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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法的精神 ——欧陆公司法的核心原则

書城自編碼: 400938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德]根特H.·罗斯,彼得·金德勒 著, 张怀岭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49120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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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手术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
为“站在十字路口”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內容簡介: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站在十字路口”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德〕根特?H.罗斯 ( Günter H. Roth ),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法学院商法与证券法教授,研究聚焦于企业法领域,是《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等法典评论的主要作者。
〔德〕彼得?金德勒(Peter Kindler),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民法、商法与公司法、国际私法以及比较法讲席教授,研究涉及公司法、买卖法、德国和国际破产法、国际私法与经济法等领域。所著教材和专著在德语法学界乃至世界范围都有广泛的影响力。
译者简介
张怀岭,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LL.M.),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入选成都社科优秀人才“雏鹰计划”。研究方向为商法、涉外法治。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欧美同学会会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顾问、独立董事、仲裁员、调解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以及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五项,部分决策咨询报告被等部门采纳。出版专/合著五部,在《社会科学》《国际问题研究》《北方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德国研究》《学习与实践》《财经法学》等核心期/集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目錄
目录
第一章概述 /
第一节欧盟公司法中的自由与责任 /
第二节关于法律体系的选择问题 /
第三节本研究的法律政策背景 / 第二章法定最低资本金与资本保护 /
第一节有限责任与风险转移 /
第二节资本确定与法定最低资本金 /
第三节资本缴纳 /
第四节公司设立的其他方面 /
第五节资本维持 /
第六节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 / 第三章公司组织机构 /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利益多元化 /
第二节公司组织机构与风险限制 /
第三节作为股东“受托人”的董事会成员 /
第四节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界分与层级 /
第五节董事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 第四章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
第一节基本原则 /
第二节程序性少数股东保护 /
第三节实质性少数股东保护 / 第五章公司的外部控制 /
第一节控制目的与控制工具 /
第二节年度审计 /
第三节强制性法律形式 /
第四节信息披露 /
第五节作为法律政策期待目标的外部控制扩张 / 第六章欧洲公司法的未来 /
第一节起点 /
第二节本书各章节的结论 /
第三节对公司法领域欧盟法律政策的评价 /
附录1 术语检索 /
附录2 缩略语 /
附录3 参考文献 /
译后记 /
內容試閱
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公司法现代化与公司治理完善行动纲要》(以下简称《2003年行动纲要》)给人这样的印象:欧盟公司法政策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关注,并尽可能通过成员国竞争来提高效率且仅在需要时进行协调。2012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新行动纲要》(以下简称《2012年行动纲要》)也是如此。此外,本质上,欧盟公司法政策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特征非常明显。不当交易规则(wrongful trading rule)的基础理念便是一个例子,如果公司不能继续支付其债务,公司董事决定既不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债务的履行,又不进行清算(边码109)本书类似注解,均指本书边码。——译者注,则公司董事应当对公司违约承担个人责任。在法学研究领域,《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2009年,第28—29页)为与原著保持一致,此处引用版本为外国作品,而非译本。——译者注这本知名专著也产生了一些影响。该书同样侧重于上市公司和英美法视角,将效率以及所谓的“股东利益最大化”(shareholder value)定义为公司法的中心。
相反,本书首先基于如下事实:整个欧洲范围内仅有一小部分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法由中小型企业主导。基于此,控制权交易或投资者保护等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标准和原则在我们看来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其次,法律首要关注的是正义而非效率。就公司法而言,其核心问题并不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受到企业活动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第三方主体的利益。《欧盟运作方式条约》(TFEU)提醒我们不要忘记在公司法和设立自由领域立法时应当保护“公司成员和其他主体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50条)。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例如,奥地利、德国、法国、瑞士、西班牙、意大利(按汉语拼音首字母排序),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的开创性制度贡献。
作者衷心感谢因斯布鲁克大学企业法与税法研究所以及慕尼黑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所有成员对本书的认真编辑和校对。同时也由衷感谢迪安娜·道纳尔(Tianna Dauner)律师及其团队为本书提供的语言支持。
根特·H.罗斯彼得·金德勒
2013年6月于因斯布鲁克和慕尼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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