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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数字环境下,随着版权急剧扩张,个人使用的空间不断缩限。目前我国数字版权法不仅取消了个人使用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情形,而且也不允许使用者基于个人使用目的规避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我国数字版权法应当保留个人使用的限制制度,以期在“知识共享”的网络信息平台上重新恢复版权法的利益平衡,让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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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重,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3,四川外语学院英语专业文学学士2002,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2006,日本九州大学法学博士2011。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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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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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1
第一章 个人使用概述13
一、个人使用的概念诠释14
二、使用者的三种类型17
一传统版权法上使用者之“二元划分”17
二Web20与“第三种使用者”22
三、作为本书研究对象的“个人使用”与“个人使用者”27
第二章 版权法中的个人使用30
一、个人使用与版权的边界31
一基本界限:享用开发二分法31
二模糊地带:作品复制34
三区分享用开发的子因素37
二、传统版权法上个人使用的“保护伞”46
一首次销售原则48
二合理使用50
三、数字版权扩张下个人使用面临的危机55
一技术措施控制作品享用56
二市场失灵不复存在59
三首次销售原则失语65
四个人使用不再受合理使用庇护68
五个人使用无权规避技术措施71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危机的成因分析75
一、头痛医脚:个人使用成为中国反盗版牺牲品76
一国内外反盗版压力76
二数字环境下混淆盗版与个人使用84
三取消个人使用对数字版权的限制作为反盗版措施93
二、书本法与现实法的鸿沟:中国盗版困境的制度分析95
一舶来的版权法98
二“双轨制”版权执法的局限性106
三版权文化培育任重道远137
四反盗版:合理价格比严刑峻法更有效143
第四章 数字版权法保护个人使用的必要性150
一、数字版权法旨在维护利益平衡151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版权法的历史分野152
二我国著作权法的“双重目标”168
二、技术措施控制作品使用打破了利益平衡172
一超越版权173
二侵犯使用者基本人权178
三动态无效率188
三、保护个人使用有助于恢复利益平衡201
一保护个人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最终目标201
二消费行为具有生产性201
三技术中立与使用者的合理预期206
第五章 数字版权作品提供的四种商业模式及其对个人使用的影响211
一、数字版权作品提供的四种商业模式概述212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12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13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16
四“云计算”模式218
二、四种商业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对个人使用的影响221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21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24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25
四“云计算”模式228
三、商业模式有效运行所需的社会条件238
一“技术措施加合同”模式238
二“版权补偿金”模式241
三“设备中心主义”模式244
四“云计算”模式246
四、我国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难246
一混淆个人使用与盗版247
二监管俘获与腐败风险248
三自由竞争与商业利益的冲突250
四互联网普及有待时日253
五云安全问题254
六接触与控制的二难选择256
第六章 重塑个人使用与版权保护的平衡:我国数字版权法的完善257
一、个人使用的合法性边界258
一非商业使用的判断259
二限缩解释私人领域264
二、技术措施应当受到版权限制的约束265
一在数字版权体系内增加个人使用限制267
二狭义解释技术措施的“有效性”271
三、引入第三方机构平衡公众接触与版权保护276
一国家版权局作为第三方机构277
二增强国家版权局管理的透明度278
结 语281
参考文献285
后 记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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