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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针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近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国有企业身份认定、第三方资助、透明度、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投资仲裁裁决上诉等国际投资仲裁重大前沿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结合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发展现状和仲裁发展的历史,对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适用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和其他境外投资中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可操作性建议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也针对我国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常设上诉机制构建方案的具体制度设计和适用,提出了前瞻性建议,以助力中国方案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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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小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商务厅法律专家库成员、2011-2012年国家公派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WTO法。先后出版《外资控制我国境内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西方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保障机制研究》等著作;在|《国外社会科学》《法商研究》等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10篇;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社科、教*部社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著作《外资控制我国境内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获得第十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曾多次就我国涉外投资法律事务,向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商务厅等部门和机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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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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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ICSID仲裁管辖中国有企业的身份认定问题
第一节国有企业在ICSID仲裁管辖中的身份认定困境
一、国有企业的含义及其国际投资现状
二、国有企业身份认定问题的缘起
三、国有企业在ICSID仲裁中两种不同身份的认定困境
第二节ICSID仲裁庭对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身份的认定
一、ICSID仲裁庭界定私人投资者的法律适用
二、ICSID仲裁庭对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的身份
认定标准
三、对ICSID仲裁庭判定方法的分析
第三节ICSID仲裁庭对国有企业行为归因于国家的认定
一、国有企业行为归因于国家的法律依据
二、ICSID仲裁庭对国有企业行为归因于
“缔约国”的认定
三、比较分析Broches标准和国家行为归因原则
第四节对中国国有企业寻求国际投资仲裁的启示
一、中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现状
二、中国涉案投资仲裁的现状
三、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潜在风险
四、中国的应对之策
第二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
第一节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概述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内涵
二、第三方资助的缘起与合法化发展趋势
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中对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规制
一、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缺失给国际投资仲裁带来的
挑战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对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规制的
现状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规制的
完善建议
第三节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背景下仲裁费用分担和
担保问题
一、国际投资仲裁费用分担制度
二、第三方资助下国际投资仲裁费用分担和担保
争议的焦点
三、第三方资助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费用分担和
担保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第四节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对第三方资助规制的现状
二、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法律规制对我国的
重要性
三、对我国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三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
第一节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概述
一、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缘起
二、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中透明度规则的发展与实践
一、NAFTA投资仲裁机制对投资透明度规则的开创性发展
二、ICSID机制对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三、UNCITRAL对透明度规则的进一步改革
第三节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一、对法庭之友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争论
二、相关透明度规则的具体内容规定模糊
三、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四节国际仲裁透明度规则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目前在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上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应对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措施
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紧急仲裁员制度概述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运作模式
三、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必要性
第二节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现状与产生的争议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现状
二、SCC投资仲裁实践中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争议
第三节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的问题分析及东道国之应对
一、“冷却期”在紧急仲裁员制度中的适用问题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版本问题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紧急仲裁员制度中的适用问题
四、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执行问题
第四节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二、完善我国相关规定的具体建议
第五章ISDS常设上诉机制构建的中国方案及适用研究
第一节ISDS上诉机制构建的正当性问题
一、投资仲裁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引入上诉机制追求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ISDS上诉机制中国方案模式的选择
一、中国方案模式的内涵意义
二、中欧方案的共识与分歧
三、中国方案凸显的独特优势
第三节中国方案具体制度的设计构想
一、上诉仲裁机制的原则与上诉仲裁机构的组成
二、受理阶段对欧盟规定的矫正
三、审理阶段对欧盟规则的补充
第四节中国方案在CAI和RCEP中的适用展望
一、常设上诉仲裁机制在CAI中的运用建议
二、常设上诉仲裁机制在RCEP中的运用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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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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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贸仲委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旨在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力图为企业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解决机制。同时,该规则为那些担心外国争端解决机构因不了解中国法律实践而可能产生偏见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备选的争端解决方案。因此,本书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书针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近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国有企业身份认定、第三方资助、透明度、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投资仲裁裁决上诉等国际投资仲裁重大前沿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结合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发展现状和仲裁发展的历史,对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适用我国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和其他境外投资中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可操作性建议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常设上诉机制构建方案的具体制度设计和适用,提出了前瞻性建议,以助力中国方案更趋完善。具体来讲,本书围绕以下五个重大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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