易组织并予以公布。透明度原则贯穿于成员方承诺的始末,侧重于贸易政策措施的及时公开和可获得度,涉及范围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各成员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监督国际贸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是负责监督其成员方实施透明度原则的保障体制。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的法律属性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公开与开展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确保与开展国际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予以通过、实施等,并且该程序要保持透明、公开与公正;三是构建独立、公正和有效的监督审查机构,能够对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等。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治化治理的应有之义。如果贸易政策措施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就难以监督成员方是否充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导致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协议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也就无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国际贸易外部环境。严格、及时地公布相关贸易政策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是增强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权威性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有利于维护成员方的利益,确保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开展公平竞争,维持国际贸易秩序稳定,营造公平和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因此,保证各成员方贸易政策措施的充分透明,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当严格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4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指成员方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对等性优惠待遇(国家之间利益的相互让与),强调成员方在关税减让方面的对等互惠以及履行义务的相互性和对等性,通过实质性地削减关税、贸易壁垒等,从而消除歧视性待遇,促进市场更加开放,构建互惠互利的多边贸易关系,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互惠原则是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在最大限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由最惠国待遇所引起的成员方“搭便车”行为。尽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均未对如何衡量、量化互惠做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具体规定,但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协定都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同时,具有互惠性质的关税减让和多边谈判可以视为多次重复博弈,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另外,成员方采取报复性反击举措亦是互惠原则的一种体现,即互惠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进行平衡地削减关税,但当一方成员方政府试图修改或退出先前签署的关税减让协定,其他成员方即可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复性回应,使得受影响的成员方尽可能地实现损失最小化。随着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新经济形态的快速发展,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逐渐成为多边谈判的焦点。随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发达经济体对其提出了更高的互惠新要求。因此,在未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关于互惠原则的探讨将进一步深入和细化。互惠原则同样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基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等客观现实,“肯尼迪回合”提出发达国家成员承担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减免关税和消除其他贸易壁垒等相关义务,但不能同时要求得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同等的互惠,以及做出与发展中国家成员自身发展水平不相称的“贡献”。基于此,创建“普惠制”,即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普遍的、非互惠和非歧视的关税减让特殊优惠,主要包括: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削减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可以相互进行区域性或全球性互惠,而不必将此优惠待遇授予发达国家成员;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关税减让幅度、受惠产品范围以及有效期限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范。实际上,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在综合实力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发达国家成员掌握国际贸易的制度性话语权,并长期掌控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议程,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难以获得实质性收益,无法实现真正的“互惠”和“普惠”。(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治理机制1多边谈判机制多边贸易体系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逐渐降低各个国家的保护水平的。历史上常见的是,不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双边贸易谈判,在缺乏对双边谈判进行规则约束的前提下,双边贸易谈判中的机会主义非常严重。在上一次谈判中通过让步所获得的收益,有可能在下一轮双边谈判中因谈判主体发生变化而被侵蚀。如果只是一次性的谈判,那么谈判方就会谨慎地权衡出口能够获得的国外市场机会,以及进口所要出让的国内市场机会。如果前者更大,就可以进行交换,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可能不会参加类似的谈判。如果每个缔约方都进行着累算计,那么整个多边谈判就很难推进。由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谈判是多边、多次、长期的重复谈判,一次谈判并不会将自己所有的市场机会交换掉,而是小批量多次交换。一次谈判,一个成员能够获得的出口市场机会可能与将要出让的市场机会不能平衡,但只要小批量多次进行基本平衡的交换,就会逐渐实现贸易自由化。长期来看,国内的进口竞争部门面临自我调整的压力,单纯等待只会坐以待毙。由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是一个多方参加的多阶段的重复合作博弈,各成员政府出于本国(地区)利益需要在贸易政策上的竞争,也有必要为获得更大的贸易自由化成果而进行国际层面上的合作或妥协。因此,各成员通过博弈中不断地竞争与合作,最终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多边互惠性谈判使成员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在既定的框架下进行,减少了谈判成本、降低了谈判障碍,从而达到交易成本的有效节约。2多边谈判约束机制为推进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创建了一套新的成员方约束条款,并渗入国内经济活动和立法的诸多领域,改变了国际社会对贸易进行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为了防止成员方走回头路,多边贸易体制特别设计了两个规则进行防范:一是约束关税的水平。将现有的关税约束起来,以后不能再提高。这意味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关税水平只能降低。每一次多边谈判的承诺,也都纳入这种约束之中。二是报复机制。各成员方通过“承诺”将自身约束在规章制度的体系中,撤销任何一项承诺都需要向该组织提交放弃权利的声明,因而放弃组织义务日益变得不可能。如果一成员方违反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将依法制裁,就会招致其他缔约方的报复。这使得每个缔约方都会谨慎行事,并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这样的机制使缔约方内部的保护主义倾向受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其他缔约方强有力的约束。3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决策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协商一致,即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其他决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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