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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凝聚三大特色,全面指导新公司法适用
①条文释义 ②汇集规范 ③以案释法
解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新规范
作者资深: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入选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和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刘胜军编著
逐条释义:在逐条深入解读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同时,解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新规范,梳理相关规范依据,起到以法释法效果,服务实践工作,帮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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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刘胜军教授潜心于公司法研究十余年,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在法学重要期刊发表系列公司法论文并有重要获奖,入选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和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在新公司法实施之际,其将多年潜心研究公司法的诸多心得体会用于对新公司法条文逐条解释说明,内容全面深入,用简洁易懂的语言展示深刻的理论观点,同时结合自己长期的法律实务经验,注重回应公司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书的条文释义特别关注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融贯,注重从民法学原理来阐释有关条文,关注公司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因此,很值得推荐。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
刘胜军教授长期从事公司法研究,成果颇丰,编著的这本公司法注释书注重实用性,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科学生。释义内容回应公司的治理实践和纠纷实践;同时,注重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结合,阐明公司纠纷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实现;此外,致力于重要条文都有配套的案例及出处,帮助读者在具体场景中更好地理解公司法条文。
——郭俊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本书对公司法的条文通过“理解与适用”“相关规范”“案例指引”的目次及结构安排,以极其简约的风格,深入揭示了公司法条文的法理,精确地解释了条文的文义,并以典型案件示范、引导条文的正确的适用。相信本书必将有助于对新公司法的全面、准确的理解,为实现其立法目的和预期调整功效作出贡献。
——郭富青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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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胜军,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学、航空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入选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入选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关于公司法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和教*部项目1项,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科学报》《环球时报》等报纸发表文章多篇。有论文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博士学位论文获第二届“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士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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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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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及权益保护】
第四条【股东责任及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
第六条【公司名称权】
第七条【公司名称】
第八条【公司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转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劳动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工会】
第十八条【公司中设立党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股东滥用权利】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公司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议撤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公 司 登 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营业执照变更与换发】
第三十七条【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登记】
第三十九条【欺诈取得登记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企业信用系统公示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便利化】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四十二条【股东人数】
第四十三条【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出资义务及法定责任】
第五十条【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对出资的核查和催缴义务】
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
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五条【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股东知情权】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组成与法律地位】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定】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首次会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股东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组成】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
第七十条【董事的任期与辞任】
第七十一条【董事的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经理的选任与职权】
第七十五条【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七十七条【监事任职期限】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监事会的调查权】
第八十条【董事、高管对监事会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第八十三条【不设监事会及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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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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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的规定。
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民法上的代理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事项的应用,其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往往适用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众多,持股分散,股东对出席股东会没有积极性,也不现实,其出席股东会的成本远大于其持股比例上可以获得的收益。表决权代理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股东不必出席,可以将表决权授予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代理行使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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