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警官学院攻读学士学位期间,我第一次与反垄断法“触电”,自此,我便对反垄断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之后,我继续前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美利坚大学深造学习,这三段学习经历进一步增强了我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兴趣。在求学之路上,我先后受到了刘琼娥副教授、江山教授、戴宾律师、威廉·道奇(William S. Dodge)教授和邓志松律师的悉心指导,他们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对待学生的耐心与热忱让我受益匪浅。
在美利坚大学获得J.D.学位之后,我前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浙江万里学院任教,同时也在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在浙工作期间,通过走访调研,我发现宁波市乃至浙江省拥有大量的对美出口贸易业务。在繁荣的对美出口贸易背后,美国反垄断法成为一柄悬在我国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进入21世纪后,我国已有多家企业在对美出口贸易中卷入涉及美国反垄断法的跨国争端。
近年来,随着中美博弈的长期化,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政府的总体贸易观逐渐从自由贸易政策向价值贸易政策转变。美国政府将“小多边主义”策略与单边主义工具相结合,意图削弱乃至切断我国与全球经贸体系的联系。“小多边主义”策略(或者说“伪多边主义”策略)主要体现为,美国通过构建印太经济框架等区域经济组织意图将我国排除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之外。而单边主义工具的一大表现是,美国政府利用极具单边主义色彩的国内法工具对我国企业参与的跨国贸易予以干涉。例如,美国政府采取了“337调查”这一种有别于反垄断诉讼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企业展开调查。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垄断纠纷发起“337调查”,这在过去并不常见。因此,这些新的法律实践表明,美国反垄断法在对美出口贸易中对中国企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因此,我便萌生了在对美出口贸易背景下探讨美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计划,这一设想为本书的创作提供了契机。
在本书中,我探讨了多个美国反垄断司法判例,并在脚注中引用了这些判例的英文名称。部分案件经历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二审,甚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当需要比较不同层级法院判决的异同点并探讨当事人原告、被告身份时,我采用“原告诉被告”的格式标注案件的中文名称,并配以终审判决的英文名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案件详情。例如,在本书第166页所载的“佩珀诉苹果公司案”中,一审的原告是佩珀,被告是苹果公司。由于该案被苹果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我在本书中引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判观点。因此,对于该案在正文和脚注中的英文名称,我使用了“Apple Inc. v. Pepper”,以说明该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身份。为便于读者阅读与理解,特此统一说明。
本书除了对《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美国反垄断成文法规则及相关司法判例进行研究,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历史也是其研究重点之一。法国作家雨果曾经说过:“历史是什么?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研究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脉络,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美国的反垄断规则,更有助于厘清政治、经济、对外政策等多重因素如何影响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轨迹,以期为我国应对美国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中带来的挑战提供参考。除此之外,我们还将研究目光投向美国反垄断法的争端解决机制、抗辩事由、域外管辖权规则和合规制度这四个颇有实务色彩的研究议题,希望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在对美出口贸易中提高对美国反垄断法的风险应对能力。
我的法学研究之路离不开我的母亲余光慧女士和我的父亲曾庆军先生的理解、支持和鼓励。在本书的创作过程中,我还得到了许多亲朋好友的帮助和建议。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好友杨勇先生、尚婧博士、王申博士、邹犀砾博士、张建博士、薛琛博士、丁妍博士,他们在本书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建议和支持。
同时,我要感谢我的两位同学徐翔律师和吴晛博士,她们分别与我合作撰写了本书的第七章和第四章第四节。我还要感谢我的两位学生马陈龙和方栎渭,他们为本书的校对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为一个学术新人,这是我第一次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学术创作,我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刘晶编辑那里得到了详细又耐心的解答,我对她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和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对我和本书的大力支持。
曾凡宇
2024年1月于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