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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两种重要手段,二者无缝衔接配合是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本质上是一项“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涉及行政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衔接配合,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亟须健全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双向移接程序,完善环境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双向转换规则,以及基于“检察权属法律监督权说”重塑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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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蒋云飞,男,1988年4月生,广西桂林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经济法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现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兼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智库专家、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曾赴台湾铭传大学交流访学,挂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党组成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项目、博士后面上资助、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中央党校重点调研课题等省部级课题10项,在《现代法学》《档案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CSSCI期刊论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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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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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选题缘起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创新
第一章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意蕴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 环境行政执法
二 环境刑事司法
三 “行刑衔接”机制
第二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动因
一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难题
二 对生态环境“行刑衔接”难题的回应
第三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主要构成
一 案件移送机制
二 证据转化机制
三 检察监督机制
四 其他配套机制
第二章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权力制衡理论
一 权力制衡理论简述
二 权力制衡理论与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
第二节 行政犯罪理论
一 行政犯罪理论简述
二 行政犯罪理论与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
第三节 协同治理理论
一 协同治理理论简述
二 协同治理理论与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
第四节 整体性治理理论
一 整体性治理理论简述
二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
第三章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的案件移送机制
第一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机制的内容
一 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 刑事司法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
第二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机制的检讨
一 案件移送与承接程序复杂
二 案件移送与承接标准不明
三 不依法移接案件追责乏力
四 案件反向移送机制的缺失
第三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原则之反思
一 案件移送原则的适用争议
二 同步协调原则的证成与适用
第四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机制的完善
一 精简程序:环保警察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二 标准对接:调适案件移送与承接的标准
三 强化追责:明确不依法移接案件的后果
四 案件倒流:构建案件反向移送程序机制
第四章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机制
第一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机制的内容
一 环境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
二 刑事证据向环境行政证据转化
第二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的实践困境
一 取证主体的外延稍显模糊
二 可转化证据的范围较狭窄
三 证据反向转化规则的分歧
四 证据转化审查机制不健全
第三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机制的健全
一 取证主体外延之适度扩张
二 明晰可以转化证据的种类与范围
三 证据反向转化的证成与规则建构
四 健全证据转化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第五章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的检察监督机制
第一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的检察监督机制概述
一 检察监督机制的法律依据
二 检察监督机制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 移案监督缺乏法律授权
二 检察监督信息渠道不畅
三 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刚性
四 提前介入界限较为模糊
五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困难
第三节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检察权性质之定位
一 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争议
二 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中检察权性质之应然定位
第四节 基于“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说”重塑检察监督机制
一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之移案监督权
二 拓宽检察监督信息渠道
三 强化违反检察监督的法律责任
四 明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与边界
五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一 主要结论
二 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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