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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60823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506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551/512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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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配套解读:对与主体法相关的规定予以解读,同时在目录中加“*”体现,帮助读者迅速了解实务重点;以案说法,提炼争议焦点并上目录,帮助读者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
內容簡介: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其内容非常丰富,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遇到的诸如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各类具体的合同问题。本书对《合同法》逐条进行注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錄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其内容非常丰富,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遇到的诸如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各类具体的合同问题。本书对《合同法》逐条进行注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內容試閱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后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中,需要妥善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合理分配风险及其他负担。因此,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合同正义。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市场交换是一个自由自愿的双向选择过程,而契约正是其媒介,合同法的本质体现在对市场经济流转关系的调整上。合同法为市场的运转提供保障和必要的手段,因此,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承担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使命。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条文注释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本法所称的合同应当是广义合同的概念,但为了保证本法所规定的合同规范在调整经济流通中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将婚姻、收养、监护等主要调整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本法所称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就合同而言,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他们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都是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完成的,因此,订立合同都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依法取得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主体平等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第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无权获得应有的权利;第四,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目的相互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如劳动合同、保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等,除了依据本法外,还应相应地适用《劳动合同法》《保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配套规定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配套解读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案例注释

案例1:民事合同的作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案例2: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支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 3563万元,利息161813万元,共计 512795万元。

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 1312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市政府制定的办公会议纪要二明确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方案,是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的主要依据,但该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和市政府的反诉。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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