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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考法规关联记忆: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第1卷)(2013最新修法)

書城自編碼: 205275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杨帆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61293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版次: 4 印次: 4
頁數/字數: 531/102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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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一、
全面且重点突出。本书涵盖了所有司考大纲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新修订的《保险法》等,并将这些法律文件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了不同的整理、加工,突出了重点。
二、
体例科学、合理。为了方便携带和阅读,本书按司考大纲分为三卷。第一卷包括: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第二卷包括: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第三卷包括:民法类、商法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本书在每一类别中,又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更细一层的分类,以使结构更加清晰,查找更加便捷。
三、
“法条群”与“提示叮咛”的有机组合。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部门法为基础,将考纲要求的其他“关联法条”都加工整理并集中展示。
內容簡介:
《来胜司考丛书·2013司考法规关联记忆(第1卷):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涵盖司考涉及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条间的关联,建立“法条群”并分析考点: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剖析重点法条,将杂乱的法律文件根据考纲进行整理,帮助考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可以立即查询到《来胜司考丛书·2013司考法规关联记忆(第1卷):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哪些章节与法规的哪些法条或是哪些司法解释相对应,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錄
宪法类
一、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二、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三、 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四、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六、特别行政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经济法类
一、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消费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银行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四、财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五、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七、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八、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际法类
一、国际公法
(一)中国有关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司法制度类
內容試閱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07.1卷.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08.1卷.12、11.1卷.22)
提示叮咛
1.《宪法修正案(1993)》、《宪法修正案(1999)》、《宪法修正案(2004)》对序言进行了多次修改,对这些修正案的内容请参见“宪法修正案”部分的“提示叮咛”。
2.序言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此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仅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一个方面。详言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此可见,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仅是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表现之一,其与另两个表现(即“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和“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并列的。
(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又包括两方面含义: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
本章命题趋势
本章几乎年年出现考题,且多集中在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土地制度等考点上。2008年没有直接命题,2009年对该部分考查了2分,2010年对该部分考查了1分,2011年考查了1分,2012年考查了5分。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提示叮咛
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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