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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数据观察 统计数据直观展示行业动向
聚焦热点 探索金融领域年度前沿问题
典型案例 深度剖析金融交易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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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年度评论的形式,对中国金融争议解决的年度发展进行总结和分析,从往年的动向,对未来进行前瞻分析。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分析金融争议的情况和解决争议方面的进展。第二部分为金融领域关注度较高的前沿热点争议,包括新《公司法》对投融资业务的影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法律适用,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等。第三部分为主要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年度观察,分为证券、信托、银行、保险、基金五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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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主编简介:
主编
郑小敏,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郑小敏律师长期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争议解决、资产处置、新型交易风险诊断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副主编
胡宇翔,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金融争议解决团队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胡宇翔律师专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的疑难案件和风险处置项目,近10年曾代理30余家金融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贸仲和北仲的各类金融案件。胡宇翔律师曾入选2024及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2022年度LEGAL500争议解决领域上榜合伙人。
杨飞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金融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杨飞飞律师专注于金融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破产及衍生诉讼,近年曾代理20余家金融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等的各类重大疑难金融案件和复杂资产处置项目。杨飞飞律师曾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争议解决领域品牌之星:新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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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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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
第一章金融争议的年度概况
第一节数据统计
第二节主要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
第二章金融争议解决的新发展
第一节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第二节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三节裁判理念的新发展
第四节监管规定及政策的新发展
第五节争议解决程序的新发展
第二编前沿热点争议年度盘点
第三章新《公司法》对投融资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第一节《公司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新《公司法》对股权投资人的影响及应对
第三节新《公司法》对债权投资人的影响及应对
第四章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留白
第一节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中介机构责任的精细化认定
第五章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第一节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担保物权的实体要件
第二节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要点
第三节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要点
第四节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要点
第五节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计算及受偿顺位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
第六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第一节新《公司法》下董事义务及责任体系新发展
第二节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制度观察
第三节中国董责险实践观察与展望
第四节董责险合同核心内容解读
第五节针对董责险完善的相关建议
第三编主要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七章证券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证券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证券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八章信托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信托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信托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九章银行业纠纷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银行业纠纷的新发展
第二节银行业纠纷前沿热点争议
第十章保险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保险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保险业前沿热点争议
第十一章基金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第一节基金业的新发展
第二节基金业前沿热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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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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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董责险合同核心内容解读
一、董责险概述
董责险,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董责险通常以公司为投保人(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以董监高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董监高个人为被保险人,以董监高履职过程中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董责险除了具有降低董监高面临的责任风险、减轻董监高不当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和为受损投资者提供赔偿保障王民:《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载《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6期,第60-73页。的功能以外,还具有激励公司管理人员积极作为,提升对商业机会的积极判断能力和执行能力的行为矫正的作用张怀岭、邵和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载《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8期,第62-72页。。与一般的责任保险相比,在我国董责险具有市场认知度和投保率低、发展缓慢的特点。
我们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的财产险产品信息库中收集了部分保险公司公开的董责险条款作为本节对比研究样本的国内董责险条款包括渤海财险、民安保险、美亚保险、平安财险以及中国人寿的董责险保险条款,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产品信息库,https://wwwiachinacn/col/col226/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14日。,经对比发现如下特点:(1)体例结构上大致相似,均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以及释义等部分;(2)具体内容尤其是细节上区别明显,在是否赔偿公司实体责任、是否赔偿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索赔、是否赔偿境外索赔、具体的责任扩展或豁免情形以及发现期长短等方面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缺乏统一示范条款、尚未形成行业共识的问题;(3)部分条款移植色彩浓厚,未完全实现本土化,存在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空间。
二、董责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一)董责险投保人一般为公司,而非被保险个人
根据市场惯例,董责险一般由公司为其董监高投保,其正当性在于,虽然董监高为董责险的直接受益人,但公司也可从董责险中间接受益,这是因为董责险在分散董事责任的同时免除了董事执行职务的后顾之忧,激励董事积极决策和执行,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经营水平。此外,公司所支出的保费可作为董事薪酬福利的一部分由公司的用人成本消化,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的财务负担。
但也有观点质疑公司作为投保人的合理性,理由在于:其一,董事因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被公司索赔是董事常见的履职风险,若保费也由公司支出,保费累计的支出可能接近于甚至超过可得的赔偿,相当于公司的损失并未得到完全的填补;其二,董责险在对董事产生激励作用的同时,还有可能适得其反,诱发董事机会主义行为和风险决策,增加道德风险;其三,董责险还有可能对董事责任制度本身形成冲击,因董责险削弱了董事责任制度对董事不法行为的制裁功能。张怀岭、邵和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他国镜鉴与本土重构》,载《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8期,第60-72页;孙宏涛:《诘问与正名: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能之责难与回应》,载《当代经济管理》2009年第2期,第95-97页。
(二)董责险被保险人通常包括董监高个人以及投保公司,并可根据承保范围向一般雇员和子公司扩张
在市场通行的董责险保单中,被保险个人一般包括:(1)投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职员;(2)董监高的配偶,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付、破产时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部分保险条款将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排除被保险人范围例如,《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民安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2023版)第2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不应包括:1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明确将董事规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如该条款继续保留,可能构成对董事清算阶段赔偿责任的免除条款。(需因被保险董监高的不当行为而被索赔,不包括因配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受托人个人原因引起的索赔);(3)如承保雇佣行为索赔即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通常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相互索赔的免责事由的除外情形。例如,《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除外责任”规定:“本公司对与下列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四、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下列赔偿请求仍予以承保:1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还包括与被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为被保险人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季节性员工、临时工等;(4)如扩展承保被保险公司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则被保险人范围还包括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一般雇员。
除上述被保险个人的赔偿责任外,董责险还可承保投保公司的特定赔偿责任,此时被保险公司的范围可扩张至投保公司,包括:(1)在保险期间内收购的子公司;(2)兼并其他公司后的新设公司;(3)新设子公司等。保险合同往往约定,如发生重大并购、兼并、重组事项,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继续承保或者加收保费、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者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有的保险合同还会对属于扩展承保的“子公司”的资产、持股比例、控制表决权比例等条件予以限制。例如,《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扩展责任”第1款即规定:“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扩展至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但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总资产价值少于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金额,且2其有价证券未在美国或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避免争议,建议投保时将被保险个人及被保险公司、子公司的范围以名单的方式固定下来,如发生变更,则由投保公司及时向保险人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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