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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案件焦点
办案手记
裁判观点
复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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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收集的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并按技术领域分为电学、机械和化学医药领域;第四部分收集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书中选取的案件涵盖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近年经办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对各案办案手记进行汇编(包含各案例的焦点概述、案情梳理、判例观点摘要、办案律师手记、办案经验复盘与总结等),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理论在办案实践中的运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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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锋涛,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委员会委员及法律服务和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
江锋涛律师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自2010年创立恒都以来,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谈判技巧,携团队帮助客户处理了多起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含亿元级知识产权诉讼)。同时,其在资本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企业上市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成功实践经验。连续多年被评选为“中国顶级律师(LEGALBAND)”“钱伯斯亚太地区领先律师(Chambers & Partners)”等。
张银英,北京大学硕士,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执业资格。张银英获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培训类专家和研究类专家、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商业秘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张银英被评为“2019-2020年度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师和杰出代理师”,《商法》2020、2022年度“The A-List法律精英”100强,入选“2020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多面手15强”等,代理了多件重大典型的专利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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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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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学 领 域
推动全球诉讼和解的重要案件,涉及电连接器领域
——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主管权异议
——台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芯片领域的系列诉讼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保全后的证据未必安全
——深圳某光电公司与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IPO路上的专利侵权诉讼
——某机电公司与河南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手机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
——某终端有限公司与韩国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系列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
——无锡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逆胜案
必要技术特征可以是功能性技术特征
——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
没有各方签字的口审笔录的证明力认定
——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含义的解释问题
——张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
机 械 领 域
律师和技术专家协作发掘关键证据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某陶业株式会社之间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四千万判赔额下的突破之路
——镇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典某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尊重客观事实,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
——某汽车股份公司与某株式会社之间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在专利权侵权二审逆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徐州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铭牌丢失后侵权产品来源的认定
——江苏某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管件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创造性的认定
——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行政二审逆胜案
巨大商业纠纷涉及的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适用
——武汉某机械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
同一专利的多起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对之路
——广州某电器公司与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系列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关于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思路
——湖南某科技公司与湖南某水电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权二审逆胜案
四次公证确认不侵权事实
——佛山某工业炉科技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空调器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侵权抗辩之路
——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设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认定问题
——湖南某电梯公司的实用新型无效行政诉讼案
可能有无效不掉的专利
——某照明公司的多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
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问题
——山东某杯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化学医药领域
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上海某生物技术公司与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药品行政许可中的程序违法认定
——南昌某药业公司的药品注册行政许可诉讼案
外观设计专利
汽车整车的外观设计专利
——某汽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
同一无效请求下的两次无效决定
——某文具公司与某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白酒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途径维权之路
——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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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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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后,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知识产权业务交流活动。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银英律师告诉我,恒都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撰写了一本书,想请我作序。由于张银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电子学系,是我北大的师妹,我也就欣然作答。
当拿到《优势方案: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办案手记》的书稿时,我还是很为书名里“办案手记“这几个字所吸引的。
一方面,因为我平时就非常喜欢阅读札记或手记类体裁的作品。由于行业以及个体差异,绝对大多数人对世界的认知会受到自身的很大局限,因此当某个作者愿意将阅读体会或者工作体验归纳、总结并分享出来,从某种意义上看,是读者的一种幸运,尤其是对于希望跨界了解相关行业内部运作情况者,则更有特别的价值。
另一方面,作为曾经的法官,平时更多是在法庭上跟律师打交道。而律师呈现给法官的证据材料以及诉状、书面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等基本上是律师庭外工作的结果,至于其具体形成过程法官并不了解。以往每每看到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技术类案件,一方或双方律师向法庭提供“堆积成山”的诉讼材料,内心都很有些感慨。
在我原任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审结的莱顿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诉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莱顿苏州公司主张盖茨上海公司侵害其“具有非圆形驱动部件的同步传动装置及其运转和构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823458,8号)。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书面意见堆了整整一手推车,而这个手推车平时是内勤或者书记员用来移送卷宗用的。该案主审法官审理这个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合议庭出于同理性,自然能够体会到双方律师的工作量。因此,二审在改判莱顿苏州公司胜诉,判决盖茨上海公司赔偿莱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加合理开支共计10644033.7元,其中包括对莱顿苏州公司为本案一、二审所支出的150万元律师费用予以全部支持。“关于莱顿苏州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用是否过高”的问题,二审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诉讼,对从事此类诉讼的代理人及诉讼团队的专业方向具有特殊的要求。并且,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属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代理难度和工作量较大。一、二审法院为查明本案事实,听取各方诉辩意见,共组织双方质证、谈话以及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共计27次,形成各类笔录479页。此外,莱顿苏州公司和盖茨上海公司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各自提交了数千页的证据材料、书面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一审诉讼中的有效案件材料装订成册达21册。因此,依据莱顿苏州公司提交的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并综合案件性质、难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莱顿苏州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律师费属于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
由此可见,法庭对于认真履职的律师是充分认可的,这也是恒都团队的“办案手记”能够吸引我的重要原因。虽然我不是技术背景的法官,但平时崇尚科学,对于技术类案件比较偏爱,如果能从法官视角观察并了解专利律师的代理思维及诉讼策略,于我而言颇有兴趣且很有意义。同时,相信读者对于通过阅读本书了解律师代理业务中那些“不为人知”的故事,也同样抱有某种期待。
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前三部分收集的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并按技术领域分为电学、机械和化学医药领域;第四部分收集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其中,不乏恒都团队代理的一些在业内颇具影响力的案件。例如,某控股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某控股有限公司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福建法院审理的华为公司诉三星电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代理华为公司获赔8000万元;在202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日分上、下午公开开庭审理某科技公司、某陶业株式会社之间涉同一“火花塞”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无效案和专利侵权案,其代理某科技公司在上述两案中赢得终审胜诉,等等。
全书收入的案例很多。由于该书体例并非案例解析,作者并不追求长篇大论,撰写风格也很简洁,但所选案例技术领域繁多,且大多数案例技术争议与法律判断复杂,其中既有代理原告胜诉的,也有代理被告胜诉的,专业含量高。在简洁文字的背后,仍可读到涉诉争议双方的激烈博弈,其中不少案件系经年诉讼、各种程序循环,直至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才实现逆风翻盘,可谓风起云涌、跌宕起伏。而作者对案例关键点的复盘与总结,以及对经典案例所涉无效决定理由、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重要裁判理由的摘录,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无疑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同时也为读者进一步研究提供指引。全书可读性较强,特向读者分享以下三方面推荐意见。
一、律师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优势方案”?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书就是以“优势方案”作为书名,而回答这个问题也许并不困难,亦即胜诉或尽量减少损失。然而前段时间,听到某位律师朋友谈到:“知识产权实务‘以打促和’确实一直是首要救济策略。”翻开本书,发现作者将恒都团队代理深圳某精密公司诉某集团的专利侵权系列案并推动双方达成全球诉讼和解作为全书的第一个案例,这说明恒都团队也是给出了相同的答案,即尽量“以打促和”,这也体现出恒都团队服务客户的基本取向。为反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CT)发起的337调查,在本案中,鉴于“被告系国际企业,难以锁定侵权产品的生产地”,恒都团队先是向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通过行政查处获取侵权产品证据,在某集团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又分别在上海、成都法院提起专利民事侵权诉讼。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利侵权诉讼与反制性专利无效程序同时进行,甚至多次提起专利无效,这是竞争对手之间专利战的常态,然而通过行政查处获取侵权产品证据,也是相当具有创意的。当然,该案最终双方达成全球和解,各自撤诉,正是恒都团队“精心筹划、寻找证据、精准打击、有序推进”的结果。正如作者在“办案手记”中称,“是以自己过硬的专业素质,为客户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助力深圳某精密公司实现其商业目标”。显然,推进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是客户的商业目标,竞争对手之间你死我活并非现代商业文明的精髓,而力促当事人相互妥协,构建良性竞争生态,才是律师代理工作的“优势方案”,甚至是最优方案。当律师团队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应该比个案中拿到一纸胜诉判决更加欣慰。
本书中,某工业株式会社诉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和解案,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某工业株式会社是日本知名车企,“其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多项汽车相关装置构造的发明专利授权”,而某公司则是中国最大的SUV制造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坚持注重有效研发”。如此两个体量的公司之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争议之激烈是可想而知的。该案经历了专利无效阶段、管辖权异议阶段、侵权纠纷一审阶段、调解结案阶段,恒都团队结合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方案,逐步落实诉讼策略”,体现出令人称道的专业性,尤其是在促成双方和解过程中,恒都团队认为和解或许仅限于案涉两个专利,但可借机启动双方的交叉许可谈判,达到“一揽子”解决双方潜在专利争议的目的,从而为双方最终从对簿公堂走向合作共赢打下了重要基础,完美诠释了“和解是解决诉讼的‘另一角度’”的理念。此外,在后续的规避设计分析中,恒都团队针对涉案“后车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最关键特征,建议将参数设置成与专利具有较大差别,以降低“后车门”整个设计产品的侵权可能性。作为专利侵权案件中代理被告方的律师,除按照常规进行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或者提起反制性专利无效程序外,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有价值的规避设计建议,也是律师专业性体现的重要方面。
当然,在专利诉讼中“以打促和”,促进争议双方“一揽子”解决争议,尤其是促成专利许可或者交叉许可,对于实现合作共赢意义重大,但也并不意味着只有一味和解才是“正道”。事实上,绝大多数包括专利纠纷在内的案件都是通过判决定纷止争的,而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尤其需要通过判决确定裁判规则,明确行为规范,因而促成和解与确定规则是法院案件审判的一体两面。
二、律师选择“优势方案”的背后考量是什么?
通读全书案例,管辖权异议、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已经是专利诉讼争议对抗的标配。尤其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除极少数案件异议成功外,绝大多数案件中异议理由很牵强,目的就是拖延诉讼,而拖延诉讼会导致司法的负面评价。不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个案中可见,被告利用管辖权异议不仅获得相应的程序利益,还最终获得实体胜诉。
在上海某电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等专利纠纷案中,恒都团队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对上海某电子公司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在对涉案材料进行细致、全面分析之后,将前期的应诉重点放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意图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和无效理由,将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掉,从而在根本上使得上海某电子公司丧失提出本专利侵权诉讼的基础”。在提起专利无效程序的同时,恒都团队就专利侵权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并在一审裁定驳回异议后又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子公司为屏下指纹识别领域主要三家公司中的两家。“深圳某科技公司是全球指纹和触控SOC芯片的巨头,在屏下指纹市场占了80%的市场份额”,而上海某电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传感器(指纹和触控)SOC芯片方面研发的本土半导体厂商,发展迅猛,已经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构成一定挑战。“在2018年,双方互相发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上海某电子公司专利侵权,6起案件合计索赔金额3.6亿元;上海某电子公司随后发起反诉,3起案件合计索赔2.4亿元,本案为上海某电子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发起的3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之一,足见其重要性。”在如此这般专利战中,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必然环环相扣,双方也必然是用尽程序救济。本案中,上海某电子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上海某电子公司并未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而受理涉案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基于该无效决定也驳回了上海某电子公司的起诉。
当然,这仅是双方专利战中的一起案件,其他案件的诉讼结果不知是否各有胜负?而本案中,被告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预留出相对充分的应对时间”,最终将涉案专利无效掉,实现“釜底抽薪”,结果是好的。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专利战中任由诉讼程序循环,无疑也是增加了司法成本,这个制度如何设计更为合理也需要认真加以探究。
三、律师实现“优势方案”的基础是什么?
这个提问是前述两个问题的自然引伸。我个人觉得,优秀的专利律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质:
首先是清晰的诉讼应对思路。通读全书,每一篇案例基本上都能看到大致如下的表述:全面分析案情,经过多次讨论,最终确定诉讼策略,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方案,逐步落实诉讼策略。这应该是恒都团队的基本思路,相信也是许多律师团队的相同做法。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在此不作赘述。但从本书不少案例可见,即使是相同的应对思路和策略,律师团队是否肯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全力以赴,锲而不舍,最终的诉讼结果也许并不相同。例如,在镇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瑞典某公司专利民事侵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系列案中,恒都团队除深入挖掘证据外,对于本案关键证据,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和证据3说明书附图,制作了对应的3D模型,并对3D模型对应部分进行相同着色,从而直观地展现了涉案专利与证据3之间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在黄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中,“为了便于向合议庭更直观呈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缺陷,同时提交了动画视频”;在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某株式会社外观设计专利案中,恒都团队“在如茫茫大海般的互联网资料中,最终捞出了关键证据这一根‘针’”,最终助力上海某文具公司成功无效掉名称为“笔记本”的涉案外观专利。类似的案例还有,当然书中介绍的都是成功案例,相信还有那些不成功的案例,而其中的辛勤付出早已变成了“沉没成本”。
其次是具备技术和法律双专业背景。司法实践中,有些文科背景的法律从业者看到技术问题不自觉就会感到头大,因此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审理技术类案件或者有技术背景的律师参与技术类诉讼,会具有相对优势。也许有观点认为,技术类争议解决的本质仍是法律判断,而技术事实可以通过技术调查官、专家诉讼辅助人来协助解决,况且即使有技术背景,也不可能通晓所有技术领域,因而是否具有技术背景并不重要。不过,依我个人的观察,有技术背景的法官或者律师还是具有专业优势的。因为接受过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学科教育,处理与自己学科背景相关的案件会得心应手;即使跨专业,通过学习也能够比较快地熟悉和理解涉案技术领域的相关问题,因为基础科学素养非常重要。当然,热爱科学且学习和理解能力强的文科生,同样可以成为优秀从业者,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当事人往往本身就是案涉领域的技术专家,律师通过加强与当事人的配合,也可以迅速弥补自身专业的不足。恒都团队认为,“律师了解案件审判标准,当事人了解行业和专利技术,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就能更好地呈现案件事实”。例如,在前述“火塞花”案中,“在涉案专利新的无效过程中,由于涉案专利采用了特定术语撰写技术特征,导致难以通过常规的检索手段查找到证据。恒都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之后,对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并给出了证据收集建议,最后当事人在自己的图书资料室找到关键证据,促使成功无效涉案专利”。
最后是追求极致的专业精神。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多年,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还是认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最大。因为技术类案件,不仅得准确理解涉案具体技术方案,还得准确理解与涉案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专利权利要求是用语言文字描述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是一套精密的法律逻辑体系,因此在专利案件诉讼中最能体现出专利律师的专业功底。
在某电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某科技公司专利无效案中,在专利无效阶段,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一审判决维持原无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责令国知局针对涉案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国知局重新成立合议组,在随后作出新的无效决定中,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我特别注意到,在二审行政诉讼中,恒都团队主张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其采用了发明构思法的分析路径。关于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恒都团队认为,“如果把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分别看作珠子,技术构思就是将它们穿起来的丝线。在以技术构思形成整体方案的基础上,区别特征的认定,以及区别特征在证据的基础上是否容易想到的认定,将会较为明确。具体地,如果几个技术特征在特定发明构思下相互配合,共同解决一技术问题或实现一技术效果,则其应该被视为相互协调配合的特征。而如果区别特征与证据体现的技术构思或发明构思不符,则不应轻易认定所述区别特征在该证据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发明构思法是近年来专家高度强调且引发关注的分析框架,具体是指专利发明“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其意义在于,无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上,还是对充分公开、清楚支持等问题的判断上,都应当探寻专利方案的发明构思,整体把握发明本质,以平常心对权利要求作出整体、系统全面的合理解释”。发明构思法同样也适用于专利侵权判定。本案中,通过全面考察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以准确把握发明实质,体现出恒都团队对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本质的深刻理解。
在徐州某设备公司诉徐州某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一审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拔桩器”是功能性特征,然后以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拔桩器”,认为“拔桩器”需要包括“销子”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销子”,因而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审中,恒都团队代理徐州某设备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就方法特征的技术比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提供上诉意见,最终二审改判侵权成立,全部支持了徐州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尤其是,针对方法特征的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描述,并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须将使用状态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这对于包含方法特征的产品专利的权利人的取证与维权是有利的,也为将来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指引”。
综上所述,从恒都团队撰写的本书中,可以清晰看到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律师队伍已经成长出一批既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又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和执业律师资格的“双证”专业人才,对于司法不断提升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恒都团体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诉讼实务经验,本书中许多案例可见,恒都团队尽职尽责尽力,赢得了委托人的强大支持和信任,“展现出良好的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深入浅出的技术讲解能力和与审判者的沟通能力”,而这四个方面的能力,既是恒都团队对自身律师业务能力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他们对自己持续提出的高标准要求,我非常期待他们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保持敬畏心,专业更加精进,追求极致不断突破,为更多的经典案例贡献智慧。是为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健
2024年4月3日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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