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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章。*章概括我国目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并进行检讨,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提出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的路径,并论证由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组成的三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第三、四、五章分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认定进行阐述。第六章分析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各自的特点,讨论如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该文重点研究和论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的类型化和体系化构建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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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庆辉,法学博士,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兼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仲裁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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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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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研究背景
二、问题的提出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意义
五、研究方法
六、本书的主要概念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检讨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定责任类型及检讨
一、法定责任类型:教唆侵权责任和帮助侵权责任
二、问题检讨之一:责任的类型化不足
三、问题检讨之二:责任制度的体系化不足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动向及检讨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论的检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构建
第一节 责任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不枉不纵的责任制度
二、效率: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佳的网络治理效果
三、利益平衡: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第二节 责任制度构建的考量因素
一、网络服务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侵权责任制度的运行成本
第三节 责任制度构建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担一般审查义务前提下的三元责任
二、欧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担一般性的监督义务
三、德国:教唆或帮助侵权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责任
四、英国:许可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节 责任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责任的类型化构建
二、责任的体系化构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网络用户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
第一节 教唆侵权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网络用户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教唆行为
三、教唆行为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教唆网络用户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网络用户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
第一节 帮助侵权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网络用户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构成
一、网络用户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帮助行为
三、帮助行为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
第三节 帮助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
一、司法动向及案例检讨
二、《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中知道的解释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条规定中应知的解释
四、《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中知道的客体
五、《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中知道要件的司法判断
六、通知与删除规则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吗
七、对《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中必要措施的扩大解释
八、对《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检讨和完善
九、帮助侵权行为与狭义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知识产权的替代责任
第一节 替代责任的法律界定
一、替代责任的法律内涵
二、替代责任的归责基础
三、替代责任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替代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一、根据法律政策的需要替代责任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二、替代责任是适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创新业务模式的必要责任形式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替代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替代责任符合侵权法上的最小成本预防原则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替代责任是调整《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款适用范围的需要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替代责任的构成和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替代责任的司法认定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限制
第一节 责任限制的立法例
一、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
二、《欧洲电子商务指令》的避风港规则
第二节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解释与完善
一、如何认识我国的避风港规则
二、如何解释和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
三、商标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应当建立避风港
规则
本章小结
结 语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应当调整
二、重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的方法和路径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方法应当调整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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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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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辉是我指导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毕业的博士。本书是由庆辉根据他的博士论文修订而成。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应当说是一个老话题,研究成果并不少,既有专著,也有论文。在这个老话题上,要写出新意,写出深度,并不容易。在博士论文选题时,庆辉提出要写这个题目,并说明了他的理由,我觉得他的想法是可行的。庆辉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当时又工作在司法第一线,能接触到很多鲜活的司法案例,这为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庆辉非常勤奋、刻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博士论文,并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总体上来说,我觉得该书的创新和学术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书的研究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系统地研究了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类型化、体系化问题,论证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及替代责任构成的三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对三种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适用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其次,我国当前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现行法律在解释和适用上存在困境,无法适应网络侵权治理的需要,本书的研究能为将来修改、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具有实践意义。
再次,本书对于各种责任类型尤其是帮助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人们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消除人们对于前述条款的误读。
最后,本书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与删除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研究,指出通知与删除规则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和侵害商标权案件,但无法适用于侵害专利权案件;同时指出应当根据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的特点,构建适用于各自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不应照搬著作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而应当建立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
现在,庆辉将其博士论文修订、出版,这是他的学术成果,我为此感到由衷的高兴。最后,祝愿庆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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