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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考法规关联记忆:民法类·商法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第3卷)(2013最新修法)

書城自編碼: 205275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姚欢庆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61316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版次: 4 印次: 4
頁數/字數: 598/115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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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色
一、
全面且重点突出。本书涵盖了所有司考大纲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新修订的《保险法》等,并将这些法律文件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了不同的整理、加工,突出了重点。
二、
体例科学、合理。为了方便携带和阅读,本书按司考大纲分为三卷。第一卷包括: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第二卷包括: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第三卷包括:民法类、商法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本书在每一类别中,又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更细一层的分类,以使结构更加清晰,查找更加便捷。
三、
“法条群”与“提示叮咛”的有机组合。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部门法为基础,将考纲要求的其他“关联法条”都加工整理并集中展示。
內容簡介:
法条是司法考试命题的根本。每年司法考试的备战物资中,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是人手一册,不可或缺,这是由历年试卷“因法设题”的命题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刑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罪刑法定”,离开了法条,题又从何命起?故只有对法条足够熟悉,我们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如鱼得水。
历年积攒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并且司法解释层出不穷,它们相互之间纵横交错甚至冲突,考生要想在自己头脑中形成系统的认识,需要经过数次整理,费时费力。
司考法规关联记忆(第三卷)是一本能为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提供有效帮助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
目錄
民法类
一、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九、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商法类
一、公司、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二、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三、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本章命题趋势
本章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以及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一般不会考到。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提示叮咛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公法中的概念。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因此,《民法通则》中的“公民”实际上是“自然人”的意思,《合同法》即纠正了这一错误,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1.3卷.1)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节命题趋势
本节所规定的是民事主体能力(资格),这是分析民法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无处不在地暗含于每一道题中,稍不小心就掉入陷阱,所以考生一定要特别留意题目中关于年龄、精神状态的交代。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08川.3卷.16)
关联法条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继承法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联法条
《民通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提示叮咛
注意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联法条
《民通意见》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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