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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3311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杨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309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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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认可和香港清盘人到内地跨境履职的审查为切入点,对跨境破产和区际法律冲突两个主要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厘清了香港清盘的一些概念,并通过流程图的方式作了直观的展示。作者通过对大量内地与香港有关跨境破产管辖方面的案例、内地与香港在区际跨境破产合作方面(包括成功与不成功)的案例的介绍与分析,揭示了《试点意见》以来双方法院对彼此的态度,展示了一国之下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难点和要点。对内地破产管理人和香港清盘人分别在本地履职的具体职权进行了列举式加比较式的研究,使读者可以对破产管理人及清盘人职责的具体内容、履职应注意的特别之处以及履职不当的责任有清晰的了解。最后结合工作实践对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合作提出理论依据及建议。
關於作者:
杨靖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三级高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广东省审判业务专家。主要研究领域: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环境资源法。
目錄
第一章 香港清盘的基础问题 001
一、清盘程序的分类 002
(一)强制清盘的类别 002
(二)自动清盘的类别 004
(三)内地与香港相关程序之比较 007
二、清盘令 012
(一)清盘令的性质 012
(二)香港清盘令与内地破产裁定的比较 015
三、清盘人 018
(一)香港清盘人的种类 018
(二)香港清盘人的任职资格 020
(三)香港清盘人的任免 024
(四)香港清盘人的性质 028
第二章 香港清盘程序在内地获得认可的依据 032
一、《会谈纪要》达成及《试点意见》出台 032
(一)《会谈纪要》及《试点意见》出台的背景及相关情况 032
(二)有关《会谈纪要》及《试点意见》的解读 033
二、依跨境破产合作法律及相关法理予以认可的情况 040
(一)内地的域外破产程序承认制度 040
(二)香港的域外破产程序承认制度 046
三、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的认可实践 056
四、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基本原则 059
(一)“一国两制”原则 059
(二)互相尊重原则 062
(三)充分诚信原则 063
(四)依法处理原则 067
第三章 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进行审查的内容 068
一、合适管辖法院的判断 069
(一)香港的跨境破产管辖情况 069
(二)内地跨境破产管辖情况及与香港的比较 078
(三)管辖的借鉴与合适管辖的确定 082
二、域外破产程序正当性的判断 092
(一)程序正当性原则 092
(二)程序正当性的判断 093
三、清盘程序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判断 100
(一)公共秩序保留 100
(二)不合适裁判的排除 103
四、申请认可的时效 106
第四章 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的情况及清盘人跨境履职的准据法 110
一、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的规定与实践 110
(一)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的规定 110
(二)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的实践 113
(三)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案例分析 123
二、清盘人身份认可及履职权责的国际参考及准据法 128
(一)清盘人跨境履职之国际参考 128
(二)清盘人跨境履职的准据法 139
第五章 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权责 145
一、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职权 145
(一)内地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145
(二)香港清盘人在香港地区法律下的职权 149
(三)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职权与资料 156
二、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法律责任 158
(一)内地破产管理人履职责任的法律规定 158
(二)香港清盘人履职责任的法律规定 159
(三)内地破产管理人与香港清盘人履职不当的承责对比 162
三、跨境履职需要厘清的问题 178
(一)内地破产管理人履职需要厘清的问题 178
(二)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能否对企业进行重整 180
第六章 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合作制度建设 183
一、香港清盘人跨境履职制度建设的着手点 183
二、配套协作制度 188
(一)为清盘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 188
(二)破产管理人(清盘人)简便准入制度 190
(三)联合听审制度 191
(四)破产财产跨境处置制度 192
(五)跨境破产信息化建设 194
(六)破产管理人(清盘人)跨境履职保障制度 195
三、总结与展望 196
(一)总结 196
(二)展望 200
参考文献 204
案例表 221
后 记 227
內容試閱
前言
  2013年7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申请颁布命令,对中国最大的再生金属资源公司中金再生委任临时清盘人,从而使该司进入清盘程序。该事件在香港境内外资本市场引起极大震动。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以涉嫌欺诈为由向法庭申请将一家上市公司清盘。临时清盘人上任后对中金再生位于内地的子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行为,包括更换董事长等企业高管、要求子公司不得清偿对内地债权人所欠债务等。由此造成子公司内地债权人的恐慌,内地债权人遂组成以中国银行为首的银团向法院对子公司广州亚钢、广州亚铜提出重整申请。2014年2月17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重整,从此拉开中金再生系列子公司在内地破产的序幕。
  该案带来的疑问是,针对境内外破产管理人和清盘人争夺对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有无适当的方法予以协调?跨境公司在香港进入清盘程序后,该清盘程序如何能够在内地获得认可?香港清盘人可否跨境到内地履行其清盘职责?有什么条件或限制?
  为回答上述问题,研究内地法院如何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及香港清盘人如何到内地履职非常有必要。内地法院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及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是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必要部分。而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意义重大。
  其一,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是实现一国治理之需要。内地与香港同属一国,有法理依据,有历史渊源,有现实条件,也有人文基础。在香港与内地之间进行跨境破产合作是一国的内在需要,符合两地人民的利益。
  其二,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是两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2020—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但仍然是世界上少有的经济仍然正增长的经济体之一。经济的繁荣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和推动。破产法作为“经济宪法”,其制度完善与否是判断一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关键。内地与香港经济的融合也促使两地跨境破产增长,新的历史时期下粤港澳经济的新融合、新发展将会出现新局面。
  其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社会资源。认可对方破产程序,准许对方管理人(清盘人)跨境履职,债权人就无须在异地针对债务人提起一个新的破产申请,这样既避免了因为重新提起一个破产程序造成时间上的浪费而致破产财产发生贬损,又避免了两地破产程序带来的冲突,可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极大地提高了程序效率。
  其四,有利于两地债权人利益之保护。香港与内地进行跨境破产合作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公平受偿。允许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其有权对香港企业位于内地的财产进行处置,这将有利于该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此外,两地开展跨境破产合作也有利于防范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实施,两地民商事司法合作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破产(清盘)案件暂不适用该安排。因此,我们在2021年5月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基础上,仍要加强对两地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研究与探索。
  目前来看,虽然综合全球,研究跨境破产的文献较多,但中文文献相对较少;英文文献虽相对较多,但其中关于区际跨境破产的研究亦甚少。总体而言,这些文献在理论研究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但缺乏司法实践的支撑。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际跨境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和国际跨境破产管辖权;(2)破产管理人(清盘人)在本地履职;(3)内地与香港之间区际法律冲突,但尚未有将上述三个研究方面结合起来对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进行深入专题研究的学术成果。在具体研究内容方面,未有专门研究内地法院如何认可香港清盘程序的成熟的文献,亦未有研究香港清盘人如何到内地履职或内地破产管理人到香港如何履职的成熟的文献。将上述三个方面内容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有助于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问题更好厘清,观念更好融合,做法更好衔接。而这三个方面有机结合也是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合作开展的重要基础与重要方向,因此笔者在此作一尝试。
  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是双边互动的行为,本书从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认可入手,先进行单边研究。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重点之一是研究并解决内地法院如何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及香港清盘人如何到内地履职的问题。因此,本书将该问题作为研究主题,在此基础上,以香港清盘程序在内地获得认可的依据、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进行审查的内容、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协助的情况及清盘人跨境履职的准据法三个具体问题作为研究的子问题。在讨论三个子问题前,先对香港清盘的基础问题进行整理分析;而作为研究的成果之一,笔者最后对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权责进行分析总结。
  笔者通过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对香港清盘程序、清盘令、清盘人所涉资料,内地与香港有关跨境破产管辖和协助及内地破产管理人与香港清盘人履职不当被追责等案例进行了广泛收集,并进行整理、对比、分析。在对破产程序域外效力、跨境破产管辖权等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国际司法实践,如美国、欧盟、《跨境破产示范法》项下的相关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分析,总结了两个原创性观点:第一,内地法院对待香港清盘程序相较于对待其他域外破产程序态度较为宽松;第二,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程序进行审查的标准与其他域外破产程序所掌握的标准基本相同,但认可这些破产程序是一国之内不同的破产程序。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本书的四个重要理论创新:一是内地与香港开展区际跨境破产合作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国两制”原则、互相尊重原则、充分诚信原则、依法处理原则。二是内地法院对香港清盘程序进行审查应注重四个重点:是否合理行使跨境破产管辖权、清盘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清盘程序是否存在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清盘程序的认可申请是否在时效期间内。三是为跨境破产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案:综合考虑主要利益中心、债务人住所地、主要破产财产所在地、债务人营业地等因素以确定最充分联系地,由最充分联系地法院对跨境破产案件进行管辖;以主要利益中心为主破产程序管辖地,以债务人住所地、主要破产财产所在地为从破产程序管辖地;平行破产程序间相互协助。四是香港清盘人内地履职的准据法: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受香港与内地法律双重约束;关于清盘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判断适用属人法,即香港法;关于清盘人履职职责的确定,主要适用行为地法,即内地法,但同时不能超越清盘人属人法规定的范围。此外,经比较、分析内地破产管理人和香港清盘人各自本地履职的权责,笔者分析比较了内地破产管理人和香港清盘人分别在本地履职的职责,列举了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所需提交的详细资料,供香港清盘人到内地履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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