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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古籍十年规划重点项目,是对雍正朝会典进行点校整理。有清一代共修了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五朝会典,雍正会典承自康熙会典,是研究清史的基本文献。全书二百五十卷,记载内容起于康熙二十六年,止于雍正五年,系统记录了康熙雍正时期吏户礼工刑兵等六部职责以及各项办事制度,是具有大经大法性质的根本法典,也是现代人了解清朝政府运作的主要文献。本次以雍正十年武英殿本对其进行整理,施以现代标点,便于研究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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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尹泰,清朝满洲镶黄旗人,章佳氏。初授翰林院笔帖式,迁内阁侍读。康熙二十七年(1688)授翰林院侍讲,充日讲起居注官。后为国子监祭酒。雍正初任左都御史,请禁官民服用违制。雍正七年(1729)授东阁大学士兼兵部尚书。曾先后充任《大清会典》、《世宗实录》总裁。乾隆三年卒,谥文恪。
杨一凡,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著名法律史专家。专注于中国法律史文献整理与研究。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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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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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宗人府
卷之二
内閣
卷之三
吏部
文選清吏司
官制一
京官
卷之四
官制二
盛京官
卷之五
官制三
外官
卷之六
官制四
守壇廟陵寢官
卷之七
品級
卷之八
滿漢遷除通例
滿缺除選
滿缺陞補
卷之九
蒙古缺除授陞補
漢軍缺除授陞補
滿洲蒙古漢軍通例
盛京官陞除
盛京差委
外官陞除
卷之十
漢缺銓選總例
卷之十一
漢缺除選
卷之十二
漢缺推陞
漢缺候補
大清會典目録|
|大清會典(雍正朝)
卷之十三
考選
保舉外官舉劾附
聖賢後裔衍聖公官屬附
委署題補保留附
卷之十四
改調降調附
還職罰俸開復附
領憑赴任
迴避
給假
卷之十五
考功清吏司
考滿
朝覲
大計考察
京官考察
京官甄别
考察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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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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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是清朝官修典章制度的彙編,詳細地纂輯了清王朝中央文武衙門的編制、職掌、官員品級、統屬關係以及各項辦事制度,是當時國家機構及其職官處理公務的法律依據,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完備的具有大經大法性質的法典。
《大清會典》於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凡五修,故又總稱其爲“五朝會典”。
《會典》名之爲“典”,源於先秦時期的《周禮》。《周禮》又名《周官》,專載西周設官分職制度,采用“六卿分職,各率其屬”(康熙《大清會典》書首御製序)編纂體例。沿及唐、宋、元,仿爲《唐六典》,輯爲諸《會要》,修成《經世大典》。明初參照《唐六典》,頒《諸司職掌》,其後因之,編纂《明會典》。以“會典”命名始於明代。清朝承之,繼有《清會典》之編,而“會典事例”另成專書,則是清代的獨創。
康熙《會典》是清朝編纂的首bu會典。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五月,康熙皇帝鑒於“條例、事宜多散見於卷牘,在百司既艱於考衷,而兆姓亦無由通曉”(康熙《大清會典》書首《皇帝敕諭内閣》),敕命纂修《會典》。二十九年(一六九〇)成書,共一百六十二卷,載崇德元年(一六三六)至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中央五十個文武衙門現行的典章制度,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孝莊文皇后喪禮以特例附載“禮部”。此書仿明萬曆重修《會典》體例,以官統事,以事隸官,典例合一;“因事分類,因類分年。每一事類,略叙數語,以見大意”(雍正《大清會典》書首《凡例》)。
雍正《會典》續修始於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十年(一七三二)完成,共二百五十卷。與康熙《會典》比較,編纂體例無新的變化,主要是續入了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典章制度,並對舊典的一些内容進行了考訂和增補。
乾隆《會典》是清五部《會典》中編纂體例、内容變化最大的一部。乾隆十二年(一七四七),清高宗“以典例無辨,始命區會典則例各爲之部”(清崑岡等修、吴樹海等纂修光緒《大清會典》書首《凡例》),命續修典,二十九年(一七六四)成書。乾隆《會典》采用“以典爲綱,以則例爲目”的編纂體例,把原附在《會典》之後的事例與《會典》分編,計有《會典》一百卷,《會典則例》一百八十卷,接續雍正六年(一七二八)至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典章制度,典章制度不可通融改變,有較强的穩定性;《會典則例》專輯《會典》中所載各項典制的沿革損益的諭旨、奏章及具體事例,事例可因時因地根據情况通權達變。這種典、例分編的做法,爲嘉慶、光緒年間修典所傚法。
嘉慶《會典》始修於嘉慶六年(一八〇一),二十三年(一八一八)告成,分爲三部編輯,即會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圖一百三十二卷,接續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至嘉慶十七年(一八一二)典章制度。該書將“會典則例”改稱“會典事例”,將乾隆《會典》後附圖分離出來,另行成書,名曰《大清會典圖》,開創了清代《會典》有典、有例、有圖編纂體例之先河。
光緒《會典》始修於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二十五年(一八九九)成書,其中會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圖二百七十卷,接續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至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典章制度。該書增加了神機營、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和一些典制、禮制的内容,是五朝會典中規模最大,内容最完善的一部。
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四部《會典》雖然在名義上是對康熙《會典》的續修或增修,但各朝《會典》相對獨立成書,獨立行世,是典章制度的獨立記述。
《大清會典》的資料來源主要有四大類,一是朝廷頒行的各有關典章制度的官修書,如《品級考》《賦役全書》《學政全書》《中樞政考》《大清律例》及各部院寺監則例等;二是各衙門的檔案文牘;三是《清實録》中有關典制的資料;四是其他記載清代典制的書籍。就事例的來源講,主要是選自皇帝的諭旨、中央各衙門和督撫等的條陳、歷年的成案。
關於《大清會典》的性質,學界長期存在争議。有些學者認爲《會典》是典章制度史料彙編,其性質爲“官修史書”;有些學者認爲皇帝明令“照依會典”、“永遠遵守”,其性質爲“行政法典”。筆者以爲,五朝《會典》的内容雖多寡不一,但實際上都是由國家典章制度和累朝事例構成,其事例又有“遠年事例”和“現行事例”之分。現行的國家典章和事例無疑具有法律效力,史籍中有關行用《會典》的記載比比皆是,而“遠年事例”屬於前朝舊例,非經皇帝欽准不得援引,其價值是“以備後世查考”。另外,五朝《會典》的編纂體例、收入《大清律》的情况前後也有變化。康熙、雍正《會典》典、例未分,將《大清律》全文收入;乾隆《會典》及《會典則例》按照“已刊刻頒行”諸書“只備參考,無庸復載”的編纂原則,未收入《大清律》(乾隆《會典》書首《凡例》);嘉慶、光緒《會典》典文只載經久可行的現行典章,而把《大清律》律文及附例收入《會典事例》。因此,關於《大清會典》的性質,應在全面、認真研讀五朝《會典》《會典圖》及《會典事例》的基礎上,根據編纂的宗旨、内容和該書有無法律效力、是否行用等綜合加以判斷,不可只憑某一朝《會典》,或僅據光緒《會典》典文而不及其他就下結論。“官修史書”説忽視了《會典》與其他政書不同,它是通過立法活動修成,所載必經久可行之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典”説忽視了康熙、雍正《會典》收有《大清律》,忽視了嘉慶、光緒《會典》典文收有刑法基本制度和原則,且《大清律》作爲典文之目收入《會典事例》,故還是按照清代統治者對《會典》性質的表述,稱其爲“大經大法”爲妥。用現代法律語言則可表述爲:《大清會典》是全面規範國家政務和各項基本制度、經久常行、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綱”的地位的大法。
《大清會典》的内容涉及國家典章制度的方方面面,展現了清代典例法律體系的概貌,是研究清史和中國法制史學者的必讀之書。乾隆《大清會典·凡例》云:“《會典》以典章會要爲義,所載必經久常行之制。兹編於國家大經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總括綱領勒爲完書。”清代通過定期修訂《會典》,把增補、删除或修正的典章制度以《會典》形式確定下來。《會典事例》又按時間順序,以事例形式記載了清一代各項典章制度的變遷,彙集了歷年頒佈的有關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各種法律規範。清《會典》結構體例頗爲縝密,以官統事,以事隸官;以典帥例,以例、圖助典;以本文領注,以注詳文;詳略結合,經緯分明,體用相須,使這部宏篇鉅著得以經世致用。它所記載的清代不斷完善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對於加强我國當前的法治建設也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長期以來,由於五朝《會典》卷帙繁衆,内容龐博,加之藏本較少,給讀者利用造成了很大困難。多年來,學界主要是使用光緒《會典》研究清代法律制度,以致清代前、中期法制研究,至今仍是清代法制史研究的薄弱環節。現存的《大清會典》已有影印本出版,對一般古漢語水平較低的讀者來説,閲讀仍有一定難度。標點本五朝《會典》的出版,無論是對於學術研究還是現實的法治建設,都有重要的意義。
現存的《大清會典》版本,康熙《會典》有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〇)内府刻本;雍正《會典》有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武英殿刻本;乾隆《會典》有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武英殿刻本、乾隆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四庫全書薈要》本、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鉛印本、光緒二十七年(一九〇一)上海文林石印本、光緒二十八年(一九〇二)著易堂書局石印本;嘉慶《會典》有清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武英殿刻本、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湖北崇文書局刻本;光緒《會典》有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京師官書局石印本、光緒三十四年(一九〇八)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宣統元年(一九〇九)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宣統三年(一九一一)上海商務印書館石印本。課題組在整理過程中,按照“擇善而從”的原則,五朝《會典》分别以康熙《會典》内府刻本和雍正、乾隆、嘉慶《會典》武英殿刻本、光緒《會典》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石印本爲底本,以其他版本爲參校本。
與大清五朝《會典》相並行的還有《大清會典事例》、大清部院則例這兩類重要的法律典籍,三者融爲一體,以《會典》爲綱,則例、事例爲目,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充分顯示了清王朝近三百年間的典章制度的基本面貌。因事例、則例卷帙浩繁,標點整理工作量甚大,我們先把標點本五朝《大清會典》奉獻給讀者。
鳳凰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姜小青先生、倪培翔先生對本書的出版一直關心支持。本書得以順利出版,是參加整理工作的各位學者共同努力和鳳凰出版社大力支持的結果。謹誌於此,以表謝意。
雍正朝《會典》的整理始於二〇一五年,組織實施中的各種事宜,由宋北平先生承擔。由於該《會典》延續了康熙朝《會典》典、例一體的編撰體例,卷帙浩大,是五朝《會典》中規模最大者,參與整理的校點者較多,時間也較長。本書整理的具體分工是:第一、二册由宋鴿點校,第三册由臧傑斌、劉宸纓點校,第四册由趙東昇、劉宸纓點校,第五册由卜安淳、劉宸纓點校,前後歷時九年,終於完成了此書的整理工作。由於多人參與,整理過程中偶有與五朝《會典》的《整理凡例》認識不一之處,未能完全統一,還請讀者諒之。
楊一凡宋北平
二〇二四年五月
大清會典卷之一
宗人府
國初,於篤恭殿前列署十,爲諸王議政之所。順治九年,設宗人府,以和碩親王或多羅郡王總領府事,多羅貝勒爲左宗正,固山貝子爲右宗正,鎮國公或輔國公爲左右宗人,掌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玉牒,紀載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謚葬等事。外正官有漢府丞一員,屬官有郎中、員外、主事等官,初俱滿缺,雍正元年增設漢主事。其首領有經歷。建置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凡玉牒紀載,崇德三年定:親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年及一歲,許將其名並所生年月日時、母某氏開列送府,詳載册籍。其另室所居之妾媵出者,亦准記籍。如將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並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治以重罪。開送時將收生婦名姓亦並開送存案。覺羅子女,年及一載,照前例記籍。其庶出之子,亦准記籍。如以撫養異姓之子謊報者,治以重罪。○順治九年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送府記籍。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府,載入黄册。其收生婦某、保結某,亦一並開送存案。覺羅所生子女,即令報知各旗首領。其首領於生子三日前,親加察詢某人某婦、於某年月日時、第幾男、第幾女、名某、收生婦某,逐一開録,於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親賫送府,編入紅册。若遲誤不送及錯送者,首領從重治罪,其子不准載入册籍。○又定:宗室子女入黄册,覺羅子女入紅册,有罪者入青册。○又定:纂修玉牒,其存者用硃書,已故者用墨書。○十三年題准:宗人府會同内院、禮部,十年一次,纂修玉牒。○十八年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亦准載入。○康熙三十二年覆准:王以下,閑散宗室以上,有同名者,俱令更改。内有已得誥册者,交部换給,照所改名修入册籍。○五十二年諭:“宗室革退者,皆不入玉牒。伊等子孫,若及今不察明表著,日後年遠,漸至淹没,關係甚大。應察明載入玉牒,酌量給帶爲記。覺羅等原係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察明,亦將淹没。又,宗室、覺羅有棄子爲他人收養者,所生子女,俱應察明記載,選繡女時勿令混入。着詳察議奏。”遵旨覆准:令查明革退宗室,俱給紅帶,載入黄册。革退覺羅,俱給紫帶,載入紅册。於纂修玉牒時,紅帶、紫帶子女,俱照册載名。其有棄子爲人收養者,宗人府察明具題請旨。○五十九年覆准:革退宗室、覺羅,有前未查入玉牒藍檔内者,既經察明記載,嗣後伊等所生之子,着該旗出印結送府入册。○雍正元年題准:玉牒事屬重大,定例宗室、覺羅所生子女,每年載入黄册、紅册,俟滿十年,纂修玉牒,兼寫清漢文。該衙門除府丞外並無漢司官,每年止有清文册籍。嗣後,增設漢主事二員,將進士、舉人出身官員,交該部揀選引見補授。於每年各宗室、覺羅開列送府時,即兼清、漢文造入册籍。○三年覆准:玉牒館局,凡校對繕寫漢文,交與府丞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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