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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基金合同·投资合同·机理分析·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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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私募股权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和私募股权投资合同(“投资合同”)是私募股权行业两个最重要的合同文本。基金合同主要约定基金管理人(“GP”)和基金投资人(“L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合同主要约定基金和投资项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个合同文本既相互独立又有着极强的内部联系,共同作为“双核”贯穿了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基金合同和投资合同可以视为私募股权领域合同的“两板斧”,透彻理解和把握这“两板斧”,是私募股权领域从业者必 备的技能之一。
·从历史渊源的角度
上篇 基金合同
重点就受托管理的商业模式费用和收益支付安排等内容引入美国相关实践进行对比分析
下篇 投资合同
探讨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VCA”)风险投资示范法律文本如何在中国实现本土化
·从“颗粒度”的角度
上篇 基金合同
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 备条款指引)逐条进行剖析
下篇 投资合同
对上述示范法律文本中的条款清单(“Term Sheet”)逐条进行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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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鑫泽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职业资格。在十余年私募股权投资从业经历中,主要为10 基金的组建及运营、300 项目尽调、200 项目投资、300 重大投后及退出事项提供法律支持。曾在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毅达资本”)担任投资总监,现为东和(江苏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和创投”)合伙人。
研究成果:《企业IPO中的“三类股东”——从私法和监管角度谈“三类股东”之适格性》载《证券法苑》2018年总第24卷;《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条款之解释》,载《私法》2013年总第2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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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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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基金合同
第一章 基金合同的特质
第一节 基金合同的基金属性
第二节 有限合伙型基金合同
一、有限合伙的特点
二、有限合伙的法律性质
第二章 基金合同指引
第一节 基金合同指引的意义
第二节 具体条款的展开
一、规范依据
二、声明与承诺
三、合伙企业的名称
四、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五、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六、合伙期限
七、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八、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
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十、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十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
十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十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
十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十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十七、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
十八、管理人可以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管理
十九、管理人就托管事项的授权范围
二十、不托管应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十一、合伙人入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二十二、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二十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二十四、投资范围
二十五、投资运作方式
二十六、投资限制
二十七、投资决策程序
二十八、关联方及投资回避
二十九、投资后持续管理
三十、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三十一、税务承担
三十二、合伙企业费用的核算和支付事项
三十三、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等
三十四、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及报送
三十五、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
三十六、清算人及任命条件
三十七、清偿及分配
三十八、修订事由及程序
三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十、合伙协议为准、备案版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合同番外条款
第一节 何为番外条款
第二节 具体番外条款
一、维持运作条款
二、关键人士
下 篇 投资合同
第四章 投资合同的特质
第一节 投资合同的特殊权利安排
一、特殊权利安排的必要性
二、中美特殊权利安排的差异
第二节 投资合同的结构
一、基础结构中美相同:“Terms Sheet 正式投资协议”
二、本土化尝试差异:“正式投资协议的分化”
第五章 示范投资合同
第一节 示范投资合同的意义
第二节 具体条款的展开
一、投资条款的分类
二、标题—投资意向书
三、首段—没有法律拘束力
四、交易条款
五、交割日
六、投资方
七、融资总额
八、每股价格
九、投前估值
十、股权结构
十一、章程
十二、分红权
十三、清算优先权
十四、表决权
十五、保护条款
十六、可选转换
十七、反稀释条款
十八、强制转换
十九、继续参与
二十、赎回权
二十一、股份购买协议
二十二、陈述与保证
二十三、交割条件
二十四、律师和费用
二十五、投资方权利协议
二十六、注册权
二十七、管理和信息权
二十八、按比例认购次轮融资的权利
二十九、不竞争和不劝诱协议
三十、保密和开发协议
三十一、董事会事项
三十二、员工股票期权
三十三、关键人员保险
三十四、IPO定向股票
三十五、合格小企业股票
三十六、终止
三十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协议和表决权协议
三十八、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三十九、董事会/表决协议
四十、拖售
四十一、公司对投资者出售的优先购买权
四十二、终止
四十三、其他事项
四十四、创始人股票
四十五、现有优先股
四十六、排他/保密
四十七、到期及其他
四十八、CFIUS事项
第六章 投资合同番外条款
第一节 何为番外条款
第二节 具体番外条款
一、业绩对赌
二、最优惠条款
三、再创业条款
四、创始人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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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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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私募股权合同的“两板斧”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以私募股权基金为核心主体/载体的投资活动,广义上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募投管退”流程:基金募集、项目投资、投资项目管理及基金运营管理、投资项目退出及基金最终清算退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核心涉及两个合同文本:一个是在基金募集阶段的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另一个是在项目投资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前述两个合同文本,可以视为私募股权领域合同的“两板斧”,前者主要约定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GP)和基金投资人(以下简称L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约定基金和投资项目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透彻理解和把握这“两板斧”,是私募股权领域从业者必 备的技能之一。
在笔者从业过程中,涉猎了不少文献和介绍,其中有若干极具价值的文献及资料。然而,从笔者的学习及从业体会来看,大量资料存在“颗粒度”不够或“历史眼光”不足的问题。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肇始于美国,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从美国法域进入中国法域,本土的行业研究者和从业者首先是将私募股权相关合同的文本进行了“本土化”,这种本土化以“英译中”为始,却不仅仅限于语言层面的翻译,更有为适应中国的商业环境、法律环境而进行的本土化。对私募股权合同文本的溯源,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初始合同文本的功能设计及其背后的机理,进而更深入地理解如何在中国的具体商业和法律环境中,将初始功能设计和背后机理在中国语境下的私募股权合同中做本土化的实现,而非仅针对文本生翻硬套。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文本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美国基金合同和投资合同对中国语境下的基金合同和投资合同产生的影响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投资合同更直接受到美国实践的影响,笔者从业过程中涉猎的投资合同,目前仍有不少带着直接翻译美国文本的痕迹;而私募基金合同受到美国实践的影响则较为间接,核心的影响点在于“受托(委托)管理”的商业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费用支付和收益安排,易言之,管理费(Management Fee)支付和业绩报酬或超额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安排。笔者从业过程中涉猎的基金合同,前述模式和安排一般是“功能性”地融入基金合同中,直接翻译的痕迹并不明显。
造成前述差异的原因,就笔者的观察而言,首先,可能是二者在可获得性上存在巨大差别,投资合同基于组合投资、分散投资的要求,从数量上来说天然是要比基金合同多,市面上多见并受到从业者关注的也首先是投资合同。其次,二者的行业协会“开放程度”存在差异,就投资端而言,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以下简称NVCA)早年就发布了风险投资的示范法律文本,这些文本反映了业内在投资合同上的通行做法和习惯,对中国的实践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就基金端而言,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以下简称ILPA)直至2019年才发布了示范有限合伙协议,其发布对中国的当前实践有一定参考意义,但就历史影响而言,并没有出现类似于私募投资合同文本“英译中”的直接影响。最后,投资端和基金端的历史基础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就投资端而言,《民法通则》(1986年)、《公司法》(1993年)、《合同法》(1999年)等在早年就搭建好了投资端的基础法律环境,投资合同能够相对容易地通过从“英译中”开始实现投资合同机制功能的本土化。而就基金端而言,美国实践通行使用的是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LPA),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也是最符合私募股权基金内在逻辑要求的形式,但就国内而言,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才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符合股权投资领域要求的法律主体形态才开始被大量采用。
就“颗粒度”来说,作为私募股权领域的从业者,为了更好地理解业务、推进业务,有必要对私募股权合同的“两板斧”有深入细致的理解,而就笔者观察,市面上大部分的解读进行了非常精巧完善的体系化梳理、分析,部分解读就单个条款进行了非常完善的研究,但极少能见到对“两板斧”整个体系、每个条款做细致分析的资料。就笔者的从业体会来讲,对“两板斧”每个条款都给予足够多的关注、作深入的理解,与体系化的认知同等重要,因为在实际业务过程中,面对的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而非仅仅是核心的条款,并且若干“枝节”条款经常与核心条款钩稽或与合同整体效力、责任限制等息息相关,虽然是“枝节”但并非不重要。
鉴于以上,有了本书的展开。本书正文分为上下两篇,分别论述私募股权合同的“两板斧”——上篇基金合同和下篇投资合同。
上篇论述基金合同,从“颗粒度”的角度,笔者将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2016年7月发布的《合同指引3号》(以下简称指引)逐条进行剖析。从“历史眼光”的角度,笔者将重点就受托管理的商业模式、费用和收益支付安排进行回溯,引入美国相关实践对比,并参照ILPA示范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下篇论述投资合同,从“历史眼光”的角度,笔者将对NVCA发布的风险投资的示范法律文本(聚焦到其中的“Term Sheet”,即“条款清单”)进行回溯。从“颗粒度”的角度,对前述条款清单逐条进行详细剖析。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就“颗粒度”而言,基金合同和投资合同的条款都会受到“商务逻辑”和“规范框架”两个维度的影响塑造,叠加基金合同和投资合同两个内容后,具体条款的分析可见表1四个象限维度(见书中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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